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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离婚纠纷律师

现今离婚是否仍然需要设置冷静期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除婚姻关系需要经过冷静期的规定,具体时间为30日。即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30个自然日内,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当上述期限届满之后的第31至60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发放的申请;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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