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是指律师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以中间调停人的身份,主持调解。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共同委托授权。律师主持调解纠纷的范围比较广泛。从调解的地区来说,律师既可以调解本事务所辖区内的纠纷,也可以调解跨区、跨市县、跨省以至涉外的民事、经济纠纷;从调解纠纷的主体来说,既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调解法人之间的以及公民与法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从调解纠纷的性质来说,既可以调解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可以调解海事、海商纠纷。
律师主持调解,从法律性质上说,属于民间调解范畴。调解达成的协议,属于民间契约文书,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主要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承诺及律师的督促履行。事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翻悔,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主持调解,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委托律师调解的案件首先选择那些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因为同行之间沟通便于律师调解员发挥优势。案件范围在二审民事案件,均是适合调解的案例,律师调解员阅卷后会一一联系当事人,询问是否有调解意向,“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当事人说了算,自愿不强制,不愿意调解的立刻进入到审判程序。
……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不一定是律师,但律师调解员一般是要求必须具备律师条件的。
一、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第二,要了解社情民意,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熟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善于做思想工作,有相关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较强的文化素质。第三,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聘任人民调解员。
二、律师调解员条件(参考四川律师调解员要求)
律师事务所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5年以上;(2)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3)至少有1名律师符合担任律师调解员的条件;(4)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律师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除所在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执业5年以上;(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4)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5件;(5)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上述(2)(3)(4)项条件的限制。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已入选试点律师事务所名册;(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3)有3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其中至少1名为现任仲裁员;(4)有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应当明确调解工作室的负责人,调解工作室可以以该负责人的名字命名。律师调解员数量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2个以上调解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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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14.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7〕105号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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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员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时,调解的原则包括坚持依法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坚持调解中立、坚持调解保密等。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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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的工作流程是先对提供调解服务的律师或者事务所进行注册,方便公民查询,律师受理案件后,由律师作为主持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上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9.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主持调解纠纷的,参照上述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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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律师调解案件受理的范围是种类民事纠纷以及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7.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8.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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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如果进行调解的律师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该进行回避,由其他律师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13.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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