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在资本扩张方面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仅有一个投资人,尽管存在整个家庭财产成为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来源的情形,但该类企业资本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为扩张资本,单个投资人可通过联合方式,采用合伙企业组织经营,从而解决短期资本积累问题。通过合伙方式聚集资本,是现代公司制度产生并成熟之前,人类社会有效组织资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手段。
尽管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在迅速筹集资本方面显现出较强的能力,但合伙制度仍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其优势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尽管合伙人普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较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承担更多投资风险,但按照“风险与收益挂钩”的基本原理,此种设计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合伙企业可以更为容易地获得交易对手的信任,获得较多商业机会并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只要合伙人谨慎控制风险,合伙也是一种可选择的企业形态。
第二,通常合伙人人数较少,并具有特定人身信任关系,有利于合伙经营决策与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共同决策合伙经营事项,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其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经营。这种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合伙企业经营决策方式,迥然不同于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资本联系及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状,为投资者有效控制企业及相关风险提供了较优选择。
二、合伙企业的缺点
①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产生有限责任人对无限责任人的担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无限责任人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责任人就凭一点资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会感到委屈。因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
②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但是,他如果这样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垫付的债款就麻烦了,因此,他不会这样独立承当所有债款的,还有可能连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还。
......
一、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
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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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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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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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的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三种合伙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营业共同体,三者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入伙、退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虽然三种合伙都是由合伙人组成的营业共同体,可以单独起商号(字号),但一般均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财产被视为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同时也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即合伙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合伙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不管采取哪一种合伙形式,合伙组织的任何一项债务,总是要有至少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的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法律对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对于普通合伙,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以成立。在有的国家,普遍合伙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认定。但对干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则有严格要求。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但要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经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即有限合伙章程)。有限责任合伙,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专门注册表。
2.出资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信用出资。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向合伙组织投资。
3.经营方式不同。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交易活动,都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伙,只是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来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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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是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合伙人(该处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出资劳务的选择
合伙的过程中,因为对劳务的价值和应占比例不清楚时有发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因为当企业出现风险和亏损时,劳务出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对很小,所以用于出资的劳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专属性。劳务与可用于出资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因而不可转让也不可继续,并缺乏可强制执行性。
二是特定性。劳务往往是特定劳动者非凡技能和治理能力的表现,是特定人脑力和体力的结合,不能如种类物般大批量生产,也很难找到同样价值的替代品。
三是无形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比,劳务不是以实物形态出现的,而是表现为一种行为,是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而价值不轻易被确定。
四是价值波动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的质和量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载体的生命健康状态的变化、知识更新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动态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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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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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不应纳入合伙企业核算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该文件同时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因此,合伙企业是以各合伙人(即投资者)为纳税人,投资者按约定比例,没有约定比例的,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该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税款,不能计入合伙企业的费用。对于合伙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说,该项税款属于代投资者支出的税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以后将从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中扣减。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该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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