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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婚姻纠纷律师

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而生育子女的夫妇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假如当事人虽然育有子女,但并未依法领取结婚证书,那么,这两位成年人之间并不具备合法的夫妻身份,从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离婚问题。在此种情形之下,他们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同居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随时终止这段同居关系,而无需经过民政部门或法院的批准和裁决。然而,若两位当事人早在1994年2月1日前便开始共同生活,且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是,如果他们是在1994年2月1日后才开始同居,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不过,他们仍然可以选择补办结婚证书后再进行离婚手续,或者直接结束这段同居关系。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若子女尚未满两周岁,原则上应当由其母亲负责抚养;而当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由于他们已经成年,通常不再涉及到抚养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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