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继承问题,并无涉及到相应的时效方面的法规约束。当被传承者离世之后,其合法财产便自动转移为遗产,并有资格成为继承人之人可以享有这份遗产的所有权,除非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然而,若涉及到遗嘱赠与继承的情况时,需注意的是,受赠人必须在得知自己被遗赠后的两个月之内,对该遗赠行为做出明确的回应,否则将被视为已经主动放弃了这份遗赠。在继承正式启动之后,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他们应该在遗产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出自己的意愿,表明自己决定放弃继承。如未有任何表示,则会被视为已默认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来说,他们也应在知晓自己被遗赠后的两个月内,明确表达接受或者放弃该份遗赠的态度;若未在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样将被视为已经主动放弃了这份遗赠。此外,继承自遗产开启之日起,继承人若选择放弃继承,务必在遗产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现出自己的决心与立场;若是未能表达丝毫,那将会默认为已经接受继承。至于受遗赠人,他们更是要在了解自己的受遗赠权利后的60天之内,明确表达出接受或者放弃该份遗赠的态度;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出明确答复,那么同样将被视为已经主动放弃了这份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