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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500962B - 鏡頭模組 - Google Patents

鏡頭模組 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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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 number
TWI500962B
TWI500962B TW102144927A TW102144927A TWI500962B TW I500962 B TWI500962 B TW I500962B TW 102144927 A TW102144927 A TW 102144927A TW 102144927 A TW102144927 A TW 102144927A TW I500962 B TWI500962 B TW I500962B
Authority
TW
Taiwan
Prior art keywords
lens
conditional expression
focal length
lens module
following conditional
Prior art date
Application number
TW102144927A
Other languages
English (en)
Other versions
TW201523017A (zh
Inventor
Phil Ho Jung
Young Gi Kim
Original Assignee
Samsung Electro Mech
Priority date (The priority date is an assumption and is not a legal conclusion. Google has not performed a legal analysis and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the accuracy of the date listed.)
Filing date
Publication date
Application filed by Samsung Electro Mech filed Critical Samsung Electro Mech
Priority to TW102144927A priority Critical patent/TWI500962B/zh
Publication of TW201523017A publication Critical patent/TW201523017A/zh
Application granted granted Critical
Publication of TWI500962B publication Critical patent/TWI500962B/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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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鏡頭模組
本發明是有關於一種用於照相機之鏡頭模組,且特別是有關於一種能夠實現高解析度效能及相對明亮的光學系統之鏡頭模組。
最新的移動通信終端(mobile communications terminals)具有隨其提供之照相機,允許視訊通信及影像捕捉。此外,隨著移動通信終端中所包括之照相機的功能性已逐漸增加,移動終端之照相機已逐漸被要求具有高解析度及高度功能性。
然而,存在製造更小且更輕的移動終端的趨勢,且因此對於實現具有高解析度之高度功能性照相機可能存在限制。
為解決這些問題,近來,照相機之透鏡已由重量比玻璃輕之塑膠形成,且已提供構成鏡頭模組之4個以上的透鏡來實現高解析度。
然而,色差(chromatic aberration)方面之改良可能在由塑膠而非玻璃製成之透鏡中更難以實現,且與玻璃透鏡相比,亦難以使用塑膠透鏡實現相對明亮的光學系統。
專利文件1及2揭露相關技術中用於實現高解析度照相機模組之鏡頭模組。
(專利文件1)KR2012-018573 A
(專利文件2)KR2007-097369 A
本發明之一個態樣提供一種能夠實現高解析度效能及相對明亮的光學系統的鏡頭模組。
根據本發明之一個態樣,鏡頭模組可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refractive power)之第一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凸面;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其中所述第四透鏡滿足條件表達式1,
其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且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
第一透鏡及第四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2,[條件表達式2]20<ν14<40
其中υ1為第一透鏡之阿貝數(abbe number),且υ4為第四透鏡之阿貝數。
第一透鏡及第四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3,[條件表達式3]
其中f1為第一透鏡之焦距,且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
鏡頭模組可滿足條件表達式4,
其中TL為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至影像感測器之成像表面的距離,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
第三透鏡可具有凸狀像側表面。
第四透鏡可具有彎月形狀。
第五透鏡可具有至少一個在其像側表面上形成的反曲點。
第二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5,
其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且f2為第二透鏡之焦距。
第三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6,
其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且f3為第三透鏡之焦距。
第二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7,
其中r4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的曲率半徑,且f為光學系統 之總焦距。
第二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8,[條件表達式8]1.60<n2<2.10
其中n2為第二透鏡之折射率。
第二透鏡及第四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9,
其中d456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至第四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
第一透鏡可具有凹狀像側表面。
根據本發明之另一態樣,鏡頭模組可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具有朝向影像的凸面之彎月形之第三透鏡;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凸面;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其中第四透鏡滿足條件表達式1,
其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且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
第一透鏡及第四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2,[條件表達式2]20<ν14<40
其中υ1為第一透鏡之阿貝數,且υ4為第四透鏡之阿貝數。
