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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用数据解读系列(一)——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解读

专栏:合同 2023-08-16 6565 0 举报

劳动法实用数据解读系列(一)——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解读

  • ♞数据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5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 ♞案例解读

(2016)京01民终1011号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7.15入职A公司,任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4.7.15-2015.7.14的《劳动合同》,同日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至2014.10.14止,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工资为9000元。王某正常工作至2015.3.31。后王某主张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的法定标准,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裁决:

1.A公司支付王某2014.7.15-2014.10.14期间工资差额4200元;

2.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申请。

A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据此,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系一年期劳动合同,A公司主张与王某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采信王健硕的主张,认定其试用期为一个月,即自2014.7.15-2014.8.14止。故,A公司应补发王某2014.8.15-2014.10.14期间的工资差额4000元。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王某的转正工资为9000元,A公司按照7000元支付王健硕试用期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应补发王某试用期工资差额200元。

裁判结果:

A公司应支付王某2014.7.15-2014.10.14期间工资差额4200元。

  •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综合考虑a.劳动期限与使用期限之间的法律关系、b.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同岗位工资标准、c.试用期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关系,切莫随意为之。

2.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约定的内容后签字,切莫耍小聪明,更莫忽视自己的权益,将希望寄托于纠纷发生后律师或仲裁,否则,不但要耗费有形的金钱、精力和时间成本,更会造成劳动信誉崩塌的无形损失。

  • 律师寄语

合同是君子的大宪章,守法是履约的基本要求。

撰稿人:聚点律师团队  周思佳律师

周思佳 律师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争议专业委会委员

专注于企业用工风险防范、财税合规、知识产权管理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系统的法律服务和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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