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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389557B - 攝影裝置及聚焦控制方法 - Google Patents

攝影裝置及聚焦控制方法 Download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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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389557B
TWI389557B TW097117936A TW97117936A TWI389557B TW I389557 B TWI389557 B TW I389557B TW 097117936 A TW097117936 A TW 097117936A TW 97117936 A TW97117936 A TW 97117936A TW I389557 B TWI389557 B TW I38955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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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aru Onoz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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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io Computer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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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攝影裝置及聚焦控制方法
本發明,係關於能夠用於具有聚焦控制機能的數位相機之攝影裝置及聚焦控制方法者。
以往的攝影裝置,例如於數位照相機中,除了通常的自動聚焦機能以外,還搭載有泛焦(深度聚焦)機能者。
此泛焦機能為,使聚焦透鏡移往預先被決定的透鏡位置亦即聚焦於被攝物的正確率高的透鏡位置者,比自動聚焦還容易控制,且具有對準焦距所需時間短就能解決等的優點。
然而,因為僅預先決定的透鏡位置,所以有時會發生使用者無法將焦距對準於真正欲對準焦距的被攝物上的事態。
本發明,係提供一種攝影裝置及聚焦控制方法為目的,係用以解決上述先前技術之課題所實施者,使用者能夠大幅度的提高使焦距對準於真正欲對準焦距的被攝物之機率。
依一個形態而言,使攝影裝置於構成上具備有:攝影手段,用來攝影被攝物;臉檢測手段,自前述攝影手段攝影的圖像中檢測人之臉;第1聚焦控制手段,從前述臉檢測手段的圖像中檢測臉時,用來移動聚焦透鏡於第1透鏡位置;第2聚 焦控制手段,當未由前述臉檢測手段的圖像中檢測到臉時,用來移動聚焦透鏡於與前述第1透鏡位置相異的第2透鏡位置。
又,依其他形態而言,提供包含有下列步驟之聚焦控制方法,係於具備有攝影被攝物攝影手段之攝影裝置中的聚焦控制方法,從依前述攝影手段攝影圖像中檢測人之臉的臉檢測步驟;第1聚焦控制步驟,從依前述臉檢測步驟的圖像中檢測臉時,移動聚焦透鏡於第1透鏡位置,第2聚焦控制步驟,依前述臉檢測步驟未從圖像中檢測臉時,移動聚焦透鏡於與前述第1透鏡位置相異的第2透鏡位置。
又,依其他形態而言,係提供記錄媒體,記錄有聚焦控制程式,使具備攝影被攝物的攝影手段之攝影裝置所具有的電腦,發揮如下的功能:臉檢測手段,從前述攝影手段所攝影的圖像中檢測人之臉;第1聚焦控制手段,依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臉時,移動聚焦透鏡於第1透鏡位置;第2聚焦控制手段,從前述臉檢測手段未從圖像中檢測臉時,將聚焦透鏡移動於與前述第1透鏡位置相異的第2透鏡位置。
〔實施例〕
以下,參照圖式以本發明之攝影裝置適用於數位相機作為一例說明本發明之實施形態。
〔第1實施形態〕
A、數位相機之構成
第1圖,係表示實現本發明之攝影裝置的數位相機1電氣的概略構成之方塊圖。
數位相機1,係由攝影透鏡2(包含聚焦透鏡2a,變焦透鏡2b)、馬達驅動電路3、光圈兼用快門4、垂直驅動器5、TG(timing generator、定時信號振盪器)6、CCD7、取樣保持電路8、類比數位變換器9、彩色處理電路10、DMA控制器11、DRAM介面12、DRAM13、VRAM控制器14、VRAM15、數位視頻編碼器16、圖像顯示部17、JPEG電路18、DSP/CPU19、鍵輸入部20、ROM21、閃光燈(strobe)驅動部22、閃光燈發光部23、快閃記憶體24、匯流排25所構成。
攝影透鏡2,包含由複數個透鏡群所構成的聚焦透鏡2a、變焦透鏡2b等。然後在攝影透鏡2,係連續馬達驅動電路3。馬達驅動電路3,係由分別將聚焦透鏡2a、變焦透鏡2b驅動於光軸方向的聚焦馬達、變焦馬達、及按照從DSP/CPU19所送來的控制信號,將聚焦透鏡2a、變焦透鏡2b驅動於光軸方向的聚焦馬達驅動器、變焦馬達驅動器構成。
光圈兼用快門4,係包含未圖示之驅動電路,驅動電路係按照從DSP/CPU19所送來的控制信號而動作的光圈兼用快門。此光圈兼用快門係作為光圈及快門之機能。
所謂光圈,係指控制從攝影透鏡2進入之光量的機構,所謂快門,稱控制光照射於CCD7的時間之機構。光照射於CCD7的時間,係依快門開閉之速度(快門速度)來變化。曝光,可以依此光圈及快門速度來決定。
CCD7,係依垂直驅動器5、TG6而掃描驅動,將每一定週期成像的被攝物像RGB值之各色之光強度作光電變換輸出於取樣保持電路8。此外,此CCD7亦具有作為電子快門之機能。此電子快門之快門速度,係介由垂直驅動器5、TG6而由DSP/CPU19所控制。
取樣保持電路8,係將自CCD7送來的類比信號用適於CCD7之析像度頻率作取樣(例如,相關雙重取樣)輸出於類比數位變換器9。此外,亦有在取樣後實行自動增益調整(AGC)。
類比數位變換器9,係將被取樣的類比信號變換為數位信號而輸出於彩色處理電路10。
彩色處理電路10,係實行包含白平衡處理、像素內插處理、γ校正處理等彩色處理之處理,同時從RGB資料生成亮度色差信號(YUV信號)。
DMA控制器11,係夾於彩色處理電路10及DRAM介面12之間而將與DRAM13之間的資料之轉送無存在著DSP/CPU19來實行者。
DRAM介面12,係作為DMA控制器11及DRAM13之間的信號介面,及DRAM13及匯流排25之間之信號介面者。
DRAM13,係能夠重寫的一種半導體,將由CCD7攝影的圖像資料(在色彩處理電路10生成的YUV信號)先予一時記憶著的緩衝記憶器,同時亦作為DSP/CPU19之工作記憶體利用。
VRAM控制器14,係VRAM15及匯流排25之間及 VRAM15及數位視頻編碼器16之間,控制資料之轉送的部分。總之,係控制將顯示用圖像資料寫入VRAM15,從VRAM15讀出顯示用圖像資料的部分。
VRAM15,係所謂的視訊RAM,先予一時記憶直通圖像或再生圖像之圖像資料的記憶體。
數位視頻編碼器16,係將從VRAM15讀出的數位信號之圖像資料變換為類比信號,同時因應於圖像顯示部17之掃描方式定時依序輸出者。
圖像顯示部17,係顯示從數位視頻編碼器16送來的類比信號圖像資料之圖像者。
JPEG電路18,係實行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之壓縮/伸張的部分。JPEG電路18,係按照DSP/CPU19之控制信號將記憶在DRAM13的圖像資料(YUV信號)JPEG壓縮,或將記憶於快閃記憶體24的圖像資料作JPEG伸張。
鍵輸入部20,係包含能夠半按全按的快門按鈕、模式改換鍵、變焦鍵(Wide鍵、Tele鍵)、SET鍵、游標鍵等複數個操作鍵,因應使用者之鍵操作而將操作信號輸出於DSP/CPU19。
閃光燈驅動部22,係按照DSP/CPU19之控制信號,使閃光燈發光部23閃光驅動,閃光燈發光部23係使閃光燈閃光。DSP/CPU19,係依CCD7輸出信號之亮度成分或未圖示的測光電路判斷為攝影場景暗時,送控制信號於閃光燈驅動部22。
又快閃記憶體24,係保存記錄被壓縮的圖像資料之 記錄媒體。
DSP/CPU19,係具有實行變焦處理、AE處理、聚焦處理、臉檢測處理等機能,同時控制上述數位相機1各部的單晶片微型電腦。又DSP/CPU19係包含時鐘電路,此時鐘電路係計算日期、時刻,同時具有作為記時器之機能。