第一透鏡及第四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3,
其中f1為第一透鏡之焦距,且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
鏡頭模組可滿足條件表達式4,
其中TL為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至影像感測器之成像表面的距離,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overall focal distance)。
第三透鏡可具有朝向影像之凸面。
第五透鏡可具有在其物側表面及像側表面中之至少一者上形成之至少一個反曲點(inflection point)。
第二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5,
其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且f2為第二透鏡之焦距。
第三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6,
其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且f3為第三透鏡之焦距。
第二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7,
其中r4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的曲率半徑,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
第二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8,[條件表達式8]1.60<n2<2.10
其中n2為第二透鏡之折射率。
第二透鏡及第四透鏡可滿足條件表達式9,
其中d456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至第四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
第一透鏡可具有凹狀像側表面。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59<CT2/f<0.073
其中CT2為第二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103<|r2/f|<10.611
其中r2為第一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 0.640<|r9/f|<1.184
其中r9為第五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800<CT3/f<0.116
其中CT3為第三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55<|(r5+r6)/(r5-r6)|<2.57
其中r5為第三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6為第三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3<CT3<0.49
其中CT3為第三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CT5>CT4
其中CT4為第四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CT5為第五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 1.38<r1<1.64
其中r1為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4.64<|r2|<45.10
其中r2為第一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59<r8<-1.13
其中r8為第四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f1
其中f1為第一透鏡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2>f5
其中f2為第二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之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1
其中f1為第一透鏡之焦距[mm],且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 [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3
其中f3為第三透鏡之焦距[mm],且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1|
其中f1為第一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之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2|
其中f2為第二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之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f3/f
其中f3為第三透鏡之焦距[mm],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1|>|f4/f|
其中f1為第一透鏡之焦距[mm],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5<|f4|<101
其中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1<|f4/f5|<17.9
其中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之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3.1<|r5/f|<39.9
其中r5為第三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7<CT4/f<0.11
其中CT4為第四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6<r3/r4<2.4
其中r3為第二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4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58<r9/r10<2.71
其中r9為第五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10為第五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1<(r9+r10)/(r9-r10)<4.5
其中r9為第五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10為第五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4<(r3+r4)/(r3-r4)<3.9
其中r3為第二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4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16<D34<0.44
其中D34為第三透鏡之像側表面至第四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 0.33<CT4<0.45
其中CT4為第四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3<r7<-0.9
其中r7為第四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6<r9<5.0
其中r9為第五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3|
