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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公司解散律师-杨统河律师
杨统河律师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3年杨律师经历: 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2012年,被聘为槐荫区西客站建设指挥部法律顾问。 2013年,他撰写的论述律师执业理念的论文《律师就是法律河道的清淤工》获济南市优秀律师论文一等奖。2014年,被聘为槐荫区信访局法律顾问。 2014年,受山东省律师协会推荐参加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论坛,其带去交流的论文被评为第十二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律师论文。 2016年,被济南市委宣传部、济南市普法办、济南市司法局评为2011-2016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 2017年,被聘为槐荫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设指挥部法律顾问。2019年,带领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率先入驻济南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推动律师事务所实现由民事到商事的转化,开启服务总部经济时代……2019年,带动刑事辩护团队为济南、聊城黑社会性质案被告人辩护,为村主任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辩护,为诈骗拆迁补偿款被告人辩护,为伪造印章罪被告人辩护,为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被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辩护……推动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走向更广阔的领域……2020年,荣获第八届律界先锋榜2020年度优秀刑辩律师。2023年,杨统河律师被聘为槐荫区社区矫正教育专家。2023年,杨统河律师入选济南市高级刑事法律援助库。 2023年,杨统河律师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2024年,继续迎接新的挑战……杨律师多次受山东法制报、山东电视台、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邀请以案说法,成为群众心中当之无愧的法律卫士。杨律师特点:杨律师以工程师的严谨对待每个案件,在他看来,案无大小,同样用心,每一件都值得当成艺术品来做,追求精益求精。亚里士多德曾言,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一个中道的平衡。杨律师从业20余年参与和亲办了近千件刑事案件,其中有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有申诉改判无罪的案件,有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一审死刑二审改判保命的案件,其他缓刑和短刑案件较多,深得委托人满意和好评。     杨律师风格:第一,专业知识扎实,刑事经验丰富,善于从细节中找出制定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并全力争取最好的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做人诚信厚道,做事勤勉尽责,急当事人之所急,能真正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办理。因专业知识过硬,办案能力和办案效果突出,杨统河律师在刑事领域享有极好的口碑。 杨律师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民事纠纷、经济合同、公司法务、工伤、知产等诉讼和非诉业务。 杨律师执业理念:受君之托,忠君之事。杨统河律师的执业理念一如他的性格那般直白明了,“受君所托,忠君之事”。在杨律师看来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责任,更是使命。杨律师论文:《律师就是法律河道的清淤工》 杨律师代表案例:1.2004年为400多人参加旁听的某部高某某交通肇事犯罪辩护。 2.山东某报名誉侵权案。 3.某部出租土地新建房屋权属纠纷案。 4.2005年连续代理了济南市槐荫区某单位十二起案件的上诉、申诉,改判胜诉十一起!!!5.2005年代理某单位在营业执照、公章均挂失情况下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非诉事务,就有关程序问题协调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逐级请示至工商总局,填补了相关行政程序空白。6.2006年连续向济南市某区法院提起三起抗诉、申诉案件,均改判胜诉,囊括该法院一季度全部再审案件。 7.2006年代理的首例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山东法制报用半个版面刊登。 8.2007年代理后屯等四村居拆迁补偿款归属案经省高院二审终结,四百万元补偿款如数归属四村。 9.2008年代理代理济阳赵某某行政处罚案、单县赵某某无罪辩护案使其当庭获自由、曹县征地补偿案,均被山东法制报作为典型案例选登。2009年代理张某强奸案判缓刑。 10.2009年代理某单位抗辩1400万元行政处罚案,使该单位免遭超巨额罚单处罚。 11.2009年代理东营韩某某涉黑案,连续开庭一星期,通过巨大工作量帮助被告人解脱十数起犯罪指控,该案仅判决书就长达100页。 12.2010年代理苏某某涉嫌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涉案总额100余万的案件,在公安机关已经报批捕的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13.2010年代理于某某非婚生子抚养案,通过艰苦努力,使曾三次诉讼均未被确认的亲子关系得以确认。14.2010年代理威海荣某某交通肇事索赔案,通过法律震摄取得56万元赔偿款及时到位的理想结果。15.2010年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多项罪名多起犯罪辩护,后成功推翻致人死亡、盗窃、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多项主要罪名,被告人仅以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两罪从轻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16.2011年成功代理孟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使其免遭巨额财产损失。17.2016代理某单位一审、二审36起民事案件,无一败绩。18.2016年为济南9.9重大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辩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2017年,赴哈尔滨办理敲诈勒索、诈骗两起刑事案件,突破公诉人量刑意见。 20.2018年,代理山东某塔吊公司赴安徽处理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纠纷,保证了山东公司全身而退。 21.2021年3月,菏泽郭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济南市某区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建议五年以上。案况判缓刑的材料,经沟通审判长当即决定取消第二天的宣判计划,根据辩护庭审后郭某又聘请杨统河主任及其助理邢可律师准备二审,杨律师主动一审介入,阅卷后发现卷中同类情律师意见重新研究该案,宣判缓刑。22.2021年3月,湖南高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济南市某检察院审查起诉,杨统河主任及其助乔珊珊律师理阅卷后提出无上游犯罪证据不足意见,检察院退回公安局,现已作撤案处理。