在ROM21,係記錄有DSP/CPU19之各部需要的控制程式,亦即,包含AF或聚焦處理等各種之控制需要的程式,及需要的資料,DSP/CPU19,係由於順從前述程式動作而作為本發明攝影裝置的機能。
又在ROM21,係存儲有泛焦之聚焦位置表。此外,所謂泛焦不是實行自動聚焦處理,而係取得聚焦位置(聚焦透鏡位置)或被攝物距離,對應於該取得聚焦位置或被攝物距離的聚焦位置而移動聚焦透鏡2a之意。
第2A圖,係表示臉被檢測時使用(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時使用)聚焦位置表之情況者,分別設定對應於變焦倍率的泛焦之聚焦位置。
第2B圖,係表示臉未被檢測時使用(判定為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時使用)聚焦位置表之情況者。在此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係再有近景優先泛焦,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光圈未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之3個種類。
在此臉不被檢測時使用的聚焦位置表,分別設定有對應於變焦倍率及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各種數(近景優先泛焦、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光圈未全開 的遠景優先聚焦)之泛焦之聚焦位置。
此表示於第2B圖的聚焦位置表,可看到用於各種類之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之複合體,臉未被檢測時,係判斷攝影場景,根據該判斷的結果,就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各種類中,使用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的任一個。
看第2A圖、第2B圖就可知道,變焦倍率,係變焦1、變焦2、....變焦7分為7階段,變焦1表示幾乎未實行變焦狀態(約1倍)之階段,變焦7表示係實行全部變焦狀態(變焦倍率近於最大狀態)之階段。
藉由此變焦倍率、及優先泛焦之種類(人物優先泛焦、近景優先泛焦、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光圈未全開遠景優先泛焦)必然將泛焦之聚焦位置決定於第2A圖及第2B圖之表。
例如,優先泛焦之種類為人物優先泛焦,變焦倍率為變焦4時,係取得被攝物深度如成2.2~7m的聚焦位置,優先泛焦之種類為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變焦倍率2時,係變成取得被攝物深度如成1.7~∞ m的聚焦位置。
B、以下,分別說明於本實施形態成為特徵的數位相機1構成之機能。
C、數位相機1的動作
將第1實施形態的數位相機1之動作按照第3圖之流程圖說明。
依使用者之鍵輸入部20之模式轉換鍵之操作設定泛 焦攝影模式時,DSP/CPU19,係開始依CCD7的攝影,對應現在之變焦透鏡2b之透鏡位置的聚焦距離實行AE處理,又用彩色處理電路10,開始施以白平衡處理等之圖像處理的處理(步驟S1)。
然後,DSP/CPU19,係實行設定曝光、白平衡等時,將依CCD7攝影的圖像資料記憶於DRAM13(緩衝記憶體)後,該記憶的圖像資料記憶於VRAM15,藉由數位視頻編碼器16開始顯示處理攝像於圖像顯示部17的圖像資料。開始所謂的直過圖像顯示(步驟S2)。
然後在步驟S3,DSP/CPU19,判斷使用者是否實行變焦操作。此判斷,係依對應變焦鍵(Wide鍵、Tele鍵)之操作的操作信號是否從鍵輸入部20送來而判斷。此時,使用者係欲縮小(zoom in)被攝物時實行操作Tele鍵,欲放大(zoom out)被攝物時實行操作Wide鍵。
在步驟S3,判斷為實行變焦操作時,進入步骤4,DSP/CPU19,係順從該操作實行變焦處理,進入步驟S5。此時實行Wide鍵之操作時係使放大變焦地實行變焦處理,實行Tele鍵之操作時使縮小變焦地實行變焦處理。
此變焦處理,係亦可為光學變焦,電子變焦亦可,組合光學變焦及電子變焦亦可。光學變焦時係順從變焦鍵之操作移動變焦透鏡2b。例如,Tele鍵時移動變焦透鏡於望遠側,Wide鍵時係移動變焦透鏡於廣角側。又電子變焦時係順從變焦鍵之操作用微調尺寸微調圖像資料,使該微調的圖像資料擴大顯示。例如Tele鍵時使微調尺寸小而將被微調的圖像擴大顯示,Wide鍵時係使微調 尺寸大而將被微調的圖像擴大顯示。
一方面,在步驟S3判斷未實行變焦操作時便照原樣進入步驟S5。
進入步驟S5,DSP/CPU19判斷使用者是否半按快門鈕。此判斷,係依對應於快門鈕之半按操作的操作信號是否從鍵輸入部20送來而判斷。
在步驟5,判斷為快門鈕未半按時回到步驟S3,判斷在步驟5快門鈕被半按,就進入步驟S6,DSP/CPU19,係根據將要半按之前取得的直通圖像,決定本攝影用之曝光值(光圈值、快門速度、放大率)、白平衡值等之攝影條件而鎖定,同時判斷閃光模式是強制發光模式、自動閃光模式、禁止發光模式中是否為那一個模式,自動閃光模式時再實行判斷於CCD7輸出信號之亮度成分(將要半按之前取得的直通圖像)或依未圖示的測光電路攝影的圖像是否暗,亦判斷是否使閃光燈閃光,將閃光燈發光ON/OFF等之攝影條件鎖定。
接著,於步驟S7,DSP/CPU19取得現在之變焦倍率。
接著,於步驟S8,DSP/CPU19根據快門鈕將要半按之前,或之後被攝影的圖像資料,實行臉檢測處理。亦即,實行人之臉是否在圖像資料內的檢測處理。此臉檢測處理,係被攝影的圖像全體之中,檢測具有10%以上之大小的臉。亦即,被攝影的圖像全體之中,僅具有未滿10%大小的小臉係不會被檢測。
由此,使用者可以判斷是否欲攝影人物。例如,圖 像全體之中,未具有10%未滿之大小的臉之被攝物,係位在距離攝影者遠的地方,這樣的被攝物係可以視為僅是通行人,完成與攝影者無關係的人物。其原因是,通常使欲攝影的人物之臉變大某程度來攝影。
又此臉檢測處理,係為周知技術故未詳細說明,但例如,亦可藉由預先被記憶的一般的人臉之特徵資料(眼、眉毛、鼻、口、耳等之特徵資料),與被攝影圖像資料對照比較,在被攝影的該圖像資料中檢測是否有人臉之圖像方法,亦可係其他方法。總之,只要是檢測人臉的方法即可。
接著,在步驟S9,DSP/CPU19判斷是否可檢測臉。
在步驟S9,判斷為可檢測臉時,判斷欲攝影的真被攝物係為人時,進入步驟S10,DSP/CPU19,係將優先泛焦之種類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由此,使用第2A圖之聚焦位置表取得泛焦之聚焦位置。
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時,進入步驟S11,DSP/CPU係根據在步驟S7取得的變焦倍率,從第2A圖示之聚焦位置表取得人物優先用之聚焦位置,進入步驟S14。亦即,被攝影的全體圖像中,檢測具有10%以上大小的臉時,換言之,從攝影者(數位相機1)到規定之距離有人物時係取得人物優先之泛焦位置。由此,可以從攝影者至規定距離止欲攝影為真之被攝物的人物,取得聚焦一致的泛焦之聚焦位置,可迅速的聚焦。
此外,被攝影的全體圖像中,設為臉之大小之下限(在此為10%),但亦可設為下限及上限。例如,由於具有 全體圖像中只檢測10%~30%止之大小臉於臉檢測處理,可以再於從攝影者至成被攝物的人物止之距離限定,由於將對應於其距離的泛焦位置記錄在聚焦位置表,可更高精度地取得將焦距對準人物之泛焦之聚焦位置。
一方面在步驟S9,判斷未能檢測臉時,判斷為人物以外之被攝影物優先泛焦,進入步驟S12,DSP/CPU19,係根據攝影場景實行判定處理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種類。亦即,判斷現在之攝影場景,從該判斷的攝影場景判定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種類。此判定處理容後說明。
未檢測臉時,係使用如第2B圖示的聚焦位置表取得聚焦位置。因為依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種類(近景優先泛焦,或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或光圈未全開遠景優先泛焦)取得的聚焦位置亦會不同,所以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種類,變成依攝影場景來判定。
接著進入步驟S13,DSP/CPU19係根據依步驟S12之判定處理判定的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種類,及步驟S7取得的變焦倍率,將泛焦之聚焦位置如第2B圖示從聚焦位置表取得,進入步驟S14。
