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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公司”虚开发票案例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17-05-15 1824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1705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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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开县国税局查处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涉嫌虚开专票金额5485987.14元,税额932617.86元。税务人员从细微处着手,认真分析案情,仔细研究方法,在两户企业成立仅仅两个多月时,就及时发现并查处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为进一步完善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机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疑问

300万元销售合同引起税官警觉

华律网

今年6月下旬,开县国税局城区一所在对----斯尔特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和----宏利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企业)的日常例行巡查中发现,两企业每月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达300万元,引起了开县国税局高度警觉:两个刚刚投产的企业,有这样的生产能力吗?为进一步了解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县国税局对两企业7个生产加工点的设备、生产工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并结合其他同类企业的情况推算,发现企业每月的产值只有110万左右,远远低于其300万元的销售合同。同时,在核查中新的疑点不断出现:两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均为香港人,而法定代表人为什么却是开县人?两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同为香港人,同到开县设厂,办公室也租赁在同一处,他们和企业是何种关系?企业入账的设备台数(取得普通发票入账)与实际设备台数有很大出入,购进设备取得的发票到底是真是假?申请进入防伪税控系统时提供的合同是与一福建企业签订的,但双方后来为何并无业务往来,这又是为什么?

调查

税官深查细究撕开骗税面纱

面对种种疑问,为既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又严格执法、捍卫国家利益,开县国税局提出了控制风险,严密监控,控制票量,认真调查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并从五个方面开展调查工作。一是进一步核实两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在启运货物时进行实地核查;二是请公安机关协助,对两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人许--东和黄--宝的身份进行核实;三是约谈两企业法定代表人甲和乙,了解企业真实的组织构架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四是向两企业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调查其购进业务的真实性;五是到两企业货物的销售地了解其业务往来情况。

对两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身份核实的结果很快得以反馈: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两位的出入境记录,但一时难以对他们的身份进行判断。8月10日,在对两企业货物的销售方四川遂宁一外贸公司外调中发现,虽然双方的合同签订、资金往来、货物交易等情况未发现什么破绽,但该公司也为新办。8月11日,收到遂宁市国税局来函,要求对两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8月15日,收到两企业原材料购进地税务机关回函,称其购进业务真实,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按照函调管理的要求,开县国税局对两户企业的情况迅速开展核查,在约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甲和乙时,两人均称在外地,但通过调查发现----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并没有外出。8月20日,对甲进行约谈。在约谈中,通过宣传政策、晓以利害关系,通过对其漏洞百出的解释步步紧逼,甲终于吐露了真实情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是他的妻子,两个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和--,另外一个股东--他不认识,他和乙只是顶名,调查工作至此取得重大突破。

8月21日,通过对两企业7个生产点开展调查中核实,这些生产点一直都没有为两企业生产过产品,只是对外宣称是两企业的工厂,实际所做的只是向两企业提供工人名单,然后每月在两个公司造好的工资表、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单上签字,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两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真相

开票公司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在了解到两企业的实际情况后,开县国税局立即采取措施。8月21日,请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前介入,与两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人正面接触,8月21日晚将两企业的金税卡和专用发票收回。当8月22日与两位实际经营管理人联系作进一步调查时,发现两人已经走逃(由于两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人许--东和黄--宝身份的特殊性,在正式立案及两人的具体身份未明确以前,公安机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只有行政执法权的税务部门,也无法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根据案情,开县国税局迅即于8月23日上午冻结了两户企业的银行账户,按照规定及时将尚未报税的结存发票16份全部做了失控发票登记处理;并与企业的销货地税务机关遂宁国税局联系,及时将初步调查结果向他们做了通报,随后,将两户企业对----外贸公司的所有开票情况向遂宁国税局发函进行了通报。8月24日,开县国税局稽查局正式对两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

据介绍,----斯尔特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和----宏利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均为三无企业(即开票公司):其股东和法人都是由人指定并冒充的;其公司构架、会计、出纳、保管员均为虚设,未正式上班;生产经营场地为用支付租金的方式联系已办证或尚待办证的小型个体加工点;所有的工资名册(包含行管人员和生产工人)、送货单、提货单、原料领用单等等均为杜撰,相关空白单据也是让其分厂的有关人虚构、签署;虽有购进原材料的发票入帐,但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行为,更不可能存在产品销售情况,其购进材料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税务部门上下的配合下,在其他单位的协助下,在开县国税局的尽职尽责下,仅仅两个多月,两企业就露出马脚。目前,开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对两户企业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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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冻结后还能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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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起诉,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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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起诉时,法人通常需承担以下责任: 其一,若企业因自身过错导致被起诉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可能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比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需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剩余债务进行清偿。 其二,在某些情况下,如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法人可能会因直接参与或负有管理责任而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企业构成单位犯罪,法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其三,法人需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活动,包括出庭应诉、提交证据、答辩等。应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进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四,法人有义务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如实提供企业的相关财务、经营等信息,协助法院执行判决结果。若法人拒绝配合,可能会面临司法强制措施。

法人转让后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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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转让后,债务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法人转让时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包括依法通知债权人等,且转让协议中对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约定,那么按照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债务。受让方应在其受让的资产范围内对原法人的债务负责。 其次,如果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债务承担事宜,一般情况下,债务仍由原法人继续承担。但新法人在受让法人资产的同时,也应承担与该资产相关的潜在债务风险。 最后,若债权人在得知法人转让后,明确表示要求原法人或新法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而双方不能就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债务的承担方以及承担的比例等。 总之,法人转让后债务的处理较为复杂,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的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以确保债务的妥善处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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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起诉股东的案件中,管辖问题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管辖法院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合同中有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某一特定法院管辖,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应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股东的住所地,公司住所地则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此外,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可能有特定的管辖规定。比如,涉及公司登记纠纷的案件,由公司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需要考虑诉讼的便利性、法院的管辖权范围等因素。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在起诉前,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以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并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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