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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8 175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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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因各种原因不再成立的,经所有的组建成员商议以后,也决定解散的,需要该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必须携带相关的材料才能申请办理,在南宁办理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依据的是哪些规定?下面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下。

一、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二、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三、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在南宁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提供的注销文件、证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如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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