例如,判定近景優先泛焦,取得的變焦倍率為變焦3時,取得被攝物深度成為1.5~5.2m聚焦位置。
進入步驟S14,DSP/CPU19係藉由送控制信號於馬達驅動電路3而使聚焦透鏡2a移動於該取得之泛焦位置。
接著,在步驟S15,DSP/CPU19判斷快門鈕是否被使 用者全按。此判斷,係對應於快門鈕之全按操作的操作信號是否從鍵輸入部20送來而判斷。
在步驟S15,判斷為快門鈕不是全按時,至被全按時停在步驟S15,判斷快門鈕為全按時,進入步驟S16,DSP/CPU19係在步驟S6鎖定的攝影條件下實行靜止圖像攝影處理,將依JPEG電路18所壓縮的靜止圖像資料記錄於快閃記憶體24。
接著,依照第4圖之副流程圖說明根據攝影場景優先泛焦之判定處理。
在此,依據是否依閃光燈之發光的攝影,或是否超高照度或超低照度,或是否檢測閃爍,或是否光源為太陽光,或是否為光圈全開之判斷,實行攝影場景之判斷,根據該被判斷的攝影場景,實行是否近景優先泛焦,或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或光圈未全開遠景優先泛焦之判定處理。
進入第3圖之步驟S12,則進入第4圖之步驟S21,DSP/CPU19係判斷是否依閃光燈之發光攝影。此判斷係依第3圖之步驟S6鎖定的攝影條件判斷。
在步驟S21,判斷為依閃光燈之發光的攝影時進入步驟S25,判斷不是依閃光燈之發光的攝影時進入步驟S22。
判斷不是依閃光燈之發光的攝影時,進入步驟S22時,DSP/CPU19係根據在第3圖之步驟S6鎖定的攝影條件(或光圈鈕之半按時取得的直通圖像),判斷是否為超高照度或超低照度。判斷為超高照度或超低照度時進入步 驟S26,判斷未為超高照度或未為超低照度時進入步驟S23。此超高照度、超低照度之判斷,係依光射於CCD7變換的電荷量判斷。
判斷為不是超高照度也不是超低照度時,進入步驟S23時,DSP/CPU19判斷從快門鈕半按時取得的直通圖像中是否檢出閃爍。檢測閃爍時係進入步驟S25,未檢測閃爍時進入步驟S24。
判斷未檢測閃爍,進入步驟S24時,DSP/CPU19係實行判斷光源是否為太陽光。此判斷,係在步驟S6鎖定的攝影條件之白平衡平衡,亦即,在色彩處理電路10依自動白平衡處理得到的光之光源色溫度判斷為太陽光之色溫度就判斷為太陽光,依自動白平衡處理得到光之光源色溫度判斷為不是太陽光之色溫度時,判斷為太陽光以外之光(螢光灯或白熱灯等)。在步驟S24判斷為不是太陽光時進入步驟S25,判斷為太陽光時進入步驟S26。
步驟S21判斷依閃光燈之發光的攝影時,在步驟S23判斷為檢測閃爍時,在步驟S24判斷光源不是太陽光時,DSP/CPU19判定為近景優先泛焦(步驟S25)。
一方面,在步驟S22判斷為超高照度或超低照度,與在步驟S24判定光源為太陽光時,係進入步驟S26,DSP/CPU19係實行是否為光圈全開之判斷。此判斷,係根據在步驟S6鎖定的攝影條件來判斷。
在步驟S26判斷為光圈全開時,DSP/CPU19係判定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步驟S27),判定為光圈未全開時,DSP/CPU19係判定光圈未全開的遠景泛焦(步驟S28)。
然後,實行優先泛焦之判定,則進入第3圖之步驟S13。
如這樣,從攝影場景判定優先泛焦之種類。
此外,根據臉檢測處理或攝影場景之優先泛焦之判定處理,使快門鈕半按後行使,但亦可於快門半按之前直通圖像顯示中,將臉檢測處理週期的實行。亦可週期地實行基於臉檢測處理及攝影場景之優先泛焦之判斷處理。由此,快門鈕半按後,可迅速實行泛焦。
如以上,於第1實施形態,檢測臉時,當判斷欲攝影的真被攝物為人,使用人物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如第2A圖所示的聚焦位置表),實行泛焦處理,又未檢測臉時,判斷欲攝影的真被攝物是風景等,使用背景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如2B圖所示的聚焦位置表),而實行泛焦,所以攝影對象適當、且可作迅速的聚焦,可大幅度的提高焦距對準於泛焦處理的真的被攝物的機率。
又亦考慮變焦倍率來實行泛焦處理,可適當的對真的被攝物實行泛焦,可大幅度的提高焦距對準於泛焦處理之真的被攝物的機率。
又被攝影的全體圖像中,具有10%未滿之大小的臉未被檢測,所以可檢測成真的攝影對象是否有人物。亦即,具有10%未滿大小的小臉,係從攝影者在遠位置,所以如此的臉係不是使用者真的欲攝影的被攝物,認為與攝影者無任何關係的僅為通行者等,如此的臉係可認為風景之一部分。
又無法檢測臉時,係根據攝影場景判定人物以外之 被攝物優先泛焦之種類,使用該判定種類之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實行泛焦,所以可因應於攝影場景實行泛焦處理,很精度地對人物以外之被攝物、例如風景等,適當、且迅速地實行泛焦處理,大幅度的提高將焦距對準於泛焦處理的真的被攝物的機率。
〔第1實施形態之變形例〕
又,上述之第1實施形態,亦可以有以下般的變形例。
於上述第1實施形態,係被攝影的全體圖像中,檢測具有10%以上之大小的臉時,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僅因應變焦倍率的聚焦位置形成從人物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取得,但本變形例係根據被檢測的臉之大小等改變聚焦位置者。
於本變形例,係代替第2A圖之聚焦位置表,如第5圖示的記錄被攝物距離表於ROM21。在此被攝物距離表分別設定有因應臉檢測框之尺寸及變焦倍率的被攝物距離。對於此臉檢測框,將容後述。
以下,順從第6A圖之流程說明本變形例之動作。
在第3圖之步驟S10,判定是人物優先泛焦時,進入第6A圖之步驟S51,DSP/CPU19係依第3圖之步驟S6之臉檢測處理,判斷是否檢測到複數個臉。
在步驟S51,判斷為未檢測到複數個臉時,亦即判斷僅1個臉被檢測時,進入步驟S52,DSP/CPU19係根據該檢測的臉之領域顯示臉檢測框。
第7A圖及第7B圖,係表示被顯示臉檢測框之狀況圖 ,第7A圖係檢測1個臉時所顯示臉檢測框31之狀況表示圖。
看第7A圖時,可知被顯示(攝像)圖像內檢測的臉被顯示臉檢測框31。
此臉檢測框31,係因應於檢測的臉之領域尺寸顯示。亦即,被檢測臉之領域小時用小尺寸顯示臉檢出框31,被檢測臉之領域大時係形成大尺寸顯示臉檢測框31。
接著,在步驟S53,DSP/CPU19,係根據因應於檢測的臉之領域(臉之大小)顯示的臉檢測框31之尺寸,及取得的變焦倍率,從被攝物距離表取得被攝物距離,進入步驟S57。此臉檢測框31之尺寸係因應於被檢測的臉之領域來決定,所以因應於記錄在被攝物距離表的臉檢測框31之尺寸及變焦倍率的被攝物距離,係形成設定檢測的臉之尺寸及變焦倍率因應的被攝物距離。依被檢測的臉之大小或變焦倍率,從該臉至攝影者(數位相機1)之距離係為相異者。例如,為同樣的變焦倍率時,臉檢測框31尺寸為大時的被攝物距離及小時之被攝物距離,係大時被攝物距離之一方形成為短。又臉檢測框31之大小在同樣時,變焦倍率大時之被攝物距離,及小時的被攝物距離,係變焦倍率小時之被攝物距離之一方變為短。
此外,被攝物距離表,係使因應臉檢測框31之尺寸及變焦倍率分別來設定被攝物距離,但代替此,亦可因應於臉之尺寸及變焦倍率來設定被攝物距離。又,設定了被攝物距離,但代替此,亦可如上述第1實施形態,設定聚焦位置。
一方面,在步驟S51,判斷被檢測到複數個臉時,進入步驟S54,DSP/CPU19係從被檢測的複數個臉中特定成為主被攝物的臉實行主被攝物特定處理。此主被攝物特定處理係在後說明,但簡單的說明,係由於從圖角之中央到臉之距離,臉之面積,像臉的程度比較總合,特定主被攝物。
依主被攝物特定處理特定主被攝物時,進入步驟S55,DSP/CPU19係根據該檢測的各臉之領域分別顯示臉檢測框31,同時將依主被攝物特定處理差別顯示被特定的主被攝物。此情況,此臉檢測框31亦係因應被檢測的臉之領域尺寸來表示。
第7B圖,係複數個臉被檢測時顯示的臉檢測框,及表示差別顯示之狀況圖。
看第7B圖,可知在被顯示(被攝影)的圖像內檢測的複數個臉(人32之臉、人33之臉、人34之臉),顯示有臉檢測框31。又在此,可知作為主被攝物特定的臉為人33之臉,可知該主被攝物係與其他被攝物有差顯表示(臉檢測框31之粗框表示)。此外,在此用粗框表示臉檢測框31使其差別顯示,但亦可改變臉檢測框31之線種類(點線、虛線等),色等使之差別顯示,亦可與臉檢測框31分開地給與表示主被攝物的意思資訊。
接著,進入步驟S56,DSP/CPU19係因應於作為主被攝物特定的臉之領域(臉之大小)表示的臉檢測框31尺寸,及根據取得的變焦倍率從被攝物距離表取得被攝物距離,進入步驟S57。
進入步驟S57時,DSP/CPU19係對應於該取得的被攝物距離的聚焦位置,用未圖示的被攝物距離/聚焦位置變換表取得,移動聚焦透鏡2a於該取得的聚焦位置,進入第3圖之步驟S15。
