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收费-发证二、申报条件和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证明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4、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5、出租委托人代管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证明材料6、出租抵押的房屋,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1)为承租的住户或单位服务的原则公有房产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地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居住生活的需要,这是由我们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在房屋租赁关系的管理上,必须维护承租方的合理使用权,为住户或承租单位服务。为达到上述目的,出租房屋时,租赁双方必须签定《房屋租凭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时主要强调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坚持为承租方服务的经营方向。强调支持承租方的合法要求,从经营上不断地降低成本、扩大修缮范围、提高维修的技术标准。(2)维护公有财产的原则将出租的房屋管理好。在租凭过程中要正确行使产权管理包括的各项权利,达到更好地发挥房屋商品在国计民生中应有的作用。对房屋承租方来说,对承租的房屋有依约使用的权利,但没有任何处分权,这一点必须加强管理,做宣传。租赁双方都要遵守租赁政策和《房屋租赁契约》的规定,对房屋要爱护使用,注意保养,避免或减少房屋遭受人为的损坏,从而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搞好房屋的正常维修。在保证房屋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房屋的条件。(3)组织租金收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通过房屋租赁的经济活动,交出房屋的使用价值,收回交换价值,这是实现房屋再生产的必要条件。组织租金收入,做到应收尽收,这也是人民长远利益之需要。因此,正确地评定租金,使群众合理负担,组织好租金收入,做到&lsquo以租养房&ldquo,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房管工作的主要任务。(4)保证租赁关系正常的原则租赁关系是否正常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租赁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和规定、维护租赁关系的正常化。禁止以出租或承租房屋搞投机活动,谋取私利,擅自拆迁房屋和设备,以及房屋的转让或私自交换使用。(5)充分发挥房屋效用的原则由于房屋固定在一定的地理位置上,房屋的用途取决于房屋的建筑形式,它是相对固定的,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任人选择,而只能由房屋选择&rdquo合适的主人。总之,租赁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是将出租的房屋管好、修好、用好。为承租单位或住户服务好。在租赁工作中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并作为租赁管理工作优劣的标志。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但如果系出租人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侧墙倒塌,则另当别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3)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装修、添置附合物等问题有详细规定。(4)没有解除,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应当通知承租人,因为这里面涉及到房屋承租人的一个优先购买权问题,但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房屋共有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必通知承租人。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