其中f3為第三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之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4.1<f<4.3
其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r1/f<0.4
其中r1為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24<CT2<0.32
其中CT2為第二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4<f/f3<1.0
其中f3為第三透鏡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4<r4/f<0.5
其中r4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15<CT5/f<0.24
其中CT5為第五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3<|r1/r2|<0.31
其中r1為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2為第一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D23<0.5
其中D23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至第三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8<D23/f<0.12
其中D23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至第三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6<CT5<1.0
其中CT5為第五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7<r4<2.0
其中r1為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2為第一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2/f>f3/f2 其中f2為第二透鏡之焦距[mm],f3為第三透鏡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10‧‧‧第一透鏡
20‧‧‧第二透鏡
30‧‧‧第三透鏡
40‧‧‧第四透鏡
50‧‧‧第五透鏡
60‧‧‧濾光構件
70‧‧‧影像感測器
100‧‧‧鏡頭模組
C-C‧‧‧光軸
S1‧‧‧物側表面
S2‧‧‧像側表面
S3‧‧‧物側表面
S4‧‧‧像側表面
S5‧‧‧物側表面
S6‧‧‧像側表面
S7‧‧‧物側表面
S8‧‧‧像側表面
S9‧‧‧物側表面
S10‧‧‧像側表面
S11‧‧‧表面
S12‧‧‧表面
本發明之上述及其他態樣、特徵及其他優點將由以下結合隨附圖式之實施方式而更清楚地理解,其中:圖1為根據本發明之第一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圖2為顯示圖1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圖3為根據本發明之第二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圖4為顯示圖3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圖5為根據本發明之第三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圖6為顯示圖5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圖7為根據本發明之第四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圖8為顯示圖7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圖9為根據本發明之第五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以及圖10為顯示圖9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
在下文中將參照隨附圖式詳細描述本發明之實施例。
然而,本發明可以許多不同形式加以體現且不應視為侷限於本文所述之實施例。實際上,提供這些實施例使得本發明全面且完整,且將本發明之範疇充分傳達給熟習此項技術者。
在圖式中,元件之形狀及尺寸可放大以便清楚明瞭,且相同標號將通篇用以表示相同或相似元件。
圖1為根據本發明之第一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 圖;圖2為顯示圖1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圖3為根據本發明之第二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圖4為顯示圖3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圖5為根據本發明之第三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圖6為顯示圖5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圖7為根據本發明之第四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圖8為顯示圖7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圖9為根據本發明之第五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之視圖;以及圖10為顯示圖9之鏡頭模組之像差特徵之圖形。
本發明之鏡頭模組100可包括第一透鏡10、第二透鏡20、第三透鏡30、第四透鏡40以及第五透鏡50,且可選擇性更包括孔徑光闌(aperture)及濾光構件60以及影像感測器70。可自物件(亦即待照相之對象或物件)朝向影像(亦即影像感測器)依次安置第一透鏡10至第五透鏡50。
第一透鏡10、第二透鏡20、第三透鏡30、第四透鏡40以及第五透鏡50可均由塑膠形成。因此,當透鏡10、透鏡20、透鏡30、透鏡40以及透鏡50均由塑膠形成時,可減少鏡頭模組100之製造成本且可便利地大量生產鏡頭模組100。此外,當透鏡10、透鏡20、透鏡30、透鏡40以及透鏡50由塑膠形成時,容易加工所述透鏡之物側表面S1、S3、S5、S7及S9及像側表面S2、S4、S6、S8及S10,且因此可形成具有球面或非球面形狀之所述透鏡表面。
在鏡頭模組100中,第一透鏡10可最接近於物件安置。
第一透鏡10可總體上具有正折射能力。此外,第一透鏡10之物側表面S1可為朝向物件之凸面,且其像側表面S2可為凹 面。詳言之,物側表面S1可為凸面且像側表面S2可為凹面。
第一透鏡10之物側表面S1及像側表面S2中之至少一者可為非球面。然而,必要時,第一透鏡10之物側表面S1及像側表面S2可均為非球面。
第二透鏡20可安置於第一透鏡10後部(亦即在朝著影像的方向上)。第二透鏡20可總體上具有負折射能力,且可以與第一透鏡10相同的方式由塑膠形成。
第二透鏡20之物側表面S3可為朝向物件之凸面,且其像側表面S4可為朝向影像之凹面。此外,第二透鏡20可具有至少一個非球表面。舉例而言,第二透鏡20之物側表面S3及像側表面S4中之至少一者可為非球面。然而,必要時,第二透鏡20之物側表面S3及像側表面S4可均為非球面。
第二透鏡20可具有滿足以下數學表達式1之阿貝數。
[數學表達式1]ν2<40
此處,υ2為第二透鏡20之阿貝數。
因此,當第二透鏡20之阿貝數低於40時,可有效校正由第一透鏡10所引起之色差。當第二透鏡20之阿貝數超過40時,可減小第一透鏡10之阿貝數與第二透鏡20之阿貝數之間的差值(一般,第一透鏡10之阿貝數介於50與60之間),使得藉由第二透鏡20之色差校正效果可能劣化。因此,第二透鏡20可用使其阿貝數低於40的方式製造,如同數學表達式1中一樣。第二透鏡20之阿貝數可為20至30。
第三透鏡30可安置於第二透鏡20之後部。第三透鏡30 可總體上具有正折射能力,且可由塑膠形成。然而,必要時,第三透鏡30可具有負折射能力。
第三透鏡30之物側表面S5可為凹面,且其像側表面S6可為朝向影像之凸面。此處,在一些情況下,第三透鏡30之物側表面S5可為朝向物件之凸面(請參閱圖5中所示之本發明之第三例示性實施例)。
