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發現,實際上藉由專利文獻1中描述之毛髮處理方法處理之毛髮可在某些情況下產生獨特臭味。當毛髮乾燥時未察覺到此臭味,僅當毛髮在潤濕條件下時才察覺到。此外,此臭味不僅在處理之後立即產生,而且在毛髮變濕時亦產生,持續長達若干週。因此,此獨特臭味只要在毛髮藉由例如在處理之後洗滌毛髮、排汗而變濕時即可察覺到。專利文獻2或專利文獻3之毛髮處理方法亦不足以防止發出獨特臭味。此外,因為毛髮顏色在處理之後變化,所以專利文獻2或專利文獻3之方法對於需要拉直毛髮但不需要毛髮顏色變化之消費者而言係不適合之處理。 因此,本發明係關於一種毛髮處理方法,其包含採用乙醛酸化合物及高溫加熱裝置進行毛髮拉直處理,其中獨特臭味不僅未在處理之後立即自毛髮產生且持續較長時段亦未產生,且其中此外,不太可能出現毛髮受損。 本發明人已發現,作為廣泛研究之結果,在採用乙醛酸化合物及諸如燙髮鉗之高溫加熱裝置進行毛髮拉直處理之後,將實質上不包含氧化劑之鹼性組合物塗覆於毛髮顯著減少毛髮在處理之後變濕時產生的獨特臭味,其使本發明完善。
第一組合物 ( 毛髮拉直組合物 )
第一組合物用於毛髮拉直處理且包含選自由乙醛酸、乙醛酸水合物、乙醛酸鹽及乙醛醯胺組成之群之化合物中的一或多者(在下文中可稱為乙醛酸化合物)作為活性組份。乙醛酸水合物之實例包括乙醛酸單水合物。乙醛酸鹽之實例包括鹼金屬乙醛酸鹽及鹼土金屬乙醛酸鹽。鹼金屬鹽之實例包括鋰鹽、鈉鹽及鉀鹽,且鹼土金屬鹽之實例包括鎂鹽及鈣鹽。乙醛醯胺之實例包括N-乙醛醯羧甲半胱胺酸及N-乙醛醯角蛋白胺基酸。其中,乙醛酸較佳。 以第一組合物之總量計,第一組合物中乙醛酸化合物之含量鑒於充分拉直毛髮效果較佳為0.1質量%或更高,更佳0.5質量%或更高,再更佳1質量%或更高,再更佳2.5質量%或更高,且鑒於處理期間之可操作性亦較佳為40質量%或更低,更佳30質量%或更低,再更佳25質量%或更低,再更佳20質量%或更低。當乙醛酸化合物係乙醛酸水合物、乙醛酸鹽或乙醛醯胺時,含量可屬於根據乙醛酸之以上範圍。 作為酸性組合物之第一組合物之pH值鑒於充分拉直毛髮效果較佳為4.0或更低,更佳3.0或更低,再更佳2.5或更低,且鑒於安全性亦較佳為0.5或更高,更佳1.0或更高。第一組合物之pH值可藉由使用已知之鹼性試劑、較佳氫氧化鈉或除乙醛酸化合物外之已知酸來調節。pH值係藉由使用玻璃電極氫離子濃度計F-52 (Horiba, Ltd.製造)在25℃條件下量測組合物所獲得之值,該濃度計之電極在量測期間直接置放至組合物中。 如上所述,基於二硫鍵交聯之斷裂及重構而永久改變毛髮形狀或拉直毛髮的習知方法包含藉由例如硫還原劑、鹼性試劑使二硫鍵裂解,隨後改變毛髮形狀及形成新鍵。此等新鍵係在二硫鍵裂解之後藉由氧化劑之作用形成的二硫鍵或硫醚鍵。不同於此類永久性毛髮拉直方法,本發明既不利用二硫鍵之裂解,亦不將鍵固定成新形狀。因此,本發明中所採用之第一組合物不需要硫還原劑之存在。然而,以組合物之總量計達至2質量%之量的硫還原劑將不干擾組合物之毛髮拉直效能。因此,在第一組合物中硫還原劑之含量較佳低於2質量%,更佳低於1質量%,且第一組合物較佳不包含硫還原劑。 第一組合物較佳包含水作為介質。另外,第一組合物可適當包含諸如以下定義之界面活性劑及/或調節組份的其他成份,且可適當呈溶液、乳液、乳膏、糊狀物、凝膠或摩絲(mousse)之形式。
第二組合物 ( 去臭組合物 )
第二組合物用於去除由採用第一組合物進行毛髮拉直處理所產生之獨特臭味。鑒於毛髮除臭及防止毛髮受損,第二組合物之pH值為9.0或更高,較佳9.5或更高,更佳9.75或更高,再更佳10.0或更高,甚至更佳10.5或更高,且亦較佳為13.0或更低,更佳12.5或更低,再更佳12.0或更低,甚至更佳11.5或更低。pH值係藉由使用玻璃電極氫離子濃度計F-52 (Horiba, Ltd.製造)在25℃下量測組合物所獲得之值,該濃度計之電極在量測期間直接置放至組合物中。 用於將第二組合物之pH值調節至以上pH值之pH值調節劑的實例包括鹼金屬氫氧化物,諸如氫氧化鈉及氫氧化鉀;胺及其鹽;烷醇胺,諸如單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異丙醇胺、2-胺基丁醇及2-胺基-2-甲基丙-1,3-二醇。