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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离婚纠纷律师

离婚之际女方是否需退回彩礼之问题探讨

在婚姻解除的过程中,女方通常无需退还之前所收受之彩礼事宜。然而,存在着特定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的可能性:首先,是在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但是并没有共同生活过的环境下。这里的判断标准大致涵盖几个核心因素,包括:男女双方是否已开始共同居住、共同居住的时长、在共同居住期间主要生活开销的承担责任、女方是否已经怀孕或生产子女,以及无法共同生活的责任方等等。其次,是在婚前给予彩礼,并且这一行为导致了赠与者生活上陷入困境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若男方以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但是并没有共同生活过、婚前给予彩礼,并且这一行为导致了赠与者生活上陷入困境等理由,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那么应当设定双方必须先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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