同時,如上所述之第二透鏡20及第三透鏡30可滿足數學表達式2。
此處,f2為第二透鏡20之焦距,且f3為第三透鏡30之焦距。
在鏡頭模組中,若f3/f2之值低於根據數學表達式2之下限,則可增加第二透鏡之折射能力,且因此可能難以製造第二透鏡。同樣地,在鏡頭模組中,若f3/f2之值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2之上限,則可增加第三透鏡之折射能力,且因此可能難以製造第三透鏡。
因此,需要滿足數學表達式2之條件以允許大量生產鏡頭模組。
第四透鏡40可安置於第三透鏡30之後部。第四透鏡40可具有負折射能力,且可由塑膠形成。
第四透鏡40之物側表面S7可為凹面,且其像側表面S8可為朝向影像之凸面。此外,第四透鏡40可總體上具有朝向影像的凸面之彎月形。
第四透鏡40可滿足數學表達式3至數學表達式5。
[數學表達式3]20<ν1-ν4<40
此處,υ1為第一透鏡之阿貝數,且υ4為第四透鏡之阿貝數。
數學表達式3可為關於鏡頭模組之色差的限制條件。亦即,當製造滿足數學表達式3之鏡頭模組時,可藉由第一透鏡10及第四透鏡40來改善色差校正效果。然而,若υ1-υ4之值低於根據數學表達式3之下限,需要使用由玻璃形成之透鏡,且因此可能增加製造鏡頭模組100之單位成本。與此不同,若υ1-υ4之值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3之上限,可使色差校正效果劣化,且因此可能難以製造能夠實現高解析度之鏡頭模組。
此處,f1為第一透鏡之焦距[mm],且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mm]。
數學表達式4可為限制第四透鏡40之折射能力的限制條件。亦即,若f4/f1之值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4之上限,可增加鏡頭模組中第四透鏡40之折射能力,且因此可使鏡頭模組100之解析度劣化或可增加鏡頭模組100之全長(overall length)(亦即光學系統之全長)。
此處,f為鏡頭模組之總焦距(overall focal distance), 且f4為第四透鏡之焦距。
數學表達式5可為限制第四透鏡40之折射能力之限制條件,如同數學表達式4。亦即,若f4/f之值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5之上限,可增加鏡頭模組中第四透鏡40之(負)折射能力,且因此可使鏡頭模組100之解析度劣化或鏡頭模組之總焦距可變得過小,使得畸變校正(distortion correction)可為困難的(或鏡頭模組之視角(viewing angle)可能過寬,且因此可出現畸變現象)。
因此,數學表達式4及數學表達式5可能均需要滿足以便減小鏡頭模組100之全長。
第五透鏡50可安置於第四透鏡40之後部。第五透鏡50可具有負折射能力,且可由塑膠形成。
第五透鏡50之物側表面S9在其與光軸(C-C)之交叉點處可為朝向物件之凸面,且在其基於光軸(C-C)之外圍部分(peripheral portion)可為凹面。此外,第五透鏡50之像側表面S10在其與光軸(C-C)之交叉點處可為凹面,且在其基於光軸(C-C)之外圍部分可為凸面。亦即,可在第五透鏡50之物側表面S9及像側表面S10上形成至少一個反曲點(inflection point)。
濾光構件60可安置於第五透鏡50之後部。濾光構件60之兩個表面可為平面,且濾光構件60可由除塑膠以外之材料形成。舉例而言,濾光構件60可由玻璃形成。
濾光構件60可阻擋紅外光。為達成此舉,可將紅外光阻擋膜(IR blocking film)附著於濾光構件60之至少一個表面或可使紅外光阻擋層(IR blocking layer)覆蓋於濾光構件60之至少一個表面上。同時,視鏡頭模組100之類型而定,可省略濾光構件 60。
影像感測器70可安置於濾光構件60之後部。
影像感測器70可將入射穿過透鏡10、透鏡20、透鏡30、透鏡40以及透鏡50之物件的影像轉化成電信號。電荷耦合裝置(CCD)、互補金屬-氧化物-半導體(CMOS)或其類似物可用於影像感測器70,且影像感測器70可製造成晶片尺度封裝(chip scale package,CSP)形式。
孔徑光闌(未圖示)可安置在第一透鏡10前方或介於第一透鏡10與第二透鏡20之間。然而,必要時可省略孔徑光闌。
如上所述之鏡頭模組100可滿足數學表達式6。
此處,TL為光學系統之全長(自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S1至影像感測器70之成像表面之長度),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
數學表達式6可為限制鏡頭模組之視角及長度之數值。亦即,若TL/f之值低於根據數學表達式6之下限,可能難以獲得鏡頭模組100之視角。相反地,若TL/f之值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6之上限,可增加鏡頭模組100之長度(亦即TL),且因此可能難以製造具有小尺寸之鏡頭模組100。
同時,第一透鏡10至第四透鏡40之至少一個表面可為非球面。透鏡之非球面係數可藉由使用數學表達式7計算。
此處,c為曲率(1/曲率半徑),h為透鏡中從中心至特定 位置之半徑,K為圓錐係數(conic coefficient),A為4次項係數,B為6次項係數,C為8次項係數,D為10次項係數,E為12次項係數,F為14次項係數,且Z為特定位置之垂度(sag)。
僅供參考,相應例示性實施例之K值、A值、B值、C值、D值、E值以及F值顯示於表2、表4、表6、表8以及表10中。
第二透鏡20及第三透鏡30可另外滿足數學表達式8至數學表達式11。僅供參考,在數學表達式8至數學表達式11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f2為第二透鏡之焦距[mm],f3為第三透鏡之焦距[mm],r4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S4之曲率半徑[mm],且n2為第二透鏡之折射率。
數學表達式8可為決定第二透鏡20之光功率的數值限制。詳言之,若第二透鏡20之焦距f2低於根據數學表達式8之下限,可能無法適當校正第二透鏡20之成像表面的曲率,且若第二透鏡20之焦距f2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8之上限,可能無法適當校正畸變及彗差(coma aberration)。
數學表達式9可為決定第三透鏡30之光功率的數值限制。詳言之,若第三透鏡30之焦距f3低於根據數學表達式9之下限,可增加光學系統之總焦距,使得視角可減小,且若第三透鏡30之焦距f3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9之上限,可能無法適當校 正第三透鏡30之成像表面的曲率。
數學表達式10可為決定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之形狀的數值限制。詳言之,若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的曲率半徑r4低於根據數學表達式10之下限,入射光之角度可能會大,且因此可能難以控制彗差(coma aberration),且若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的曲率半徑r4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10之上限,可增加成像表面之曲率像差(curvature aberration)。
[數學表達式11]1.60<n2<2.10
數學表達式11可為決定色差校正範圍之數值限制。詳言之,若第二透鏡20之折射率n2低於根據數學表達式11之下限,可能無法適當校正光學系統之總色差,且若第二透鏡20之折射率n2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11之上限,可適當校正光學系統之色差,但可能增加第二透鏡20之製造成本。
另外,第二透鏡20及第四透鏡40可滿足數學表達式12。亦即,可在滿足數學表達式12之範圍內決定第二透鏡20與第四透鏡40之間的距離。僅供參考,在數學表達式12中,d456為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S4至第四透鏡之物側表面S6之距離,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
