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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宜宾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郭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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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伟律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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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1)对于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应当进行平均分配。换句话说,在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之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该尽量保持平均;根据生产活动以及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来源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做出调整,体现出差异化的特点。对于那些专属于某一方的私人物品,一般情况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2)当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而分居两地,各自管理并使用的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各自归属到管理及使用方手中;如果存在较大的差距,则由获得较多财产的一方用与其所获财产相当的金额来偿还另一方。 (3)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的夫妇,如果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了彩礼,或者是因为婚前支付行为导致支付方生活出现困难,那么在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 (4)若有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那么在入伙的财产分配问题上,可以将入伙的财产全部交给一方所有,而得到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 (5)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没有产生收益的养殖、种植等产业,在离婚时,应当从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的分割或估值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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