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调岗安排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两种情况需注意:
1. 劳动合同有明文规定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员工职位,此时调岗方案合法合规。若因此类原因而离职则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2. 若调岗方案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未明确表达解聘意图时,劳动者不得无故旷工,否则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能导致被合法解聘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注释:
(1)雇佣方与员工协商达成的调岗协议,如无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公司有此权利,则公司擅自调动员工岗位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
(2)调岗过程中如出现工资下降、工作环境恶化等情况,如事先有相关约定,均属不合理调岗;
(3)无论调岗方案如何不合理,只要公司未明确表示解聘意向,劳动者均不可以此为由旷工,否则将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成为公司合法解聘的理由,从而失去获取经济补偿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对单位方面进行的规定
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