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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工伤鉴定律师

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法定的限定期限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通常情况下,待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即可直接进入伤残鉴定环节; 但是,若雇主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则在此期间内,伤残鉴定工作将暂缓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伤残鉴定与劳动者的后期治疗并无关联性。 原因在于,伤残鉴定所依据的主要是劳动者首次入院接受治疗时的病历以及近期的康复状况。 由此可见,鉴定时间越早,对于劳动者来说,评定的伤残级别就越有利,相应地所能获得的损失补偿也越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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