數學表達式12可為優化第二透鏡20與第四透鏡40之距 離的數值限制。詳言之,若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與第四透鏡40之物側表面S6之間的距離d456低於根據數學表達式12之下限,可能難以顯示第三透鏡30之成像表面校正效果,且若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與第四透鏡40之物側表面S6之間的距離d456超過根據數學表達式12之上限,可能增加光學系統之全長。
如上述所構建之鏡頭模組100可經由藉由數學表達式1至數學表達式5之數值限制實現高解析度,且可小型化。
此外,鏡頭模組100可藉由經由數學表達式4及數學表達式5限制第四透鏡40之焦距來改良鏡頭模組100之亮度。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59<CT2/f<0.073
其中CT2為第二透鏡2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103<|r2/f|<10.611
其中r2為第一透鏡10之像側表面S2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640<|r9/f|<1.184
其中r9為第五透鏡50之像側表面S10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800<CT3/f<0.116
其中CT3為第三透鏡3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55<|(r5+r6)/(r5-r6)|<2.57
其中r5為第三透鏡30之物側表面S5之曲率半徑[mm],且r6為第三透鏡30之像側表面S6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3<CT3<0.49
其中CT3為第三透鏡3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CT5>CT4
其中CT4為第四透鏡4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CT5為第五透鏡5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38<r1<1.64
其中r1為第一透鏡10之物側表面S1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 [條件表達式]4.64<|r2|<45.10
其中r2為第一透鏡10之像側表面S2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59<r8<-1.13
其中r8為第四透鏡40之像側表面S8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f1
其中f1為第一透鏡10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2>f5
其中f2為第二透鏡20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50之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1
其中f1為第一透鏡10之焦距[mm],且f4為第四透鏡40之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 |f4|>f3
其中f3為第三透鏡30之焦距[mm],且f4為第四透鏡40之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1|
其中f1為第一透鏡10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50之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2|
其中f2為第二透鏡20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50之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f3/f
其中f3為第三透鏡30之焦距[mm],f4為第四透鏡40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1|>|f4/f|
其中f1為第一透鏡10之焦距[mm],f4為第四透鏡40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 [條件表達式]25<|f4|<101
其中f4為第四透鏡40之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1<|f4/f5|<17.9
其中f4為第四透鏡40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50之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3.1<|r5/f|<39.9
其中r5為第三透鏡30之物側表面S5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7<CT4/f<0.11
其中CT4為第四透鏡4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6<r3/r4<2.4
其中r3為第二透鏡20之物側表面S3之曲率半徑[mm],且r4為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 [條件表達式]1.58<r9/r10<2.71
其中r9為第五透鏡50之物側表面S9之曲率半徑[mm],且r10為第五透鏡50之像側表面S10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1<(r9+r10)/(r9-r10)<4.5
其中r9為第五透鏡50之物側表面S9之曲率半徑[mm],且r10為第五透鏡50之像側表面S10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4<(r3+r4)/(r3-r4)<3.9
其中r3為第二透鏡20之物側表面S3之曲率半徑[mm],且r4為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16<D34<0.44
其中D34為第三透鏡30之像側表面S6至第四透鏡40之物側表面S7的距離[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3<CT4<0.45
其中CT4為第四透鏡4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 [條件表達式]-1.3<r7<-0.9
其中r7為第四透鏡40之物側表面S7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6<r9<5.0
其中r9為第五透鏡50之物側表面S9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3|
其中f3為第三透鏡30之焦距[mm],且f5為第五透鏡50之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4.1<f<4.3
其中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r1/f<0.4
其中r1為第一透鏡10之物側表面S1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24<CT2<0.32
其中CT2為第二透鏡2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4<f/f3<1.0
其中f3為第三透鏡30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4<r4/f<0.5
其中r4為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之曲率半徑[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15<CT5/f<0.24
其中CT5為第五透鏡5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3<|r1/r2|<0.31
其中r1為第一透鏡10之物側表面S1之曲率半徑[mm],且r2為第一透鏡10之像側表面S2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D23<0.5
