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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商业合同律师

宿州商业合同律师-刘刚
刘刚律师
执业 13年,帮助过20460人,好评数552,回复速度快

刘刚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8098715696。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拥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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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解除之规制

合同解除划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大类别。 1、各合同当事方可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相应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亦可就单方面解除合同之事由作出具体约定,解除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内容行使解约权力。 2、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之际,各方当事方均可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际实现; (2)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截止之前,如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已明确表明或通过自身行为告知其将无法履行主债务义务; (3)当事人中的一方若未能按期履行主要债务责任,经过书面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 (4)当事人中的另一方存在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 (5)法律对于此类情形设定了其它特定的解约条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正式通知。合同自该通知抵达对方之日起即行解除;若通知中明确指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履行债务则合同将自动解除,在此期间内债务人若未能履行债务,则合同自通知中所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时起解除。当事人中的一方若未向对方发出通知,而是径直采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成立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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