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为某村成员,2011 年,因村修建村路需要,村委将村北废弃坑塘(总面积2349.4 平方米)提供给原告作为宅基地建房使用,原告支付对价八万元。 取得该处宅基地后,原告花费大量资金回填土方平整土...
律师点评:一、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全部价款,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办理房产证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中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并承...
案件名称:张**不服**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件背景原告张**因不服**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委托李新萍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张被告**县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存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