其中,出於防止由此等pH值調節劑自身產生之臭味的觀點,鹼金屬氫氧化物係較佳。此外,第二組合物較佳為緩衝溶液以便即使在由於第二組合物未均勻塗覆於毛髮而形成僅塗覆少量第二組合物之區域時或在遺留一部分第一組合物未洗滌時亦充分呈現本發明之效果。在此類情況下,較佳含有磷酸鹽,諸如磷酸氫二鈉及磷酸二氫鈉;碳酸鹽,諸如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鉀及碳酸氫鈉;硼酸鹽,諸如硼酸鈉及硼酸鉀;或其他公開已知之酸等。鑒於充分去臭效果,更佳含有磷酸鹽或碳酸鹽。 因為本發明之毛髮處理意欲在幾乎不改變毛髮顏色下呈現本申請案之發明效果,所以第二組合物實質上不包含諸如過氧化氫及過硫酸鹽之氧化劑。措辭「實質上不包含氧化劑」意謂以第二組合物之總量計,氧化劑之含量較佳低於0.5質量%,更佳低於0.1質量%,再更佳低於0.05質量%,再更佳低於0.01質量%,再更佳低於0.005質量%,再更佳低於0.001質量%。 因為本發明之毛髮處理意欲在幾乎不改變毛髮顏色下呈現本申請案之發明效果,所以第二組合物較佳實質上不包含染料。本文中之染料意謂直接染料,諸如酸性染料、陰離子染料、硝基染料、分散染料及陽離子染料以及氧化染料中間物(前驅體及偶合劑)及其混合物。此外,措辭「實質上不包含染料」意謂以第二組合物之總量計,染料之含量較佳低於0.5質量%,更佳低於0.1質量%,再更佳低於0.05質量%,再更佳低於0.01質量%,再更佳低於0.005質量%,再更佳低於0.001質量%。 第二組合物較佳包含水作為介質。另外,第二組合物可適當包含諸如以下定義之界面活性劑及/或調節組份的其他成份。另外,調配物之可能形式之合適實例包括溶液、乳液、乳膏、糊狀物、凝膠、洗髮精、潤髮素、處理、沖洗、存留型處理、香霧(mist)、噴霧及泡沫。 第二組合物之黏度值鑒於防止組合物在塗覆期間滴落較佳為10 mPa∙s或更高,更佳100 mPa∙s或更高,再更佳200 mPa∙s或更高,再更佳1,000 mPa∙s或更高,且自可塗覆性之觀點亦較佳為300,000 mPa∙s或更低,更佳200,000 mPa∙s或更低,再更佳150,000 mPa∙s或更低,再更佳100,000 mPa∙s或更低。 第二組合物之黏度在本文中係指在30℃下利用B型黏度計量測之值。具體言之,當組合物之黏度為20,000 mPa∙s或更低時,使用B型黏度計TVB-10M (Toki Sangyo Co., Ltd.製造),且當第二組合物之黏度超過20,000 mPa∙s時,B型黏度計TVB-10R (Toki Sangyo Co., Ltd.製造)與T-BAR STAGE TS-10 (Toki Sangyo Co., Ltd.製造)組合使用。黏度將使用以下轉子及轉數在30℃下旋轉60秒之後來量測。將使用之轉數對於10 mPa∙s或更低之組合物黏度為30 rpm,對於超過10 mPa∙s且低於或等於20 mPa∙s之黏度為60 rpm,對於超過20 mPa∙s且低於或等於20,000 mPa∙s之黏度為30 rpm,對於超過20,000 mPa∙s之黏度為5 rpm。此外,將使用之轉子對於10 mPa∙s或更低之組合物黏度為L/Adp,對於超過10 mPa∙s且低於或等於200 mPa∙s之黏度為M1,對於超過200 mPa∙s且低於或等於1,000 mPa∙s之黏度為M2,對於超過1,000 mPa∙s且低於或等於4,000 mPa∙s之黏度為M3,對於超過4,000 mPa∙s且低於或等於20,000 mPa∙s之黏度為M4,對於超過20,000 mPa∙s且低於或等於160,000 mPa∙s之黏度為T-B,且對於超過160,000 mPa∙s之黏度為T-C。
增稠聚合物