這樣地,根據檢測的臉之大小及變焦倍率,作成取得被攝物距離(聚焦位置),所以高精度,且可迅速將焦距對準人物,可大幅度提高將焦距對準於泛焦處理之真的被攝物的機率。
又檢測複數個臉時,係特定成為主被攝物的臉,根據作為該主被攝物特定的臉之大小及變焦倍率,形成取得被攝物距離般的,所以可高精度且迅速地將焦距對準主被攝物,可大幅度提高將焦距對準於泛焦處理之真的被攝物的機率。
接著,按照第6B圖之副流程圖說明主被攝物特定處理之動作。
進入第6A圖之步驟S54時,就進入第6B圖之步驟S71,DSP/CPU19係取得從畫面視角之中央至對角點之距離Do。從此畫面視角之中央至對角點之距離Do係依被攝影的圖像尺寸決定。
接著,在步驟S72,DSP/CPU19係算出從檢測各臉與畫面視角中央相距之距離Df。
接著在步驟S73,DSP/CPU19係算出檢測各臉之領域面積S。此外,此面積S亦可係為各臉之臉檢測框31之面積。臉檢測框31係為因應於臉之領域的尺寸。
接著,在步驟S74,DSP/CPU19係算出檢測各臉之像 臉的程度量F。所謂像臉的程度,例如檢測臉時,由於依一般的人之臉特徵資料(眼、眉毛、鼻、口、耳等之特徵資料)及圖像資料作比較照合成為檢測臉,但在該臉特徵資料有一定之誤差範圍內時係以臉檢測,所以有誤差愈小,則像臉的程度量F變為大。
接著在步驟S75,DSP/CPU19係根據在此步驟S71~步驟S74取得、算出的Do、Df、S、F算出各臉之評價值T。此算出,係可以依評價值T=(α-Df/Do)+S×β+F×γ計算式算出。但(α:距離加權係數、β:面積加權係數、γ:像臉的程度加權係數)。
此計算式之意思,係臉愈接近畫面視角之中央,臉之面積愈大、愈像臉的程度、則形成評價值T愈大。攝影者愈欲攝影的被攝物,形成靠畫面視角於中央,因而使臉加大來攝影,又像臉的程度低的被攝物,係非為臉的可能性高,或在遠位置的被攝物之臉的可能性高,可判斷非為真的欲攝影的對象。
接著,在步驟S76,DSP/CPU19係該算出各臉之評價T中,最為評價值T高的臉特定為主被攝物,進入第6A圖之步驟S55。
這樣,檢測複數個臉時,係畫面視角之中央至臉之距離、臉之面積、像臉的程度作比較總合,所以從該被檢測複數個臉形成主被攝物的臉,亦即,攝影者可迅速的特定真的欲攝影的被攝物,對真的欲攝影的被攝物可迅速地對準焦距。
在先前技術中,當檢測複數個臉時,不知焦距對準 哪個臉,不能特定使用者真的作攝影之被攝物。又被檢測的複數個臉中,要對那1個臉實行聚焦處理,以使焦距能對準所檢測的所有之臉的方式實行聚焦處理,所以不能對真的欲攝影的被攝物實行最為對準焦距的聚焦處理。
又亦有考慮先登錄自己之友人或家族等之具體的臉特徵資料,於檢測複數個臉時,藉由實行該登錄的臉之個人認證處理,將該登錄的臉作為主被攝物來特定實行聚焦處理之方法,但有特意的需要登錄具體的人物之臉而很麻煩,個人認證係亦花費處理時間所以不能迅速地特定主被攝物。
在此,當檢測複數個臉時,迅速簡單地將焦距對準於真的被攝物,比較總合畫面視角之中央至臉的距離、臉之面積、像臉的程度來特定主被攝物。
亦即,使用者將真的欲攝影之被攝物拿到畫面視角之中央附近係通常之事,通常不予以考慮以真的被攝物之臉小來攝影,所以臉與畫面視角中央相距之近度、考慮臉之大小來特定主被攝物。又像臉的程度低的被攝物,係不是臉的可能性高,或在遠位置為被攝物之臉的可能性高,所以亦考慮像臉的程度而特定主被攝物。
〔第2實施形態〕
其次說明第2實施形態。
於第1實施形態,係依使用者設定泛焦攝影模式時,實行泛焦處理者,但於第2實施形態,係在自動聚焦攝影模式一次全按快門鈕時實行泛焦處理者。一次全按快門 鈕時,係立即在欲攝影狀況的可能性高,所以應縮短聚焦處理時間的實行泛焦。
C、數位相機1之動作
第2實施形態,亦由使用具有與第1圖所示者同樣之構成數位相機1實現本發明之攝影裝置。此外,於本實施形態係用光學變焦行使聚焦處理者。
以下,按照第8圖至第10圖之流程圖說明第2實施形態之數位相機1之動作。
依操作使用者鍵輸入部20之模式切換鍵設定自動聚焦攝影模式時,DSP/CPU19便開始依CCD7的攝影,以對應於現在之變焦透鏡2b之透鏡位置的聚焦距離實行AE處理,又在彩色處理電路10,開始施以白平衡處理等圖像處理(步驟S101)。
然後,DSP/CPU19係實行設定曝光、白平衡等時,依CCD7所攝影的圖像資料記憶於DRAM13後,該記憶的圖像資料記憶在VRAM15,藉由數位視頻編碼器16開始顯示攝影於圖像顯示部17的圖像資料處理。開始所謂的直通圖像顯示(步驟S102)。
接著,在步驟S103,DSP/CPU19係開始進行檢測依序被攝影的圖像資料內是否為人之臉的臉檢測處理:此臉檢測處理,係如上述第1實施形態說明,被攝影全體圖像中,檢測具有10%以上之大小的臉。
接著,在步驟S104,DSP/CPU19開始對該被檢測的臉將臉檢出框31重疊直通圖像來顯示的處理。此顯示處理,當臉被檢測時,當然根據該所檢測臉之領域將臉檢 測框31予以顯示,當臉不被檢測時,則不顯示臉檢測框31、此臉檢測部31,係如上述第1實施形態之變形例所說明,因應於被檢測的臉領域尺寸顯示。
接著在步驟S105,DSP/CPU19係判斷使用者是否已實行變焦操作。
在步驟S105判斷實行變焦操作時,進入步驟S106。DSP/CPU19係順從該操作實行變焦處理,進入步驟S107。
一方面在步驟S105,判斷為未實行變焦操作時照原樣進入步驟S107。
進入步驟S107,DSP/CPU19係判斷是否已依臉檢測處理檢測複數個臉。
在步驟S107,判斷為檢測到複數個臉就進入步驟S108,DSP/CPU19係從被檢測的複數個臉中特定形成主被攝物的臉實行主被攝物特定處理。此主被攝物特定處理,係如上述第1實施形態所說明,實行第6B圖所示的流程圖動作。
接著,在步驟S109,DSP/CPU19係將該特定的主被攝物之臉差別顯示,進入步驟S110。在此係如第7B圖所示,將臉檢測框31以粗框表示來進行差別顯示,但當然亦可用其他方法來差別顯示。
一方面,在步驟S107,未檢測到複數個臉時(包含1個臉也無檢測時)就照原樣進入步驟S110。
進入步驟S110,DSP/CPU19係判斷使用者是否已半按快門按鈕。
在步驟S110判斷未半按快門按鈕時,回到步驟S105,在步驟S110判斷半按快門按鈕時,進入步驟S111,DSP/CPU19係根據將要半按之前取得的直通圖像,決定本攝影用之曝光值(光圈值、快門速度、放大率),白平衡值等攝影條件而鎖定,同時判斷閃光燈模式是否為強制發光模式、自動閃光模式、發光禁止模式中那一個模式,自動閃光燈模式時係再於CCD7之輸出信號之亮度成分(將要半按之前取得的直通圖像)、或依未圖示的測光電路實行攝影的圖像是否暗的判斷,亦實行將閃光燈是否閃光之判斷以鎖定閃光放電管發光ON/OFF等之攝影條件。
接著,在步驟S112,DSP/CPU19係判斷快門按鈕將要半按之前是否檢測到臉。
在步驟S112,判斷檢測到臉時進入步驟S113,DSP/CPU19係判斷是否檢測到複數個臉。
在步驟S113,判斷檢測到複數個臉時,進入步驟S114,DSP/CPU19係於快門按鈕將要半按之前,在作為主被攝物特定的臉之位置設定AF領域,根據該設定的AF領域之圖像資料開始依對比檢測方式的AF處理,進入第9圖之步驟S117。
所謂依此對比檢測方式的AF處理,係由於送控制信號於馬達驅動電路3將聚焦透鏡2a以透鏡可驅動的範圍,用搜索移動從透鏡端至另一方之透鏡端,檢測AF領域之圖像資料之對比形成峰值的透鏡位置時,結束搜索移動之藉由移動聚焦透鏡2a形成該檢測峰值的透鏡位置, 對準焦距的AF處理。
一方面,在步驟S113,未檢測到複數個臉,亦即檢測的臉只有1個時,進入步驟S115,DSP/CPU19係設定AF領域於該檢測的臉之位置,根據該設定的AF領域之圖像資料開始依對比檢測方式AF處理,進入第9圖之步驟S117。
一方面,在步驟S112,判斷不能檢測臉時進入步驟S116,設定AF領域於畫面視角之中央,根據該設定的AF領域之圖像資料開始依對比檢測方式AF處理,進入第9圖之步驟S117。
進入步驟S117,判斷是否AF處理完了。作為此AF處理之完了及判斷的情況,當然移動聚焦透鏡2a於檢出的對比形成峰值的透鏡位置的情況,如果當不能檢測對比變成峰值的透鏡位置,則從聚焦透鏡2a之透鏡端到另一方之透鏡端之搜索移動完了時亦判斷結束AF處理。
在步驟S117,判斷為未完了AF處理時,進入步驟S118。DSP/CPU19係判斷依使用者快門按鈕是否被全按。
在步驟S118,判斷快門按鈕未全按時回到步驟S117。
一方面,在步驟S117判斷AF處理完了之前,步驟S118判斷快門按鈕為全按時,判斷為使用者要求迅速的攝影,用於判斷是否實行泛焦處理進入步驟S119。完了AF處理之前作為快門按鈕全按的情況,係有時依使用者一次的全按快門按鈕情況等。
此外,進入此步驟S119亦繼續進行AF處理。
進入步驟S119時,DSP/CPU19係取得現在的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
