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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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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债务律师-王丽丽
办案经验丰富,乐于助人,服务态度好,回复速度快

执业理念:敬业、专业为律师之根本,在法律框架内,尽全力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利益。 [更多]

18851811556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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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债务律师-刘睿
刘睿律师合伙人律师
执业 10年,帮助过149521人,好评数4629,回复速度快

刘睿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本地人,熟悉南京本地文化,人脉资源广泛,从事法律工作17年,曾在大型房地产公司,民营企业等担任法律顾 [更多]

13813990202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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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背负的债务需由双方共同偿还。那么,在离婚之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这部分共同承担的债务呢?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若在离婚诉讼中,债务问题成为了争议焦点,则一方可依法请求给予赔偿。在处理离婚相关事项时,由于双方对债务责任的承担持有不同的立场和心态,有可能会产生利用离婚手段来规避应共同承担的债务的现象。在此情形之下,并不意味着仅依据配偶一方自愿全额承担债务或者分担部分债务就可以消除配偶另一方所承担的债务责任。无论导致债务产生的具体原因为何,实际上,夫妻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仅能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共同债务,仍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种责任的承担并不因夫妻间的离婚行为或者协议约定而得以豁免,善意的第三人(即债权人)有权将债务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亦可同时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欠款。倘若一方单独承担了债务或者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原先的约定或裁决金额,该方有权向另一方索取超出部分的款项,并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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