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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海撤销宣告失踪、死亡人员恢复户口注意事项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以便审核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一、申办此类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居民户口簿》;
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迁入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5、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失踪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是根据法定的条件所作的法律上的判定,因而被宣告失踪的人就有重新出现的可能。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已确知他的下落,宣告失踪的判决就能继续有效。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有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事实存在。在实践中包括两种情形:(1)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已经返回其原来的住所地、经常住地或其工作单位,或者失踪人在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亲自参加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表明自己的出现和存在。(2)确定失踪人的下落,是指失踪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及走访等渠道,得知了失踪人目前的确切情况、或者失踪人自己以通信、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其亲属、朋友、同事或其工作单位等告知了其目前的确切情况。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失踪人的下落,失踪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撤销失踪宣告。的撤销也是按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失踪的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如果失踪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以各种方式知道了真实下落,失踪人就可以重新亲自处理民事关系,或者授权其他人处理。这样,失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财产代管人帮助处理债务关系。
(2)失踪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失踪人的近亲属、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失踪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都不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作出的失踪宣告,虽然本人已经出现,在法律上,该人仍然是失踪人,不能亲自参加民事活动。
(3)法院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作出撤销判决的法院应是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法院。法院在对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进行核实后,作出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典》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具备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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