其中D23為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至第三透鏡30之物側表面S5的距離[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8<D23/f<0.12
其中D23為第二透鏡20之像側表面S4至第三透鏡30之物側表面S5的距離[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6<CT5<1.0
其中CT5為第五透鏡50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7<r4<2.0
其中r1為第一透鏡10之物側表面S1之曲率半徑[mm],且r2為第一透鏡10之像側表面S2之曲率半徑[mm]。
在一實施例中,鏡頭模組100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2/f>f3/f2 其中f2為第二透鏡20之焦距[mm],f3為第三透鏡30之焦距[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下表1至表10顯示具有上述構造之鏡頭模組100之若干例示性實施例中的數值。僅供參考,在本說明書中,焦距、曲率半徑、厚度以及距離中之每一者的單位為毫米(mm)。
(第一例示性實施例)
根據本發明之第一例示性實施例的鏡頭模組100將參照圖1及圖2加以描述。
根據第一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可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1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20、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3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40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50。
在本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中,第一透鏡10之焦距f1為2.91mm;第二透鏡20之焦距f2為-5.68mm;第三透鏡30之焦距f3為8.44mm;第四透鏡40之焦距f4為-25.61mm;第五透鏡50之焦距f5為-12.01mm;總焦距f為4.12mm;且光圈數(F Number;F No.)為2.40。同時,根據本例示性實施例之光學系統之全長TL為4.77mm,在隨附例示性實施例連同第二例示性實施例中為最小。
(第二例示性實施例)
根據本發明之第二例示性實施例的鏡頭模組100將參照圖3及圖4加以描述。
根據第二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可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1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20、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3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40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50。
在本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中,第一透鏡10之焦距f1為2.86mm;第二透鏡20之焦距f2為-5.50mm;第三透鏡30之焦距f3為7.85mm;第四透鏡40之焦距f4為-100.00mm;第五透鏡50之焦距f5為-8.24mm;總焦距f為4.12mm;且光圈 數為2.40。此外,根據本例示性實施例之TL為4.77,連同第一例示性實施例為最小。
(第三例示性實施例)
根據本發明之第三例示性實施例的鏡頭模組100將參照圖5及6加以描述。
根據第三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可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1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20、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3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40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50。
此處,第三透鏡30之物側表面S5可為朝向物件之凸面,其與其他例示性實施例不同。此外,第四透鏡40可如圖5中所示在基於光軸(C-C)之外圍部分具有反曲點。
在本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中,第一透鏡10之焦距f1為3.23mm;第二透鏡20之焦距f2為-5.85mm;第三透鏡30之焦距f3為5.46mm;第四透鏡40之焦距f4為-100.00mm;第五透鏡50之焦距f5為-6.31mm;且總焦距f為4.16mm。此外,本例示性實施例之光圈數為2.20,其比第一及第二例示性實施例亮。然而,根據本例示性實施例之TL為4.87,其略大於第一例示性實施例及第二例示性實施例。
(第四例示性實施例)
根據本發明之第四例示性實施例的鏡頭模組100將參照圖7及8加以描述。
根據第四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可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1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20、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3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40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50。
此處,第四透鏡40可在其基於光軸(C-C)之外圍部分具有反曲點,其如同第三例示性實施例。
在本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中,第一透鏡10之焦距f1為3.52mm;第二透鏡20之焦距f2為-7.55mm;第三透鏡30之焦距f3為4.46mm;第四透鏡40之焦距f4為-95.01mm;第五透鏡50之焦距f5為-5.32mm;且總焦距f為4.21mm。此外,根據本例示性實施例之光圈數及TL分別為2.20及4.87。本例示性實施例之光圈數較低,其與第三例示性實施例之情況類似,但根據本例示性實施例之TL與第一例示性實施例及第二例示性實施例之TL相比略大。
(第五例示性實施例)
根據本發明之第五例示性實施例的鏡頭模組100將參照圖9及10加以描述。
根據第五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可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1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20、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30、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40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50。
在本例示性實施例之鏡頭模組100中,第一透鏡10之焦距f1為3.09mm;第二透鏡20之焦距f2為-5.56mm;第三透鏡30之焦距f3為7.41mm;第四透鏡40之焦距f4為-91.69mm;第五透鏡50之焦距f5為-8.34mm;且總焦距f為4.25mm。此外,本例示性實施例之光圈數為2.20,其與第一例示性實施例及第二例示性實施例相比較亮,但根據本例示性實施例之TL為5.05,在隨附例示性實施例中為最大。
表11及12顯示上述例示性實施例之主要數值。
如表11中所示,上述第一例示性實施例至第五例示性實施例均可滿足根據數學表達式1至數學表達式5之數值限制。此外,上述第一例示性實施例至第五例示性實施例均可滿足表12中所示之參數。