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可包含可用於美髮用品之增稠聚合物,只要其不減弱本發明之效果即可。增稠聚合物之實例包括陽離子增稠聚合物、非離子增稠聚合物、陰離子增稠聚合物。 陽離子增稠聚合物之實例包括天然或半合成陽離子多醣,及在聚合物鏈之側鏈中包含胺基或銨基之合成聚合物或包含二烯丙基四級銨鹽作為構成單元之合成聚合物。 陽離子多醣之特定實例包括陽離子化纖維素衍生物、陽離子化瓜爾豆膠衍生物、羥丙基聚葡萄胺糖及聚葡萄胺糖dl-吡咯啶酮羧酸鹽。 在聚合物鏈之側鏈中包含胺基或銨基之合成陽離子聚合物的實例包括包含例如三烷基胺基烷基(甲基)丙烯酸酯、三烷基胺基烷基(甲基)丙烯醯胺、(甲基)丙烯醯胺、乙烯胺作為構成單元之合成陽離子聚合物。特定實例包括氯化甲基丙烯醯氧基伸乙基三甲銨之聚合物(INCI名稱:聚四級銨-37)、(丙烯酸/丙烯酸甲酯/氯化3-甲基丙烯醯基胺基丙基三甲基銨)共聚物(INCI名稱:聚四級銨-47)、(丙烯酸/丙烯醯胺/氯化甲基甲基丙烯醯胺基丙基三甲基銨)共聚物(INCI名稱:聚四級銨-53)、(二甲基丙烯醯胺/氯化乙基三甲銨甲基丙烯酸脂)共聚物及(乙烯胺/乙烯醇)共聚物。 非離子增稠聚合物之實例包括包含天然或半合成非離子多醣、乙烯醇或氧基伸烷基作為構成單元之合成非離子聚合物。 天然或半合成非離子多醣之特定實例包括水溶性天然多醣,諸如澱粉、瓜爾豆膠、刺槐豆膠及葡甘聚醣;及藉由使環氧烷與纖維素、澱粉、瓜爾豆膠或刺槐豆膠反應而獲得之水溶性羥基烷基化多醣。特定實例包括瓜爾豆膠、普魯蘭(pullulan)、羥乙基纖維素、甲基羥乙基纖維素、羥丙基纖維素及羥丙基甲基纖維素。 包含乙烯醇及聚環氧烷作為構成單元之合成非離子增稠聚合物的特定實例包括聚乙烯醇及高度聚合聚乙二醇,及(PEG-240/癸基十四醇聚醚-20/HDI)共聚物。 陰離子增稠聚合物之實例包括聚丙烯酸、丙烯酸·甲基丙烯酸共聚物、與末端不飽和二烯化合物部分交聯之低碳烷基乙烯基醚/順丁烯二酸酐共聚物的水解產物或水解產物之單烷酯、角叉菜膠、三仙膠、脫氫三仙膠、韋蘭膠(welan gum)、羥丙基三仙膠、硬脂氧基鈉PG羥乙基纖維素磺酸酯及(丙烯酸羥乙酯/丙烯醯基二甲基牛磺酸鈉)共聚物。 包含二烯丙基四級銨鹽作為構成單元之合成陽離子聚合物之實例包括氯化二烯丙基二甲基銨之聚合物(INCI名稱:聚四級銨-6)、(氯化二甲基二烯丙基銨/丙烯醯胺)共聚物(INCI名稱:聚四級銨-7)、(丙烯酸/氯化二烯丙基二甲基銨)共聚物(INCI名稱:聚四級銨-22)及(丙烯醯胺/丙烯酸/氯化二烯丙基二甲基銨)共聚物(INCI名稱:聚四級銨-39)。 增稠聚合物可單獨或以兩者或超過兩者之組合形式使用。當第一組合物及/或第二組合物包含增稠聚合物時,以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中之每一者之總量計,鑒於在塗覆時賦予令人滿意之鋪展及對毛髮之親和力,含量較佳為0.01質量%或更高,更佳0.05質量%或更高,再更佳0.1質量%或更高,且鑒於在處理期間賦予令人滿意之可操作性,亦較佳為3質量%或更少,更佳2.5質量%或更少,再更佳2質量%或更少。
界面活性劑
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可包含可用於美髮用品之界面活性劑,只要其不減弱本發明之效果即可。就界面活性劑而言,可使用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界面活性劑、兩性界面活性劑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中之任一者。界面活性劑中之兩者或超過兩者可組合使用。 陽離子界面活性劑較佳為具有一個C
8
至C
24
烷基及三個C
1
至C
4
烷基之單長鏈烷基四級銨鹽。 較佳地,至少一種單長鏈烷基四級銨界面活性劑係選自由下式表示之化合物:
, 其中R
1
表示具有8至22個碳原子之飽和或不飽和分支鏈或直鏈烷基鏈、R
5
-CO-NH-(CH
2
)
n
-或R
5
-CO-O-(CH
2
)
n
- (R
5
係具有7至21個碳原子之飽和或不飽和分支鏈或直鏈烷基鏈,且n為1至4之整數), R
2
、R
3
及R
4
各自獨立地表示具有1至4個碳原子之烷基、具有1至4個碳原子之羥烷基鏈或者乙氧基或丙氧基(乙氧基或丙氧基之數目在1至4範圍內),且 X表示氯離子、溴離子、甲基硫酸根或乙基硫酸根。 陽離子界面活性劑之特定實例包括長鏈四級銨化合物,諸如氯化鯨蠟基三甲基銨、氯化肉豆蔻基三甲基銨、氯化(二十二)三甲銨、溴化三甲基鯨蠟基銨、氯化硬脂基三甲基銨、氯化硬脂基三甲銨及氯化硬脂醯胺丙基三甲銨。此等可單獨或以兩者或超過兩者之組合形式使用。 非離子界面活性劑之實例包括聚氧-C