接著,在步驟S120,判斷該取得的現在之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是否為1倍(Wide側之倍率)~規定倍率之間。
在步驟S120,判斷現在的變焦倍率未在1倍~規定倍率之間時,亦即,判斷為比規定倍率大時,進入步驟S121,DSP/CPU19係判斷是否完了AF處理,判斷為未完了AF處理時停留在步驟S121截至判斷完了為止。
完了AF處理之前全按快門按鈕時,不管要求有迅速的攝影,不實行泛焦的實行AF處理的理由,係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較規定倍率大時,因被攝物深度會變小,所以如這樣的情況實行泛焦處理時聚焦偏移的可能性變大。因此,變焦倍率較規定倍率大時聚焦聚焦處理多少會花費時間故在完了AF處理為止不實行攝影。由此,可適當的對真的被攝物聚焦。
在步驟S121,判斷為完了AF處理時進入步驟S122,DSP/CPU19係判斷是否AF處理為失敗。此判斷係不能檢測對比成為峰值的透鏡位置,從聚焦透鏡2a之透鏡端至另一方之透鏡端之搜索移動完了時判斷為失敗。亦即,為不能檢測合焦透鏡位置之情況。
在步驟S122,判斷AF處未有失敗時進入步驟S129,DSP/CPU19係在步驟S111鎖定的攝影條件下實行靜止圖攝影處理,依JPEG電路18壓縮的靜止圖像資料記錄於快閃記憶體24。
一方面在步驟S122,判斷AF處理失敗時,進入應移行於泛焦處理的步驟S123。
又在步驟S120,判斷現在的變焦倍率在1倍~規定倍率之間時,進入應移行於泛焦處理的步驟S123。此時,亦可使其強制的終了依對比檢測方式的AF處理。
進入步驟S123,DPS/CPU19係判斷快門按鈕將要半按之前是否能檢測到臉。
在步驟S123,判斷能檢測到臉時進入步驟S124,DSP/CPU19係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由此,使用第2A圖之聚焦位置表取得泛焦之聚焦位置。
然後,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時進入步骤S125,DSP/CPU19係根據在步驟S119取得的變焦倍率,從第2A圖示聚焦位置表取得人物優先用之聚焦位置,進入步驟S128。
一方面在步驟S123,判斷為不能檢測臉時進入步驟S126,DSP/CPU19係進行根據攝影場景的優先泛焦種類之判定處理。此判定處理係如上述第1實施形態所說明,實行依第4圖流程圖所示之動作。
然後,行使根據攝影場景判定優先泛焦之種類時,進入步驟S127,DSP/CPU19係根據依該判定處理被判定的優先泛焦之種類,及步驟S119取得的變焦倍率,從第2B圖示之聚焦位置表取得泛焦之聚焦位置,進入步驟S128。
進入步驟S128,DSP/CPU19藉由送控制信號給與馬達驅動電路3而移動聚焦透鏡2a於該取得的泛焦位置。
然後,在步驟S129,DSP/CPU19係在步驟S111鎖定的攝影條件下實行靜止圖攝影處理,依JPEG電路18被壓縮的靜止圖像資料記錄於快閃記憶體24。
一方面,在步驟S118全按快門按鈕之前,判斷在步驟S117完了AF處理時,進入第10圖之步骤S130,DSP/CPU19係判斷AF處理是否失敗。
在步驟S130,判斷AF處理失敗時進入步驟S131,DSP/CPU19係取得現在之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
接著,在步驟S132,DSP/CPU19係判斷快門按鈕將要半按之前是否檢測到臉。
在步驟S132,判斷為檢測到臉時進入步驟S133,DSP/CPU19係判定人物優先泛焦。由此,使用第2A圖之聚焦位置表取得泛焦之聚焦位置。
然後,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時進入步驟S134,DSP/CPU19係根據在步驟S131取得的變焦倍率,從第2A圖示之聚焦位置表取得人物優先用之聚焦位置,進入步驟S137。
一方面,在步驟S132判斷不能檢測臉時,進入步驟S135,DSP/CPU19係實行根據攝影場景的優先泛焦之種類之判定處理。此判定處理係如上述第1實施形態的說明,實行如第4圖流程圖示的動作。
然後,根據攝影場景實行優先泛焦種類之判定,進入步驟S136,DSP/CPU19係根據依該判定處理被判定的優先泛焦之種類,及步驟S131取得的變焦倍率,從第2B圖示的聚焦位置表取得泛焦之聚焦位置,進入步驟S137 。
進入步驟S137,DSP/CPU19藉由送控制信號給與馬達驅動電路3而移動聚焦透鏡2a於該取得之泛焦位置,進入步驟S138。
一方面,在步驟S130判斷AF處理未失敗時照原樣進入步驟S138。
進入步驟S138,DSP/CPU19係判斷依使用者快門按鈕是否全按。
在步驟S138,判斷快門按鈕未為全按時,停留於步驟S138至全按,判斷快門按鈕為全按時進入步驟S139,在步驟S111鎖定的攝影條件下實行靜止像攝影處理,將依JPEG電路18被壓縮的靜止圖像資料記錄於快閃記憶體24。
如以上於第2實施形態,當使用者要求迅速的攝影時,例如於一次全按快門按鈕檢測臉時,判定真的欲攝影的被攝物為人物,使用人物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如第2A圖所示的聚焦位置表),實行泛焦處理,又未檢測臉時,判定欲攝影的真的被攝物係人物以外之被攝物,例如為風景等,使用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如第2B圖所示的聚焦位置表),實行泛焦,所以可因應攝影對象適當、且迅速地聚焦,可大幅度提高將焦距對準於泛焦處理的真的被攝物的機率。
又未要求迅速的攝影時,檢測臉的情況係對該臉實行自動聚焦處理,未檢測臉的情況係對畫面視角之中央實行自動聚焦處理,所以能以良好精度對真的欲攝影被 攝物聚焦。
又一次地全按之情況,即使光學變焦倍率較規定倍率大時,因為被攝物深度變小,這樣的情況下實行泛焦處理時聚焦偏離的可能性會變大,所以由於實行自動聚焦處理,能以良好精度將焦距對準於欲真的攝影的被攝物。
又自動聚焦處理失敗時,不能檢測合焦鏡位置,由於根據有無臉之檢測或攝影場景實行泛焦,可適當地將焦距對準於欲攝影之真的被攝物。
〔第2實施形態之變形例1〕
此外,上述第2實施形態亦能夠有如下的變形例。
於上述第2實施形態,當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時,作成從人物優先泛焦之聚焦位置表取得僅因應於變焦倍率的聚焦位置,但本變形例,係如上述第1實施形態之變形例所說明,根據檢測的臉大小等改變聚焦位置者。
在本變形例,係如上述第1實施形態之變形例所說明,代替第2A圖之聚焦位置表,記錄有如第5圖所示的被攝物距離表。
以下,按照第11圖之流程圖說明本變形例之動作。
第9圖之步驟S124或者在第10圖之步驟S133,判定為人物優先泛焦時,進入第11圖之步驟S151,DSP/CPU19判斷將要快門按鈕半按之前是否檢測到複數個臉。
在步驟S151,判斷未檢測到複數個臉時,亦即,被檢測的臉判斷1個時,進入步驟S152,DSP/CPU19係根據因應檢測的臉之領域(臉的大小)顯示的臉檢測框31之尺 寸,及取得的變焦倍率從被攝物距離表取得被攝物距離,進入步驟S154。
此外,被攝物距離表,係使因應臉檢測框31之尺寸及變焦倍率來分別設定被攝物距離,但代替此,亦可因應臉之尺寸及變焦倍率設定被攝物距離。不用說又使其設定被攝物距離,但代替此,設定聚焦位置。
一方面,在步驟S151,判斷為檢測到複數個臉時進入步驟S153,DSP/CPU19係根據快門按鈕將要半按之前作為主被攝物因應被特定臉之領域(臉之大小)顯示的臉檢測框31之尺寸,及取得的變焦倍率從被攝物距離表取得被攝物距離,進入步驟S154。
進入步驟S154,DSP/CPU19係用未圖示的被攝物距離/聚焦位置變換表來取得對應該取得的被攝物距離的聚焦位置聚焦透鏡2a移動於該取得的聚焦位置,進入第9圖之步驟S129、第10圖之步驟S138。
如此的,根據被檢測的臉之大小及變焦倍率,取得被攝物距離(聚焦位置),所以可高精度,且迅速地對人物聚焦焦距,可以大幅度的提高焦距對準於泛焦處理之真的被攝物之機率。
又檢測到複數個臉時,特定形成主被攝物的臉,根據作為該主被攝物來特定的臉大小及變焦倍率,使其取得被攝物距離,所以能高精度、且迅速地對主被攝物對準焦距,可以大幅度的提高焦距對準於泛焦處理之真的被攝物之機率。
〔第2實施形態之變形例2〕
又於上述第2實施形態,係用光學變焦實行變焦處理,但亦可使用光學變焦處理及電子變焦處理來實行變焦處理。此時,在第9圖之步驟S120便要作成依光學變焦所變焦的變焦倍率是否較規定倍率為大之判斷。
又代替光學變焦亦可用電子變焦來實形變焦處理。此時,在第9圖之步驟S118當判斷快門按紐為被全按時,終了依對比檢測方式之AF處理。在步驟S119取得電子變焦倍率後,照原樣進入步驟S123。
〔第2實施形態之變形例3〕