此處,第一例示性實施例及第二例示性實施例可提供比其他例示性實施例相對較小的TL,而第三例示性實施例至第五例示性實施例可提供比其他例示性實施例相對較亮的鏡頭模組。
如上所述,可提供能夠實現高解析度照相機及明亮光學系統之鏡頭模組。
雖然已結合例示性實施例顯示且描述本發明,但可在不悖離如隨附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本發明之精神及範疇下進行修改及變化,其應對熟習此項技術者顯而易見。
10‧‧‧第一透鏡
20‧‧‧第二透鏡
30‧‧‧第三透鏡
40‧‧‧第四透鏡
50‧‧‧第五透鏡
60‧‧‧濾光構件
70‧‧‧影像感測器
100‧‧‧鏡頭模組
C-C‧‧‧光軸
S1‧‧‧物側表面
S2‧‧‧像側表面
S3‧‧‧物側表面
S4‧‧‧像側表面
S5‧‧‧物側表面
S6‧‧‧像側表面
S7‧‧‧物側表面
S8‧‧‧像側表面
S9‧‧‧物側表面
S10‧‧‧像側表面
S11‧‧‧表面
S12‧‧‧表面

Claims (43)

  1. 一種鏡頭模組,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具有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凸面;具有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凹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凸面;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59<CT2/f<0.073其中CT2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的至少其中之一:2.1<|f4/f5|<17.9 4.1<f<4.3 0.08<D23/f<0.12其中f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焦距[mm],f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焦距[mm],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且D23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至所述第三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mm]。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 1.103<|r2/f|<10.611其中r2為所述第一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640<|r9/f|<1.184其中r9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80<CT3/f<0.116其中CT3為所述第三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55<|(r5+r6)/(r5-r6)|<2.57其中r5為所述第三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6為所述第三透鏡之所述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 0.33<CT3<0.49其中CT3為所述第三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CT5>CT4其中CT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CT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38<r1<1.64其中r1為所述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4.64<|r2|<45.10其中r2為所述第一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59<r8<-1.13其中r8為所述第四透鏡之所述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 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f1其中f1為所述第一透鏡之焦距[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2>f5其中f2為所述第二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焦距[mm]。
  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1其中f1為所述第一透鏡之焦距[mm],且f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焦距[mm]。
  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3其中f3為所述第三透鏡之焦距[mm],且f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焦距[mm]。
  1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 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1|其中f1為所述第一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焦距[mm]。
  1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2|其中f2為所述第二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焦距[mm]。
  1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f3/f其中f3為所述第三透鏡之焦距[mm],f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焦距[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1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4/f1|>|f4/f|其中f1為所述第一透鏡之焦距[mm],f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焦距[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19. 一種鏡頭模組,包括: 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凸面;具有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凹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凸面;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59<CT2/f<0.0732.1<|f4/f5|<17.9其中CT2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f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焦距[mm]。
  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5<|f4|<101其中f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焦距[mm]。