1 - 4
伸烷基C
8 - 24
烷基醚、聚氧-C
1 - 4
伸烷基C
8 - 24
烯基醚、高級(C
12
-C
24
)脂肪酸蔗糖酯、聚甘油C
8 - 24
脂肪酸酯、高級(C
12
-C
24
)脂肪酸單乙醇醯胺或二乙醇醯胺、聚氧化乙烯氫化蓖麻油、聚氧化乙烯脫水山梨糖醇C
8 - 24
脂肪酸酯、聚氧化乙烯山梨醇C
8 - 24
脂肪酸酯、C
8 - 24
烷基醣界面活性劑、C
8 - 24
烷基胺氧化物及C
8 - 24
烷基醯胺基胺氧化物。 兩性界面活性劑之實例包括咪唑啉界面活性劑、羰基甜菜鹼界面活性劑、醯胺基甜菜鹼界面活性劑、磺基甜菜鹼界面活性劑、羥基磺基甜菜鹼界面活性劑及醯胺基磺基甜菜鹼界面活性劑。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之實例包括烷基苯磺酸鹽、烷基或烯基醚硫酸鹽、烷基或烯基硫酸鹽、烯烴磺酸鹽、烷磺酸鹽、飽和或不飽和脂肪酸鹽、烷基或烯基醚羧酸鹽、a-磺基脂肪酸鹽、N-醯基胺基酸型界面活性劑、磷酸單酯或二酯型界面活性劑及磺基丁二酸鹽。烷基醚硫酸鹽之實例包括聚環氧乙烷烷基醚硫酸鹽。 界面活性劑可單獨或以兩者或超過兩者之組合形式使用。當第一組合物及/或第二組合物包含界面活性劑時,以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中之每一者之總量計,含量較佳為0.05質量%或更高,更佳0.1質量%或更高,且亦較佳為10質量%或更低,更佳5質量%或更低。
調節組份
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可包含可用於美髮用品之調節組份,只要其不減弱本發明之效果即可。調節組份為黏附至毛髮且改善毛髮感覺及可管理性之油或聚合物。 當第一組合物及/或第二組合物包含調節組份時,基於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中之每一者之總量,總含量較佳為0.01質量%或更高,更佳0.05質量%或更高,再更佳0.1質量%或更高,且亦較佳為30質量%或更低,更佳20質量%或更低,再更佳10質量%或更低。 調節組份之實例通常包括聚矽氧、有機潤髮油(例如烴油、聚烯烴、脂肪酸酯及天然油)及高級醇。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可包含單一調節組份或兩種或超過兩種組份之組合。
聚矽氧
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較佳包含聚矽氧以改善使用感覺。聚矽氧之實例包括二甲基聚矽氧烷及經改質之聚矽氧(例如經胺基改質之聚矽氧、經氟改質之聚矽氧、經醇改質之聚矽氧、經聚醚改質之聚矽氧、經環氧基改質之聚矽氧或經烷基修飾之聚矽氧),且二甲基聚矽氧烷、經聚醚改質之聚矽氧及經胺基改質之聚矽氧係較佳。 二甲基聚矽氧烷可為任何環狀或非環狀二甲基矽氧烷聚合物。 經聚醚改質之聚矽氧可為任何具有聚氧伸烷基之聚矽氧,且構成聚氧伸烷基之基團可為氧伸乙基或氧伸丙基。 經胺基改質之聚矽氧可為任何具有胺基或銨基之聚矽氧,且其實例包括全部或一部分末端羥基經例如甲基封端之經胺基改質之聚矽氧油,及末端未封端之胺基封端二甲基聚矽氧烷。經胺基改質之聚矽氧之一較佳實例可為由下式表示之化合物:
, 其中R'表示氫原子、羥基或R
Z
,R
Z
表示具有1至20個碳原子之經取代或未經取代之單價烴基,J表示R
Z
、R"-(NHCH
2
CH
2
)
a
NH
2
、OR
Z
或羥基,R"表示具有1至8個碳原子之二價烴基,a表示數目0至3,且b及c表示數目,b及c之總和滿足大於或等於10且低於20,000,較佳大於或等於20且低於3000,更佳大於或等於30且低於1000,且再更佳大於或等於40且低於800之數目平均值。 當第一組合物及/或第二組合物包含聚矽氧時,基於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中之每一者之總量,含量較佳為0.1質量%或更高,更佳0.2質量%或更高,再更佳0.5質量%或更高,且亦較佳為20質量%或更低,更佳10質量%或更低,再更佳5質量%或更低。