又於第2實施形態,係半按快門按鈕時,開始AF處理(第8圖之步驟S114~步驟S116),完了AF處理前全按快門按鈕時(在步驟S118分岐是),當一次的全按快門按鈕,亦即,使其判斷使用者為要求迅速的攝影,但亦可作成將判斷是否快門按鈕一次地全按由其次之動作判斷。
首先,第1個快門按鈕是否一次地全按之判斷按照第12圖流程圖說明。
在第8圖之步驟S110,半按快門按鈕,在步驟S111鎖定AF、AWB等,進入第12圖之步驟S201,DSP/CPU19係起動定時器。此外DSP/CPU19係亦含時鐘電路,具有作為定時器之機能。
接著,在步驟S202,DSP/CPU19係實行是否時間完了之判斷,此判斷,係依定時器是否經過規定時間(例如0.05秒)來判斷。
在步驟S202,判斷時間未完了時,亦即,判斷定時器未經過規定時間時進入步驟S203,DSP/CPU19實行判 斷依使用者之快門按鈕是否被全按。
在步驟S203,判斷快門按鈕未被全按時就回到步驟S202。
另一方面,在步驟S203判斷經過規定時間之前快門按鈕被全按時,判斷一次地全按快門按鈕,進入步驟S204,DSP/CPU19係取得現在之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
接著在步驟S205,判斷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是否在從1倍到規定倍率之間。
在步驟S205判斷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從1倍到規定倍率之間時,進入第9圖之步驟S123。由此,形成實行因應有無臉之檢測泛焦處理。
一方面,在步驟S202判斷未全按快門按鈕時間完了時,判斷快門按鈕一次地未全按只半按時就進入步驟S206。又在步驟S205,判斷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不是從1倍到規定倍率之間時亦進入步驟S206。此理由,係如上述第2實施形態所說明者。
進入步驟S206,DSP/CPU19係判斷快門按鈕將要半按之前是否能檢測臉。
在步驟S206,判斷可以檢測臉就進入步驟S207,DSP/CPU19係判斷是否檢測到複數個臉。
在步驟S207,判斷檢測到複數個臉時,進入步驟S208,DSP/CPU19係將要快門按鈕半按之前作為主被攝物特定的臉之位置設定AF領域,根據設定的AF領域之圖像資料開始由對比檢測方式的AF處理,進入步驟S211。
一方面,在步驟S207未檢測到複數個臉,亦即,檢 測的臉有1個時係進入步驟S209,DSP/CPU19係在該檢測的臉之位置設定AF領域,根據該設定的AF領域之圖像資料開始由對比檢測方式的AF處理,進入步驟S211。
一方面,在步驟S206,判斷臉不能檢測時進入步驟S210,DSP/CPU19於畫面視角之中央設定AF領域,根據該設定的AF領域之圖像資料開始依對比檢測方式之AF處理,進入步驟S211。
進入步驟S211,DSP/CPU19判斷AF處理是否完了。
在步驟S211判斷AF處理未完了時,在步驟S211停留到判斷為完了為止,當判斷為AF處理完了時進入步驟S212,DSP/CPU19判斷在步驟S202判斷時間完了而是否實行AF處理。
在步驟S211,當判斷時間完了並已實行AF處理時,進入第10圖之步驟S130。
一方面,在步驟S211時間完了而未實行AF處理,亦即在步驟S205判斷變焦倍率不在1倍到規定倍率之間並已實行過AF處理時,進入第9圖之步驟S122。
其次,第2個快門按鈕是否一次地全按之判斷按照第13圖示之流程圖說明。此第13圖流程圖之動作,係於快門按鈕之半按狀態未維持一定時間以上時,依DSP/CPU19對應快門半按的操作信號未檢測者時,用以判斷是否為一次地全按的動作。
此外,第13圖之流程圖係將第12圖之流程圖所示動作1部分變更者,引用第12圖之流程圖所示動作來說明。
當判斷為將差別顯示在第8圖之步驟S109特定的主 被攝物之臉,或步驟S107為未檢測到複數個臉時進入第13圖之步驟S251,DSP/CPU19係判斷依使用者快門按鈕是否半按。
在步驟S251,判斷快門按鈕未半按時進入步驟S252,DSP/CPU19係實行判斷依使用者的快門按鈕是否為全按。
在步驟S252,判斷快門按鈕未全按時,回到第8圖之步驟S105。
一方面,在步驟S252,未被判斷快門按鈕半按時,判斷快門按鈕為全按時,判斷快門按鈕一次地全按,進入步驟S253,DSP/CPU19係鎖定曝光值、白平衡值、再者閃光燈之ON/OFF等攝影條件,進入第12圖之步驟S204,
一方面,在步驟S251判斷快門按鈕為半按時,判斷快門按鈕一次地未全按而被半按,進入步驟S254,DSP/CPU19係曝光值、白平衡值、再者閃光燈發光之ON/OFF等鎖定攝影條件,進入第12圖之步驟S206。
此外,此時第12圖之步驟S212之判斷,係判斷快門按鈕被半按是否實行AF處理,在步驟S211判斷快門按鈕被半按實行AF處理時進入第10圖之步驟S130,判斷快門按鈕被全按實行AF處理時進入第9圖之步驟S122。
此外,快門按鈕係具有可半按操作、全按操作的2階段行程的按鈕,但亦可僅操作1階段的按鈕(不具有2階段行程的按鈕,亦即,只能按的按鈕)。此情況,係於快門按鈕之上部預設檢測是否手指接觸的接觸傳感器, 由於檢測手指接觸在接觸傳感器,判斷快門按鈕被半按,由於按下快門按鈕,判斷快門按鈕為被全按。
〔第2實施形態之變形例4〕
又於上述第2實施形態,係一次地全按之情況,實行臉檢測時判斷為人物優先泛焦實行泛焦處理(第9圖之步骤S124、S125、S128、或第11圖之步驟S151~步驟S154),判斷臉未檢測時使其判斷為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來實行泛焦處理(第9圖之步驟S126、S127、S128),未檢測臉時,係實行自動聚焦亦可,完全不實行聚焦處理亦可。此情況,亦可係設稱為人物攝影模式者,實行設定人物攝影模式時,使其行使。
在此情況,快門按鈕一次地被全按時,係可迅速、且適當地對真的被攝物人物實行泛焦處理,可以大幅的提高焦距對準於被攝物的機率。
〔上述各實施形態之變形例〕
此外,上述各實施形態亦可能再有如以下之變形例。
(01)第2A圖及第2B圖所示聚焦位置表,第5圖所示被攝物距離表,係使其設定因應變焦倍率的聚焦位置,被攝物距離,但亦可僅對應基準倍率(例如、變焦1)的聚焦位置,設定被攝物距離,因應現在之變焦倍率,用以修正該被設定的聚焦位置,被攝物距離。
又,亦可不用聚焦位置表或被攝物距離表,使用計算式算出聚焦位置、被攝物距離。
又,亦可不考慮變焦率倍率的聚焦位置。
(02)又本發明之上述各實施形態,亦可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僅從1倍到規定倍率時實行泛焦處理,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較規定倍率大時行使自動聚焦處理。
此時,係不管快門按鈕是否一次地被全按而可因應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行使聚焦處理。又泛焦之種類設複數(人物優先泛焦、近景優先泛焦、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光圈未全開遠景優先泛焦),因應被判定的優先泛焦之種類行使泛焦處理,但也可以只有1種。亦即,不需要將泛焦處理分為複數種類。
先前技術,係不管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而一律使其實行泛焦處理,但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到較規定倍率大時實行泛焦處理時,聚焦偏移的可能性高而不能實行適當的泛焦處理。
於是,藉由唯有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從1倍到規定倍率之間才實行泛焦處理,可以迅速且適當地對真的被攝物作聚焦。又光學變焦之變焦倍率較規定倍率大時,亦可稍微多花點時間而實行聚焦處理,可以適當地對真的被攝物對準焦距。
(03)又本發明之上述各實施形態,係人物以外之被攝物優先泛焦之種類設複數(近景優先泛焦、光圈全開之遠景優先泛焦、光圈未全開遠景優先泛焦),但有1個也可以。
(04)又本發明之上述各實施形態,任何一個都不過是最佳的實施形態之例子而已,並為了能對本發明之原理或構造等更充分的理解而具體所述者,其宗旨並非限 制隨附之申請專利之範圍者。
因而,對本發明之上述實施形態構成各色各樣的變化乃至修正係全部都包含在本發明之範圍內者,必須解釋成依隨附之申請專利之範圍所保護者。
最後,於上述各實施形態,係將本發明之攝影裝置適用於數位相機1的情況說明,但不限定於上述之實施形態,要言之,只要對被攝物能聚焦的機器就可適用。
1‧‧‧數位相機
2‧‧‧攝影透鏡
2a‧‧‧聚焦透鏡
2b‧‧‧變焦透鏡
3‧‧‧馬達驅動電路
4‧‧‧光圈兼用快門