  2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 3.1<|r5/f|<39.9其中r5為所述第三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2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7<CT4/f<0.11其中CT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2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6<r3/r4<2.4其中r3為所述第二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4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2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58<r9/r10<2.71其中r9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10為所述第五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2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 2.1<(r9+r10)/(r9-r10)<4.5其中r9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10為所述第五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2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4<(r3+r4)/(r3-r4)<3.9其中r3為所述第二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4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2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16<D34<0.44其中D34為所述第三透鏡之像側表面至所述第四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mm]。
  2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3<CT4<0.45其中CT4為所述第四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2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3<r7<-0.9 其中r7為所述第四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3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2.6<r9<5.0其中r9為所述第五透鏡之所述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3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5|>|f3|其中f3為所述第三透鏡之焦距[mm],且f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焦距[mm]。
  32. 一種鏡頭模組,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具有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凸面;具有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凹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凸面;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59<CT2/f<0.073 4.1<f<4.3其中CT2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3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r1/f<0.4其中r1為所述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3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24<CT2<0.32其中CT2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35. 一種鏡頭模組,包括: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一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二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具有正折射能力之第三透鏡,其兩個表面均為凸面;具有折射能力之第四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凹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凸面;以及具有負折射能力之第五透鏡,其物側表面為凸面且其像側表面為凹面,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 [條件表達式]0.059<CT2/f<0.073 0.08<D23/f<0.12其中CT2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f為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且D23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至所述第三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mm]。
  3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4<f/f3<1.0其中f3為所述第三透鏡之焦距[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3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4<r4/f<0.5其中r4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3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15<CT5/f<0.24其中CT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3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03<|r1/r2|<0.31其中r1為所述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2為所述第一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4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3<D23<0.5其中D23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至所述第三透鏡之物側表面的距離[mm]。
  4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0.6<CT5<1.0其中CT5為所述第五透鏡之光軸之中心部分的厚度[mm]。
  4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1.7<r4<2.0其中r1為所述第一透鏡之物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且r4為所述第二透鏡之像側表面之曲率半徑[mm]。
  4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所述之鏡頭模組,其中滿足以下 條件表達式,[條件表達式]f2/f>f3/f2其中f2為所述第二透鏡之焦距[mm],f3為所述第三透鏡之焦距[mm],且f為所述光學系統之總焦距[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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