有機潤髮油
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可含有有機潤髮油以改善使用感覺。適用作調節組份之有機潤髮油較佳為低黏度及水不溶性液體,且選自由以下組成之群:具有至少10個碳原子之烴油、聚烯烴、脂肪酸酯、天然油及其混合物。此等有機潤髮油之黏度較佳為1 mPa∙s或更高,更佳2 mPa∙s或更高,且亦較佳為200 mPa∙s或更低,更佳100 mPa∙s或更低,再更佳50 mPa∙s或更低。為測定黏度,可使用毛細管黏度計。有機潤髮油之黏度在本文中係指使用毛細管黏度計在40℃下量測之值。 烴油之實例包括環烴、直鏈脂族烴(飽和或不飽和)及分支鏈脂族烴(飽和或不飽和),且亦包括其聚合物或混合物。直鏈烴油較佳具有12至19個碳原子。分支鏈烴油之實例包括較佳具有超過19個碳原子之烴聚合物。 聚烯烴之實例包括液體聚烯烴,更佳液體聚-a-烯烴,再更佳氫化液體聚-a-烯烴。本發明中所用之聚烯烴係藉由使具有較佳4個或更多碳原子,更佳6個或更多碳原子,且亦更佳14個或更少碳原子,更佳12個或更少碳原子之烯烴單體聚合來製備。 就脂肪酸酯而言,例如可使用具有10個或更多碳原子之脂肪酸酯。此類脂肪酸酯之實例包括具有衍生自脂肪酸及醇之烴鏈的酯(例如單酯、多元醇酯或二羧酸酯及三羧酸酯)。此等脂肪酸酯之烴基可具有其他相容官能基,諸如作為取代基之醯胺基或烷氧基,或烴基可共價鍵結至彼等官能基。更具體言之,適合使用具有10至22個碳原子之脂肪酸的烷基酯及烯基酯、具有10至22個碳原子之烷基醇及/或烯基醇的羧酸酯以及其混合物。此等脂肪酸酯之特定實例包括異硬脂酸異丙酯、月桂酸己酯、月桂酸異己酯、棕櫚酸異己酯、棕櫚酸異丙酯、油酸癸酯、油酸異癸酯、硬脂酸十六酯、硬脂酸癸酯、己二酸二(十六)酯、乳酸月桂酯、乳酸肉豆蔻酯、乳酸鯨蠟酯、硬脂酸油酯、油酸油酯、豆蔻酸油酯、乙酸月桂酯、丙酸鯨蠟酯及己二酸二油酯。 其他合適油組份係天然油,諸如液體石蠟、天然三酸甘油酯。合適天然三酸甘油酯為摩洛哥堅果油(argan oil)、牛油樹油、卡力特樹油(karite oil)、橄欖油、杏仁油、鱷梨油、蓖麻子油、椰子油、棕櫚油、芝麻油、花生油、葵花油、桃仁油、麥胚芽油、澳洲胡桃油、澳洲堅果油、夜櫻草油、荷荷芭油、蓖麻油、大豆油、羊毛脂、西番蓮油、黑小茴香油、琉璃苣油、葡萄籽油、木麻籽油、夏威夷胡桃油及玫瑰果油。 有機潤髮油可單獨或以兩者或超過兩者之組合形式使用。以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中之每一者之總量計,總含量較佳為0.1質量%或更高,更佳0.2質量%或更高,再更佳0.5質量%或更高,且亦較佳為20質量%或更低,更佳10質量%或更低,再更佳5質量%或更低。
高級醇
鑒於改善觸覺及穩定性,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可包含具有8個或更多碳原子之高級醇。高級醇之碳原子數較佳為8個或更多,更佳16個或更多,且亦較佳為22個或更少。其特定實例包括鯨蠟醇、硬脂醇、二十二醇及其混合物。 高級醇可單獨或以兩者或超過兩者之組合形式使用。以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中之每一者之總量計,含量較佳為0.1質量%或更高,更佳0.2質量%或更高,再更佳0.5質量%或更高,且亦較佳為20質量%或更低,更佳10質量%或更低,再更佳5質量%或更低。 另外,多元醇可適合包含於組合物中。聚烷二醇之實例包括聚乙二醇及聚丙二醇,且可使用二者之混合物。亦可使用環氧乙烷與環氧丙烷之共聚物。 此外,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可包含習用於化妝品領域之其他成份,諸如防腐劑、螯合劑、穩定劑、抗氧化劑、植物提取物、紫外線吸收劑、維生素、染料及芳香劑。 亦可提供包含上述第一組合物及第二組合物之毛髮處理套組。
毛髮處理方法
