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浙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兴,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烟草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贵...
【原告诉请】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批次、大额地充值实名认证的某账号并向某网红打赏。期间S某通过言语聊天,装可怜,以及发送隐晦性质的视频,不断...
综上所述,苏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