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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婚外情律师

长春婚外情律师-司明华
司明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执业 23年,帮助过1592人,好评数290,回复速度快

司明华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2001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业办理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保险纠纷、劳动争议、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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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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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异性共赴散步是否构成出轨

在法律层面上,仅凭单纯的散步无法构成出轨的充分证据。若欲证明配偶存在不忠于婚姻的行为,需其亲自承认,如若否认则必须有合法且具有效力的证据加以证实。关于出轨行为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时的录像或照片,这些影像资料能清晰地展示双方存在不正当行为; 2. 书面确认,即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行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3. 录音认可,即行为人自己承认出轨事实的录音资料,同时要求该录音必须真实可靠且符合法律规定 ;4. 婚外私生子女问题,这需要得到对方的承认或者进行亲子鉴定; 5. 含有暧昧调情内容的短信,然而此类证据通常证明力度有限; 6. 录音文件,其中包含部分与婚外情相关的语音记录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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