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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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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男女一方将房产给另一方离婚如何处理

专栏:婚姻 2025-01-20 3419 0 原创 举报

继昨天为大家分析了最新司法解释对于假离婚和离婚躲债的规定后,今天继续以大家能看得懂的语言来说说现实生活中很普遍的男女一方将房产给付另一方离婚如何处理的最新规定。建议婚姻中存在此种情况的朋友们多学习了解。


▐ 一、给予房产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男女或者夫妻一方为什么要将自己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给另一方呢?其原因,不尽相同。有的为了与另一方建立婚姻关系而给予房产,有的是为了巩固、稳定婚姻关系给予房产,有的是出于对自己婚姻过错的补偿而给予另一方房产等等。

有人认为接受一方系无偿获得了房产,从市场交易的视角,接受房子一方确实没有支付货币给到给房子这一方,好像真的是无偿获得。但深入思考一下,从并非无原因给予这一角度看,不能说毫无对价。

给房子无论是为了建立、巩固、稳定婚姻还是出于补偿等其他原因,都是为了实现某个目的。婚姻家庭是基于情感、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关系,以人格融合和利他为特征,不能适用”等价有偿“的商品交易计算法则来进行评价。所以,给予房产一方并非无原因的给付,接受房产一方也并非完全无偿的接受。


▐ 二、最新规定的制定背景

事实上,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此已经有了规定,内容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那么,婚家编司法解释(二)为啥还要再进一步的规定呢?

首先,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确实比较多。多的原因呢,是因为房子的价值量普遍较大,关系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且一方给予房产时通常对婚姻寄托有长期稳定的诉求,一旦关系破裂,意味着诉求不能实现,情感上便难以接受。我团队就曾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对此深有体会。其中一例系男女双方恋爱时男方说自己没有能力给彩礼,但提出女方跟他结婚可以签协议把房子给予女方一半。双方结婚后也确实补签了协议,但一直没有给女方在房本上加名。几年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男方就基于不能人财两空的心态提出撤销给女方房子的协议。

其次,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较为框架且过于注重是否完成过户或者加名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按照过户了或者加名了就不能撤销赠与,没有过户就可以撤销赠与的二分法则,而忽视了婚姻家庭的伦理和道德实体特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还给了有些不良动机之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实施拿到房子就离婚及其他利用婚姻不当得利等行为。因此,需要在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给予更明确及注重实质公平正义的审理规则。


▐ 三、新规的内容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房子后发生离婚纠纷时,可能存在房子还未过户或加名以及已经过户或加名两种情况。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二第5条分别进行了规定。

(一) 未过户或加名

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对房子归谁有争议的,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当时是因为什么约定给房子,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生养了几个子女及养育的情况、离婚是谁的过错、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的高低等因素,来判决房屋归哪一方所有,并确定得到房子这一方是否需要给另一方补偿款,如果需要给,给多少的问题。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依照新规,即便房子没有过户,只要满足结婚时间长,对婚姻没有过错,对家庭贡献大等条件,依然有可能得到房子,并不是只要没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律得不到房子。

(二) 已过户或加名

第5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子归谁有争议的,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房子原所有人没有重大婚姻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判决房子归原所有人,并结合给房子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生养了几个子女及养育的情况、离婚是谁的过错、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的高低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给另一方补偿款,以及如果需要给、给多少的问题。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如果结婚时间不短,一般不允许撤销给房子的行为,房子归现登记所有人。但仍应需综合考虑上述所述多个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给另一方补偿款,以及如果需要给、给多少的问题。

划重点:

1. 综合两种情况,决定房子归属的因素中,结婚时间的长短及对家庭的付出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2. 如果想排除上述综合考量因素,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给房子的行为和婚姻是否成立及持续无关。

(三) 确定可撤销给房的情形

第5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给房子这一方有证据证明在给房子这个事儿发生时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房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或者对给房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给房一方要求撤销给房的约定或者行为的,法院会支持。


▐ 四、最新规定的人性光芒及挑战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相对于原规定,新规更加注重双方对婚姻的付出和贡献,更兼顾利用婚姻不当获利的风险排除以及维护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等实质正义及诚信信用原则。

但新规也必然面临较大的挑战。比如,什么叫重大离婚过错?是多次出轨才算还是一次出轨很长时间才算,还是还是必须达到民法典婚家编第1079条规定的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长期持续的同居才算?恐怕自己出轨的裁判者和道德标准极高的裁判者给出的结论不会相同;再比如,对于对家庭贡献的大或者小的判断,有长时间婚姻经验和没有婚姻经验甚至连恋爱经验都没有的裁判者也一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当裁判结果与裁判者个人的道德观、价值观、生活经验等主观方面过度挂钩,换句话说,当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结果的正义其实也具有了非确定性和更大的主观性。司法实践将出现更多的类案异判。因结果的可预判性变差,司法解释对于咱老百姓的行为指导的重用也将减弱。


▐ 五、相关法条

婚家编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婚家编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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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专栏作者

河南省首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首批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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