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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9-06 9955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9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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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督对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保障我国劳动市场的合法是非常重要的,而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基础组织,负责劳动监察的实施和受理相应的劳动案件,那么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范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有什么范围

依据劳动监察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劳动者的投诉,如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侵权等的案件。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有什么范围”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劳动监察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劳动者的投诉,如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侵权等的案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及范围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哪些
劳动监察的处罚有哪些
引用法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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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局属于什么机构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10小时前回复:

劳动仲裁局属于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组织、仲裁文书的送达等日常性工作。 劳动仲裁局具有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劳动仲裁局的设立旨在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纠纷解决途径。它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劳动仲裁局的工作,能够对劳动争议进行专业的调解和裁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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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能劳动仲裁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7小时前回复:

劳动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主体适格,即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其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需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如要求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等,同时要阐述支持其诉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其三,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常见的劳动争议包括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 其四,未超过仲裁时效。一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没签合同被辞退员工如何要求赔偿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8小时前回复:

若员工未签合同却被辞退,可从以下几方面要求赔偿: 其一,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二,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三,其他可能的赔偿。如因辞退导致员工遭受其他损失的,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如因辞退造成的工资损失、福利待遇损失等。员工需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记录等,以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没有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6小时前回复:

劳动仲裁一般有诉讼时效规定,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存在时效限制。其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其二,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但对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请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其三,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情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单位为什么不怕劳动仲裁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9小时前回复:

单位不怕劳动仲裁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存在“不怕”劳动仲裁的心态。 从法律角度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单位应当尊重劳动仲裁的程序和结果,积极配合仲裁的进行。如果单位有合法合规的行为和管理,通常会在劳动仲裁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为其劳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那么在劳动仲裁中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包括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等。 单位在面对劳动仲裁时,不应抱有侥幸心理或抵触情绪。一方面,劳动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应当履行裁决结果;另一方面,积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问题,有助于维护单位的良好形象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如果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不重视劳动仲裁本身。单位应重视劳动争议的解决,通过合法合规的运营和管理,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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