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类行为,均可以视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范畴:
1、未经相关公民同意,擅自披露其姓名、肖像、住处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2、非法擅闯他人宅邸,实施搜查行动,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扰乱他人居所宁静舒适的氛围。
3、非法追踪他人行踪轨迹,监控他人住所,或是安装窃听装备,偷录他人私人生活片段,透过门窗潜入他人室内窥视。
4、非法刺探他人财富状况,或者在未得到当事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自拆阅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将这些信息非法公开。
7、干扰他人夫妻间的性生活,或者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的婚外性生活向公众广而告之。
9、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者将这些资料公之于众,或者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纯粹属于个人性质的信息。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