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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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指导的重要地位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是指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学体系的位置。不管人们如何评价结果加重犯,如何看待结果加重犯,只要它还存在于刑事立法中,它就应该在刑法理论中有一席位置,那种回避结果加重犯的态度只能使人们“疏远”结果加重犯,最后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缺乏正确的结果加重犯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在认定与处理结果加重犯时就会出现极大的随意性。具体领域中实施的地位 具体说来,在刑法体系中,结果加重犯应在以下领域有一席位置。 1、在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既遂一节,介绍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因为结果加重犯也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形态,是犯罪既遂的一种。 2、在未遂犯理论中研究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3、在共同犯罪论的领域研究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在一罪与数罪形态中研究结果加重犯与有关一罪特殊形态的异同。 5、在刑事责任一章中简单介绍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基本犯罪的危害结果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讲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基本罪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与其他因果关系一样,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也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犯罪实行行为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实行行为 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一定包含着引起某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内容,否则,该结果就不会由它引起。危害行为 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只有当这种实在可能性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确认该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结果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具有危害结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没有独立犯罪意义的构成要件要素。所谓独立意义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完整犯罪构成要件的,并且有独立法定刑的犯罪。加重结果为基本犯罪所引起,它的危害行为也是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缺乏独立的危害行为,因此不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系统,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再次,加重结果超越于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价的重的结果,这种超越性就是它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内的任一要素,虽说是超越了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并没有改变基本犯罪的犯罪性质,仍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意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结果加重犯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
行为人必须实施基本犯罪且该犯罪引起加重处罚的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基本犯罪是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基本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为实害的结果犯,但是随着立法的发展,行为犯也可以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险犯也能够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但是中国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为危险犯的情况。客观特征 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可以说...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加重结果犯的成立条件结果加重犯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缓刑最高可判多少年 2024-12-28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的刑期根据具体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法律并未规定缓刑的最高年限。 一般来说,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例如,某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就是在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如无其他法定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罪犯一定的机会进行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和挽救功能。[详情]
甘肃省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2024-12-28
在甘肃省,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应当立案侦查。一般来说,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无论盗窃财物价值多少,都应立案。 2.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4.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5. 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详情]
被拘留了要多久才能判刑 2024-12-28
被拘留后到判刑的时间因案件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 37 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通常为 1 个月至 1 个半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也有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2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从被拘留到判刑,短则几个月,长则可能一年多甚至更久,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司法程序的进展。[详情]
交通肇事犯罪有自首情节如何去处理 2024-12-28
交通肇事犯罪有自首情节的,通常会得到从宽处理。一方面,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表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反思。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根据自首的具体情况,如自首的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的程度等,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进行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自首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总之,自首情节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一个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刑罚有着重要的影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