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权乃一项举足轻重的民法权利,旨在赋予继承人依法享有无偿获取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权益。究其本质而言,它实则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然而却因其独特的身份属性而与普通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相异。当继受权遭受侵犯之际,合法继承人有权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关于遗产继承,虽无明确的时间期限,然对于遗产继承纠纷之诉讼,却设有三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依其规定执行。因此,在遗产继承方面,并未设定时效限制。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