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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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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禁止情形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目录

  • 1禁止性户外广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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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农药广告的限制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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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医疗器械广告禁止9种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提无依据的“研究发现”、“家庭必备”以及帮助改善提高成绩等用语和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局昨天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该标准将从5月20日起施行。三部门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9种情形的内容,其中包括无法证实科学性的“研究发现”、“实验数据证明”;违反科学规律的包治百病;声称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明示暗示使用后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需要,帮助改善提高成绩;含“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承诺性用语;含“最新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排他性的用语。同时,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家庭必备”、处于“热销”、“抢购”、“试用”内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内容,并禁止在电视台、广播7时至22时发布。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器械注册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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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9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 标识设置实施新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实施新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实施了修订后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该规范将更加有效地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

    根据修订后的规范要求,有以下19种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按照《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3、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4、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5、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它景观设施的;6、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7、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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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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