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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诉讼律师

武汉经济诉讼律师-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验丰富,帮助过21412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蓝鹏律所始终坚持“精细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秉承“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汇集了一大批的法律服务人才,律师团队大都毕业于国内外高等学府,多数同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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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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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诉讼律师-张涛华
张涛华律师专职律师
执业 7年,帮助过272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张涛华律师毕业于法学强校“五院四系”之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首批通过企业合规师认证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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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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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诉讼律师-姬志文
姬志文律师合伙人律师
执业 6年,帮助过9913人,好评数166,回复速度快

姬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擅长财产保全,解封,强制执行,现执业于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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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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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其债务时,若在这种情况下对其他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对债务并无异议,但却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申请执行的时效性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个期间为两年。具体来说,是从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而对于法律文书规定需要分期履行的,则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进行计算;至于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间的,则应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进行计算。此外,债权是指能够请求他人实施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相对于债权而言,债务即为必须承担某种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上义务。因此,从根本上看,债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均不能独立存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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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虎律师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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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崧年律师2024年12月26日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利,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

    何华利主任律师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