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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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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和解是爭議各方就法律案件達成的方案,在法庭訴訟開始之前或之後達成。集體和解是對多個類似法律案件的和解。[1]

庭外和解僅對和解之當事人具有效力。由於並非在法庭上達成和解,故和解內容並沒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而僅有和解之效力,即一般之契約之效力。

通常庭外和解的協議是保密的,即是說公眾不可能知道該協議的內容,例如不知道誰對誰錯、甚至金錢金額。因此也不可以前身此類個案作為引申,令其他個案的民事受害人要求同額的補償或賠償。

相關

[編輯]
  1. ^ Erichson, Howard M. Uncertainty and the Advantage of Collective Settlement. DePaul Law Review. 2010–2011, 60: 627 [21 September 2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