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方面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示:第一,医疗费用方面的赔偿数额等于诊疗所需金额加上药品花费总额以及住院服务费用总和(需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确定)。
第二,住院伙食补贴赔偿额则须按照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第三,关于交通食宿费用的赔偿数额,应等于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伙食费用的综合。
第四,辅助器具费用方面的赔偿数额等于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价格乘以器具数量。
第五,护理费用方面的赔偿数额应当依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
第六,伤残补助金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是个人工资乘以24个月(针对一级伤残)或是22个月(针对二级伤残)直至6个月(针对十级伤残)。
第七,伤残津贴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个人工资水平(元、每月)乘以对应比例得出,其中一级为90%,二级为85%直至四级为75%。
第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由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第九,丧葬补助金的赔偿数额需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6予以计算。
第十,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数额,应等于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乘以40%(对应配偶)、乘以30%(其他亲属)(若生存者为孤寡老人或孤儿时,这一比例将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数额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对应区间(48至60个月不等)予以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