本發明之毛髮處理方法涉及毛髮拉直步驟(步驟1至步驟3)及去臭步驟(步驟4至步驟5)。 拉直步驟藉由利用乙醛酸化合物作為活性組份實現半永久性毛髮拉直。此拉直效果不依賴於藉由還原或強鹼作用使二硫鍵裂解。因此,不需要使用還原組合物或鹼性鬆弛劑(羊毛硫胺酸化劑)。 在步驟1中,第一組合物(毛髮拉直組合物)塗覆於毛髮。鑒於充分拉直毛髮效果,毛髮與第一組合物之間的質量比(毛髮:第一組合物)較佳為0.5:2至2:0.5,更佳0.5:1至1:0.5,再更佳約1:1。 在步驟2中,使其上塗覆有第一組合物之毛髮較佳靜置在20℃至45℃之溫度下,更佳在室溫下(25℃)。鑒於充分拉直毛髮效果,靜置時間較佳為1分鐘或更長,更佳5分鐘或更長,再更佳10分鐘或更長,再更佳15分鐘或更長,且亦較佳為120分鐘或更短,更佳90分鐘或更短,再更佳60分鐘或更短,再更佳45分鐘或更短。第一組合物靜置在毛髮上之時間視毛髮類型,亦即毛髮是否受損或耐受而定。靜置時間係指步驟1完成至下一步驟開始之時間。 在步驟2之後及步驟3之前,毛髮可視情況經加熱乾燥以便避免毛髮在步驟3中加熱的同時產生過多蒸汽。通常,不允許在加熱時毛髮表面溫度超出120℃之加熱裝置,諸如乾髮器較佳用於達成此目的。較佳地,在用例如手、梳連續梳理下乾燥毛髮以便防止毛髮纏結。 此外,毛髮可視情況在步驟2與步驟3之間用水沖洗且再次乾燥。 在步驟3中,毛髮利用高溫加熱裝置加熱。通常,燙髮鉗、較佳直髮器(straight iron)可用於達成此目的。為防止毛髮受損,燙髮鉗之板表面溫度較佳為250℃或更低,更佳230℃或更低。為實現毛髮充分拉直,燙髮鉗之溫度可較佳為130℃或更高,更佳150℃或更高,再更佳170℃或更高。燙髮鉗之表面溫度可較佳為180 ± 50℃,更佳170℃至230℃。 在步驟3之後,毛髮可視情況用水沖洗。在此沖洗之後,毛髮可視情況用洗髮精洗。在此沖洗或洗髮精洗之後,毛髮可視情況乾燥。 去臭步驟在毛髮拉直步驟之後進行。 在步驟4中,第二組合物(去臭組合物)塗覆於毛髮。毛髮與第二組合物之間的質量比(毛髮:第二組合物)較佳為0.5:2至2:0.5,更佳0.5:1至1:0.5,再更佳約1:1。 在步驟5中,使其上塗覆有第二組合物之毛髮靜置預定時間。鑒於進行處理之便利性及防止毛髮強度降低,靜置時間此處較佳為1分鐘或更長,更佳5分鐘或更長,且亦較佳為45分鐘或更短,更佳30分鐘或更短,再更佳20分鐘或更短。 在步驟5之後,毛髮可在不沖洗毛髮下就此靜置或乾燥,或毛髮可視情況用水沖洗。在此沖洗之後,毛髮可視情況用洗髮精洗。在此沖洗或洗髮精洗之後,毛髮可視情況乾燥。鑒於處理便利性及減少處理時間,較佳在不沖洗毛髮下使毛髮就此靜置或乾燥毛髮。鑒於在處理之後較高去臭效果及在處理之後更加自然之毛髮感覺,較佳用水及視情況洗髮精沖洗毛髮且乾燥毛髮。 結合前述實施例,本發明之較佳態樣將在下文進一步揭示。 <1> 一種毛髮處理方法,其包含將按以下順序進行之步驟1至步驟5: 1.將第一組合物塗覆於毛髮之步驟,其中該第一組合物為酸性且包含選自由乙醛酸、乙醛酸水合物、乙醛酸鹽及乙醛醯胺組成之群的一或多者; 2.使其上塗覆有第一組合物之毛髮靜置之步驟; 3.加熱毛髮之步驟; 4.將第二組合物塗覆於毛髮之步驟,其中該第二組合物實質上不包含氧化劑且pH值為9.0或更高;及 5.使其上塗覆有第二組合物之毛髮靜置之步驟。 <2> 根據<1>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第二組合物係緩衝溶液。 <3> 根據<1>或<2>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第二組合物之pH值在25℃下為9.0或更高,較佳9.5或更高,較佳9.75或更高,更佳10.0或更高,再更佳10.5或更高,且亦較佳為13.0或更低,更佳12.5或更低,再更佳12.0或更低,再更佳11.5或更低。 <4> 根據<1>至<3>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第二組合物中氧化劑之含量較佳低於0.5質量%,更佳低於0.1質量%,再更佳低於0.05質量%,再更佳低於0.01質量%,再更佳低於0.005質量%,再更佳低於0.001質量%。 <5> 根據<1>至<4>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第二組合物中染料之含量較佳低於0.5質量%,更佳低於0.1質量%,再更佳低於0.05質量%,再更佳低於0.01質量%。 <6> 根據<1>至<5>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在步驟5中,其上塗覆有第二組合物之毛髮的靜置時間較佳為1分鐘或更長,更佳5分鐘或更長,且亦較佳為45分鐘或更短,更佳30分鐘或更短,再更佳20分鐘或更短。 <7> 根據<1>至<6>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在步驟5之後,較佳不以水沖洗毛髮下使毛髮靜置或乾燥。 <8> 根據<1>至<6>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在步驟5之後,毛髮較佳用水沖洗。 <9> 根據<1>至<8>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在步驟2之後及步驟3之前,毛髮較佳經加熱乾燥。 <10> 根據<1>至<9>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步驟3中所用之高溫加熱裝置係板表面溫度較佳為250℃或更低,更佳230℃或更低,較佳130℃或更高,更佳150℃或更高,再更佳170℃或更高的燙髮鉗。 <11> 根據<1>至<10>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在步驟3之後,毛髮較佳用水沖洗。 <12> 根據<1>至<11>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在第一組合物中選自由乙醛酸、乙醛酸水合物、乙醛酸鹽及乙醛醯胺組成之群之化合物的含量根據乙醛酸較佳為0.1質量%或更高,更佳0.5質量%或更高,再更佳1質量%或更高,再更佳2.5質量%或更高,且亦較佳為40質量%或更低,更佳30質量%或更低,再更佳25質量%或更低,再更佳20質量%或更低。 <13> 根據<1>至<12>中任一項之毛髮處理方法,其中第一組合物在25℃下之pH值較佳為4.0或更低,更佳3.0或更低,再更佳2.5或更低,且亦較佳為0.5或更高,更佳1.0或更高。 <14> 一種毛髮處理套組,其包含第一組合物,該第一組合物為酸性且包含選自由乙醛酸、乙醛酸水合物、乙醛酸鹽及乙醛醯胺組成之群的一或多者;及第二組合物,該第二組合物實質上不包含氧化劑且pH值為9.0或更高。 <15> 一種根據<14>之毛髮處理套組之用途,其用於拉直毛髮。 實例
實例 1 至實例 8 及比較實例 1 至比較實例 3
製備下表1中所示之處理劑A至處理劑I,且進行各種評估。另外,使用玻璃電極氫離子濃度計F-52 (Horiba, Ltd.製造)來量測組合物之pH值。在量測期間,濃度計之電極直接置放至樣品中,該樣品之溫度已調節至25℃。 [表1]
用於評估之長髮
無化學處理歷史之高加索人毛髮用於製成長度為8 cm,寬度為2 cm,重量為1.5 g之長髮,其用於評估。 [實例1]
毛髮拉直處理
處理劑A以1:1質量比塗覆於用於評估之長髮且摩擦至長髮上,該長髮用頭巾完全覆蓋且密封且在室溫下靜置20分鐘。隨後,移除頭巾,且長髮用來自乾髮器(Panasonic Corporation製造,型號EH5101P)之熱空氣乾燥1分鐘。隨後,長髮用加熱至230℃之實際量測溫度之直髮器(Taiff Corporation製造,型號TITANIUM450)加熱。緊隨其後,用水沖洗毛髮。在將配方如下所示之1.5 g模型洗髮精塗覆於毛髮之後,將毛髮洗滌1分鐘,用40℃之自來水沖洗30秒,且隨後用毛巾擦乾以去除額外水分。藉由使用Yokogawa Meters & Instruments Corporation製造之TX10量測直髮器之溫度。
用去臭組合物之處理
在以上毛髮拉直處理之後將表1中所示之處理劑C塗覆於毛髮,使得毛髮與組合物之間的質量比(毛髮:第二組合物)為1:1。整個長髮用頭巾覆蓋及密封且在室溫下靜置約5分鐘。隨後,毛髮用40℃之水沖洗且用毛巾擦乾。根據下文展示之評估方法,評估此長髮緊接在此之後的去臭效果及在一週之後的去臭效果。另外,量測緊接在處理之後毛髮的斷裂強度。
