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可以去当地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一般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如果觉得补偿低建议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征地补偿安置是给予被征收人的,对于补偿标准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土地流转是土地流转和征收是不一样的。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不是。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是因征收而对被征收人作出的一份补偿方案文件,该公告中一般会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事项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一般相关部门是会公布安置补偿方案的,如果没有公布那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凯诺拆迁律师,您好,你可以看看当地发布的相关安置补偿方案,如果没有发布,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在土地征收中,为了安置以土地为收入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偿费。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话,那么此时就会产生安置补助费,在被征收人拿到安置房之前,征收方就需要给予被征收相应的费用用于过渡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如果村民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了,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享受的。当然了,还得看具体的情况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一般情况下,征收方要主动公开安置补偿方案的,以及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的,如果没有的话,那是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
北京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一般来说给予被征收农民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补偿多少要看 体的相关政策的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应当要包括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方式以及征收目的等,同时要将这些信息向被 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至少是30天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这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要结合实际情况
第一,征地赔偿在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安置时是按照户口人数来计算的,补偿款是按照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来计算。第二,安置房的面积每个地方都不一样,我们这边是按户口人数来的,一人70平方米。除了房屋安置和征地补偿之外,还有过渡费,就是安置房造好以前,按照户口人数每人多少一个月的租房费,我们(农村)这边是200人月,这个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还有拆迁奖励费,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大家拆迁,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还有几万的拆迁奖励费,但这个也是地区不一样都不一样的,有些地方有,有些地方没有。第三,你户口外迁了,那么拆迁跟你是没有关系的,土地面积没有变化,只是少了你的安置房(70平方米),租房费等。总的来说,你亏了,户口出去没法享受一切村民待遇了。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你好,一般情况下,在确定了土地征收范围之后,相关部门会制作征地公告并张贴在被征收区域内的,如果没有,那是不合法的。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征地补偿方案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土地补偿费的费用、支付标准、支付对象、支付时间等,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如果你认为不合理的话,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如果您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听证,相关部门应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公告,若被征收人还不满意,那么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如果是集体土的话,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包括土地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觉得赔偿低,建议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在《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有规定: 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 展开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在《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有规定: 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让方式的土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