22.2021年3月,济南某区法院审理的公职人员吴某诈骗拆迁补偿款案终于开庭,杨统河律师发表了不能排除工作人员引导并填写虚假材料故不能得出吴某犯罪结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撤诉。 23.2021年3月,济南市某区法院打破了多年不立刑事自诉案件的记录,终于对杨统河主任及其助理乔珊珊律师代理的侵占罪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开启了新的一页! 杨律师重回母校听讲座——杨统河主任讲律师实践 杨律师分享:第一次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去学校参加了一场讲座,好好把自己当作学生,认真听了两个小时。给同学们谈《律师的实践与体会》,很具实践性,当然也很受有法学梦想的同学们欢迎。作为律师,重要的习惯我认为是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在当今律师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律师们的办案技巧不会有太大差别,而往往是一个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至于律师重要的品质,我认为是出淤泥而不染。律师是个特殊的职业,在执业过程中必定会接触各色各样的人和事物,而如何保持自身的清明和正直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但若想在律师这条道路上一直走下去,就必须有一颗不被污染的心。 杨律师执业地址: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C3-A23层(日照路临沂路西南角)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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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发〔202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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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通常难以确定一个固定的几万金额。一般来说,赔偿数额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如果侵权人的获利能够明确计算,赔偿数额可以按照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被侵权人的损失易于确定,那么赔偿数额则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准。当侵权获利和被侵权损失都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五百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特殊情况下,赔偿数额可以高于五十万元。 此外,权利人还可以主张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等,这些费用也会被计入赔偿范围。总之,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定,不能简单地说一般赔几万。
    山东-济南2024-12-31 23:164位律师解答
  • 婚后彩礼钱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通常是男方在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女方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彩礼往往是在婚前给付的,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彩礼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在婚后对彩礼的归属有明确约定,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彩礼的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此时彩礼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总之,一般情况下婚后彩礼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山东-济南2025-01-01 02:49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时,社保通常不属于共同财产。 社保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主要是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并非用于家庭的物质积累和经济消费。其个人账户中的部分,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等,在离婚时一般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部分资金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及其相应的利息等。 而单位缴纳的部分进入统筹账户,并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医保等其他社保项目在离婚时主要是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等,一般也不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对于社保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的社保项目以及其资金性质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社保相关问题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认定和分割。
    山东-济南2024-12-31 22:374位律师解答
  • 婚后贷款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且贷款也是夫妻共同偿还的,那么该房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的归属,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通常为该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减去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其次,如果该房屋是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但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在分割时,房屋仍归购买方所有,但应对另一方就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最后,若该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继续还贷,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离婚时一般认定该房屋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购买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总之,婚后贷款房屋的分割需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因素,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进行处理。具体的分割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山东-济南2025-01-01 02:59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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