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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国际交往中一贯尊重国际条约,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确认期效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对涉外行政诉讼中国际条约的适用作了规定,规定指出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这就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有一个限制:即凡是我国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与我国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那么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原则:
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
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
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那么,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涉外行政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它的特征有:
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表现在主体的涉外性,而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涉外行政诉讼是适用于外国人的行政诉讼,并且也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涉外行政诉讼的主体也需要有一定的理解。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1.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