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跟学打卡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需要考生们不断地积累与练习。以下是为《经济法基础》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财务会计报告(大纲要求:掌握)(★★★)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①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②会计报表附注;
③财务情况说明书。
(3)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2.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2025年调整)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4)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法定人员签名并盖章:
单位性质 | 签章人员 |
自主记账的单位 | ①单位负责人 ②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设总会计师的单位为总会计师) 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委托代理 记账的单位 | ①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②委托人负责人 |
(5)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6)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5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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