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的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第225条,对于具有法律效应的判决和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案件,需由一审法院或与其属同一级别并具有执行权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如有其他法律文书需要由法院执行,则应由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况,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将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天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将裁定撤销或纠正;否则,将裁定驳回。若对裁定结果不满,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此外,若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可要求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自行决定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