5‧‧‧垂直驅動器
6‧‧‧TG(timing generator)
7‧‧‧CCD
8‧‧‧取樣保持電路
9‧‧‧類比數位變換器
10‧‧‧彩色處理電路
11‧‧‧DMA控制器
12‧‧‧DRAM介面
13‧‧‧DRAM
14‧‧‧VRAM控制器
15‧‧‧VRAM
16‧‧‧數位視頻編碼器
17‧‧‧圖像顯示部
18‧‧‧JPEG電路
19‧‧‧DSP/CPU
20‧‧‧鍵輸入部
21‧‧‧ROM
22‧‧‧閃光燈驅動部
23‧‧‧閃光燈發光部
24‧‧‧快閃記憶體
25‧‧‧匯流排
第1圖係本發明之實施形態之數位相機之方塊圖。
第2A圖、第2B圖係表示存儲在ROM21的聚焦位置表之樣子者。
第3圖係表示第1實施形態之數位相機動作之流程圖。
第4圖係表示根據攝影場景判定處理優先泛焦之動作副流程圖。
第5圖係表示存儲在ROM21的被攝物距離表之樣子者。
第6A圖係表示第1實施形態之變形例動作流程圖,第6B圖係表示主被攝物特定處理之動作流程圖。
第7A圖、第7B圖係被顯示臉檢測框之樣子之表示圖。
第8圖係表示第2實施形態之數位相機之動作流程圖。
第9圖係表示第2實施形態之數位相機之動作流程圖。
第10圖係表示第2實施形態之數位相機之動作流程圖。
第11圖係表示第2實施形態之變形例1之動作流程圖。
第12圖係表示第2實施形態之變形例3之動作流程圖。
第13圖係表示第2實施形態之變形例3之動作流程圖。

Claims (25)

  1. 一種攝影裝置,其特徵為具備:攝影手段,攝影被攝物;臉檢測手段,從藉由前述攝影手段所攝影的圖像中檢測臉;檢測判斷手段,判斷是否已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出臉;第1聚焦控制手段,當藉由前述檢測判斷手段判斷已檢測出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第1透鏡位置,以使聚焦對準該臉;攝影場景判斷手段,當藉由前述檢測判斷手段判斷為未檢測出臉時,依據藉由前述攝影手段所攝影的圖像,判斷攝影場景;及第2聚焦控制手段,依據藉由前述攝影場景判斷手段所判斷的攝影場景,移動聚焦透鏡至第2透鏡位置。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臉檢測手段係對藉由前述攝影手段所攝影的全體圖像,檢測具有規定比例以上之大小的臉。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第1聚焦控制手段係取得人物優先用之透鏡位置作為前述第1透鏡位置,並移動聚焦透鏡至該取得的人物優先用之透鏡位置。
  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第1聚焦控制手段係取得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被檢測出之因應於臉之尺寸的透鏡位置,作為前述第1透鏡位置,並移動聚焦透鏡至該取得的透鏡位置。
  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臉數判斷手段,判斷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所檢測出的臉是否為複數個;及臉特定手段,當藉由前述臉數判斷手段判斷臉有複數個時,從複數個臉中特定成為主被攝物之臉,前述第1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臉數判斷手段判斷臉不是複數個時,取得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出之因應於1個臉的尺寸的透鏡位置作為前述第1透鏡位置,並在藉由前述臉數判斷手段判斷臉有複數個時,取得藉由前述臉特定手段所特定之因應主被攝物的1個臉之尺寸的透鏡位置,作為前述第1透鏡位置。
  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臉特定手段係依據藉由前述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出的各臉之大小、各臉與畫面視角中心相距之距離、各臉之像臉的程度之各要件中至少1個以上之要件,特定成為主被攝物的臉。
  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攝影場景判斷手段係根據是否為利用閃光燈的攝影,是否為超高照度或超低照度、是否檢測出閃爍、是否光源為太陽光、是否為光圈全開之要件中至少1個以上之要件,來判斷攝影場景。
  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判定手段,用來判定根據藉由前述攝影場景判斷手段所判斷的攝影場景來判定泛焦之種類,前述第2聚焦控制手段係取得因應於藉由前述判定手段所判定之泛焦之種類的透鏡位置,作為前述第2透鏡位置,移動聚焦透鏡至該取得的透鏡位置。
  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設定用於變焦處理之變焦倍率的變焦倍率設定手段,前述第1聚焦控制手段係取得因應藉由前述變焦倍率設定手段所設定的變焦倍率的透鏡位置作為前述第1透鏡位置,並移動聚焦透鏡至該取得的透鏡位置。
  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設定用於變焦處理之變焦倍率的變焦倍率設定手段,前述第2聚焦控制手段係取得因應藉由前述變焦倍率設定手段所設定的變焦倍率的透鏡位置作為前述第2透鏡位置,並移動聚焦透鏡至該取得的透鏡位置。
  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可半按操作及全按操作的快門按鈕、及判斷前述快門按鈕是否為被一次全按操作的第1判斷手段,前述第1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第1判斷手段判斷為快門按鈕被一次全按操作,且利用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到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前述第1透鏡位置,前述第2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第1判斷手段判斷快門按鈕被一次全按操作,且藉由前述臉檢測手 段未從圖像中檢測到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前述第2透鏡位置。
  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光學變焦倍率設定手段,設定用於光學變焦處理之光學變焦倍率;及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藉由前述光學變焦倍率設定手段所設定的光學變焦倍率是否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前述第1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第1判斷手段判斷快門按鈕被一次全按操作,且藉由前述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光學變焦倍率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且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出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前述第1透鏡位置,前述第2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第1判斷手段判斷快門按鈕被一次全按操作,且藉由前述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光學變焦倍率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小,且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未從圖像中檢測出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前述第2透鏡位置。
  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第2判斷手段,用來判斷前述快門按鈕是否被半按操作;及自動聚焦控制手段,對被攝物實行自動聚焦處理;前述自動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第2判斷手段判斷快門按鈕為半按操作時,實行前述自動聚焦處理。