模型洗髮精配方
成份 (質量%) 聚氧化乙烯(2.5)月桂基醚硫酸鈉 15.5 月桂醯基二乙醇醯胺 2.28 乙二胺四乙酸二鈉 0.1 苯甲酸鈉 0.5 氧苯酮 0.03 磷酸 0.075 二丁基羥基甲苯 0.01 氯化鈉 0.8
純化水 平衡
總計 100
評估緊接在處理之後的去臭效果之方法
嗅聞長髮緊接在處理之後的臭味且基於以下五個等級評估。評估由五位官能檢查員執行,且評估之平均得分展示於表2中。 1:氣味非常濃烈(無去臭效果) 2:氣味略濃 3:輕微氣味 4:幾乎沒有氣味 5:完全無氣味
評估在一週之後的去臭效果之方法
緊接在處理之後經受去臭效果評估之長髮用乾髮器(Panasonic Corporation製造,型號EH5101P)乾燥1分鐘且使其在室溫下靜置一週。隨後,此長髮用40℃之自來水濕潤1分鐘,用毛巾擦乾,且隨後根據與緊接在處理之後的去臭效果之方法及評估準則相同的方法及評估準則,經受評估。評估由五位官能檢查員執行,且評估之平均得分展示於表2中。
量測斷裂強度之方法
對於實例1、實例3及實例4,量測緊接在處理之後毛髮的斷裂強度。自緊接在處理之後的長髮隨機選擇20根毛髮,且各毛髮之斷裂強度用抗張測定器(Dia-Stron Limited製造,小型抗張測定器675/680)量測,隨後計算其平均值。首先,兩端經固定使得毛髮間隔為3 cm,且量測毛髮之剖面積。隨後,毛髮在離子交換水中浸沒30分鐘或更長。其後,毛髮以18毫米/分鐘之速率拉長以使之斷裂。在斷裂時,毛髮每一單位剖面積之負載視為斷裂強度(表示式-1)。 斷裂強度(Mpa)=在斷裂時之負載(kg∙m/s
2
)/毛髮剖面積(mm
2
)(表示式-1) [實例2] 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執行步驟及評估,除了實例1中之處理劑C之靜置時間為20分鐘。 [實例3] 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及評估,除了處理劑D用作去臭組合物替代實例1中之處理劑C。 [實例4] 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及評估,除了處理劑E用作去臭組合物替代實例1中之處理劑C。 [實例5] 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及評估,除了處理劑F用作去臭組合物替代實例1中之處理劑C。 [實例6] 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及評估,除了處理劑G用作去臭組合物替代實例1中之處理劑C。 [實例7] 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及評估,除了處理劑H用作去臭組合物替代實例1中之處理劑C。 [實例8] 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及評估,除了處理劑I用作去臭組合物替代實例1中之處理劑C。 [比較實例1] 在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進行毛髮拉直處理之後,在不塗覆去臭組合物下進行類似於實例1之評估。 [比較實例2] 在使用處理劑C以與實例1中用去臭組合物處理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之後,以與實例1中毛髮拉直處理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隨後,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進行評估。 [比較實例3] 以與實例1中相同之方式執行程序及評估,除了處理劑B用作去臭組合物替代實例1中之處理劑C。 [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