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实施裁员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首先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及全体员工公示说明情况,同时附上相关生产经营信息;其次提出裁员计划;接着应就该计划征询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据此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然后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汇报裁员计划及其反馈意见,并接受其指导;最后,用人单位需正式发布裁员方案,与受裁人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向受裁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开具裁员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