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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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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律师提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2

专栏: 2025-01-23 1190 0 原创 举报

孙璐律师政法大学提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2六、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法条对比】

正式稿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分析】

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对应条款的前三款,仅保留了正式稿第6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该一种情形及处理。

对于该做法,最高院王丹等法官的解释是“从司法实践看,目前产生争议的多是未成年人用监护人的账号打赏,甚至也不排除实际上是成年人自己打赏,但恶意以未成年人名义要求返还。因此,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查清实际打赏者是谁这一事实以及如何合理分配直播平台管理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故对该款予以删除。

对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夫妻另一方可要求直播平台返还。该规定的精神对于净化网络空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督促直播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部分反馈意见认为,应进一步细化平台与主播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淫秽、色情认定标准。经慎重研究认为,该意见有一定道理。涉直播打赏纠纷涉及对新业态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目前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直播内容的即时性、观众的不特定性等,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进一步明晰。而且,如果直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还存在收缴等情况,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通盘考虑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故《解释(二)》对该款予以删除。”

七、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法条对比】

正式稿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分析】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第一款增加了无效的法律依据并新增第二款将第一款之行为列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以及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加重了配偶为此类行为时在婚内及离婚时的不利后果。

八、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法条对比】

正式稿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分析】

1. 在双方对出资款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正式稿规定的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增加了“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2. 更大的变化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且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结果不再是征求意见稿的“予以补偿”,而是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是否补偿”;

3. 更更大的变化是,不再考虑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故此,房屋的转移登记、加名以及产权登记记载的份额不再与离婚能分割到的份额具直接关系,力图更好地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个体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平衡。

九、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法条对比】

正式稿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分析】

正式稿增加了股权购买出资的来源限定,排除了夫妻一方个人出资的情形,较征求意见稿更为严谨。

十、夫妻均为公司股东的离婚处理

【法条对比】

正式稿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分析】

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企业登记”明确为“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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