  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光學變焦倍率設定手段,設定用於光學變焦處理之光學 變焦倍率;及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藉由前述光學變焦倍率設定手段所設定的光學變焦倍率是否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前述自動聚焦控制手段係進一步在藉由前述第1判斷手段判斷快門按鈕被一次全按操作,且藉由前述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光學變焦倍率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時,實行前述自動聚焦處理。
  1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自動聚焦控制手段係對根據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所檢測的臉之位置的AF領域,實行自動聚焦處理。
  16. 如申請專利範圍15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臉數判斷手段,判斷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所檢測出的臉是否為複數個;及臉特定手段,當藉由前述臉數判斷手段判斷臉為複數個時,從複數個臉中特定成為主被攝物的臉,前述自動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臉數判斷手段判斷臉不是複數個時,對根據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出的1個臉之位置的AF領域,實行自動聚焦處理,藉由前述臉數判斷手段判斷臉為複數個時,對根據藉由前述臉特定手段所特定之成為主被攝物之1個臉之位置的AF領域,實行自動聚焦處理。
  1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自動聚焦控制手段係當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未從圖像中檢測出臉時,對規定位置之AF領域實行自動聚焦處理。
  1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AF失敗判斷手段,其判斷藉由前述自動聚焦控制手段所進行之自動聚焦處理是否失敗,前述第1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AF失敗判斷手段判斷自動聚焦處理失敗,且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到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前述第1透鏡位置,前述第2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AF失敗判斷手段判斷自動聚焦處理失敗,且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未從圖像中檢測到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前述第2透鏡位置。
  1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第1判斷手段係於前述快門按鈕被半按操作後至規定時間經過前,前述快門按鈕被全按時,判斷前述快門按鈕被一次全按,第2判斷手段係於前述快門按鈕被半按操作後前述快門按鈕未被全按操作而經過前述規定時間時,判斷前述快門按鈕被半按操作。
  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前述第1判斷手段係於藉由第2判斷手段沒有判斷出前述快門按鈕被半按操作,而判斷出前述快門按鈕被全按操作時,判斷為前述快門按鈕被一次全按操作。
  2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第3判斷手段,其於藉由前述第2判斷手段判斷快門按鈕被半按操作之後,判斷前述快門按鈕是否被全按操作, 前述第1判斷手段係於藉由前述第3判斷手段判斷前述快門按鈕被全按操作的時間點,於藉由前述自動聚焦控制手段所進行的自動聚焦處理未完成的情況,判斷為快門按鈕被一次地全按。
  2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光學變焦倍率設定手段,設定用於光學變焦處理之光學變焦倍率;及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藉由前述光學變焦倍率設定手段所設定的光學變焦倍率是否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前述第1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光學變焦倍率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且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出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前述第1透鏡位置,前述第2聚焦控制手段係於藉由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光學變焦倍率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且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未從圖像中檢測出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前述第2透鏡。
  2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之攝影裝置,其中具備有:自動聚焦控制手段,對被攝物實行自動聚焦處理;光學變焦倍率設手段,設定用於光學變焦處理之光學變焦倍率;及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藉由前述光學聚焦倍率設定手段所設定的光學變焦倍率是否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前述自動聚焦控制手段係在藉由前述光學變焦倍率判斷手段判斷光學變焦倍率未較規定之光學變焦倍率小時,實行前述自動聚焦處理。
  24. 一種聚焦控制方法,係具備攝影被攝物的攝影手段之攝影裝置的聚焦控制方法,其特徵為包括下列步驟:臉檢測步驟,從藉由前述攝影手段所攝影的圖像中檢測臉;檢測判斷步驟,判斷是否已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出臉;第1聚焦控制步驟,當藉由前述檢測判斷步驟判斷已檢測出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第1透鏡位置,以使聚焦對準該臉;攝影場景判斷步驟,當藉由前述檢測判斷步驟判斷為未檢測出臉時,依據藉由前述攝影手段所攝影的圖像,判斷攝影場景;及第2聚焦控制步驟,依據藉由前述攝影場景判斷步驟所判斷的攝影場景,將聚焦透鏡移動至與前述第1透鏡位置相異的第2透鏡位置。
  25. 一種攝影裝置的記錄媒體,記錄有聚焦控制程式,該攝影裝置的記錄媒體的特徵為:使具備攝影被攝物攝影手段的攝影裝置所具有的電腦,發揮如下功能:臉檢測手段,從藉由前述攝影手段所攝影的圖像中檢測臉;檢測判斷步驟,判斷是否已藉由前述臉檢測手段從圖像中檢測出臉;第1聚焦控制手段,當藉由前述檢測判斷步驟判斷已檢測出臉時,移動聚焦透鏡至第1透鏡位置,以使聚焦對準該臉; 攝影場景判斷步驟,當藉由前述檢測判斷步驟判斷為未檢測出臉時,依據藉由前述攝影手段所攝影的圖像,判斷攝影場景;及第2聚焦控制手段,依據藉由前述攝影場景判斷步驟所判斷的攝影場景,移動聚焦透鏡至第2透鏡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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