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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非法集资辩护律师

中山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周智文
周智文京师刑事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8502人,好评数278,回复速度快

周智文律师,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专利代理人资格、投资项目分析师。 [更多]

13923303403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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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非法集资辩护律师-朱颂华
朱颂华律师专职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41933人,好评数195,回复速度快

朱颂华,女,系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981。专业领域:经济纠纷、刑事案件。业务范围:经济纠纷、刑事 [更多]

18933365465
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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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广东国皓律师团队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2133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广东国皓律师团队是一支经验丰富、高学历的专业律师队伍。团队律师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在债务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民商事 [更多]

18028359768
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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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03号大东裕2座3A楼3A08室
    中山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肖扇芳
    肖扇芳律师 专职律师
    律所骨干
    已帮助 323 一天内响应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 - 取保候审 -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律师简介
    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服务时间:9:0:0-21:59:59

防范及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防范与处理非法集资条例》明令禁止一切形式非法集资,强调以预防为主导,打击早期、小型案件,实施全面治理,稳妥处理各种风险。 (1)预防为主体现在加强监测预警及全方位的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2)打早打小的核心在于在风险初露端倪时即予以发现,在隐患尚处于苗头阶段便进行化解,防止小风险扩大为大问题。 (3)综合治理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广大民众的监督作用,超越省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的局限性。 (4)稳妥处置则要求针对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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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有没有相关的证据,说一下你的详细情况,我可以给你提供正确的解决办法

    刘斌等 1 位律师回复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无法对自...

    法律顾问团队等 4 位律师回复
  • 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对方死亡的,当事者可能需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

    法律顾问团队等 4 位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