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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协议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后,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协议(以下简称“离婚协议”)仅在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备案后方能产生效力,而并非绝对需要进行公证程序方可成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具体来讲,即使您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公证手续,但由于未能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并备案该份离婚协议,那么此协议仍然无法视为有效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曾经接触过多位由于处置婚姻关系极端草率导致最终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他们往往在表达出“我不再愿意继续这段婚姻生活”或“我希望能够离婚”等意愿后,便随意地商定了一些表面上的条款,随后立即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当他们成功办理离婚手续后,却发现存在诸多未曾预料到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他们可能会误认为是由于未进行公证或者协议尚未生效所致,从而试图撤销先前的决定。然而,实际上,自完成备案之日起,离婚协议即已正式生效,此时再试图推翻其中约定的内容将变得极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来寻求挽回损失。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之前,即使您并不打算聘请律师为您撰写,也应当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在协议生效后再试图挽回损失时面临更大的难度以及额外支付大量不必要的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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