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承租方)与服装城(出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服装城的开业日期是2007年9月28日,而服装城没有开业。(1)本人以向服装城缴纳租金5986元,押金5986元,电费押金2000元。(2)因服装城规定的交房日期是2007年8月20日,所以本人的装修,装修花费5162元(3)合同关于双方违约大概是这么规定的:... 展开
本人(承租方)与服装城(出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服装城的开业日期是2007年9月28日,而服装城没有开业。(1)本人以向服装城缴纳租金5986元,押金5986元,电费押金2000元。(2)因服装城规定的交房日期是2007年8月20日,所以本人的装修,装修花费5162元(3)合同关于双方违约大概是这么规定的: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本人违约需赔偿租赁合同存续期内总金额的10%(签定的是三年的合同,只交了第一年的租金),而没有明确规定服装城,(4)在(服装城运营公约)中规定如一方违约需赔偿另一方双倍的保证金和直接经济损失的20%。在(3)中合同法是否有规定双方互约的责任?在(4)中服装城在没有开业的前提下(服装城运营公约)是否有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