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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自书遗嘱该如何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9-08 3243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9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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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老人为了避免日后子女纷争,写下遗嘱,认为自己手写的遗嘱,肯定没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遗嘱是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那么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下文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有效的自书遗嘱该如何写

第1、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

第2、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只能视为部分无效,对自己所依法享有的份额,才可以依据遗嘱执行,而不能适用于整个房产。

第4、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最后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华律网

二、问题一:财产状态变化,处分已不存在的财产无效吗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可是有些老人所立的遗嘱比较早,没想到立遗嘱后,财产的状态会发生变化。结果实际上,老人是遗嘱处分了一部分已不存在的财产。而这样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中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嘱,让三个儿子来继承东西两个院子的房屋。李老先生去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屋问题发生矛盾,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嘱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算做遗产。

法院认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嘱是自己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遗嘱中东西两院的房屋却并非他的财产。经审查,东院宅基地使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使用人的名字则是他的大儿子。虽然老人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始继承的时候,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李老先生不能用以前的遗嘱处分,因此该遗嘱无效,应在析产后再继承。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海淀法院的孟某某法官认为,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此案中,李老先生书写遗嘱时,房子都在,但到开始继承时,不仅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变化,而且全部由大儿子进行了翻建,因此已经完全不是遗嘱中的财产了,该遗嘱无效,故无法按照遗嘱继承

三、问题二:处分了共有财产,遗嘱部分无效吗

不过,如果处分的是共有财产,那么该遗嘱是有效还是全部无效呢?

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夫妇是同厂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单位房改时,二人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

不久郭老太去世,其子张-华一家就搬到这套三居室中,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则偶尔来看老人。二女儿认为其兄张-华有侵吞老人房产的企图。

张老先生见状,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这套三居室房屋留给儿子张-华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遗嘱下方有张老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其二女儿为分遗产,将张-华及其大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但这是他与郭老太婚后所得,应属二人的共同财产,他仅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属于郭老太。张老先生的遗嘱是自己书写的,有签名和年月日,形式合法,但他仅能处分这一半的房产。由于郭老太去世时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院判决张老先生的儿子张-华占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其两个女儿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释法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孟某某法官认为,此案中,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单位房改获得一套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但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郭老太的一半分割出来,张老先生仅能处分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的郭老太的份额。张老先生对这部分用遗嘱处分合法有效,张-华依法继承。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不过孟法官认为,如果一份遗嘱中既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又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遗嘱并非全部无效,处分自己财产部分的遗嘱有效,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无效。就此案来说,张老先生遗嘱中处分郭老太另一半产权的部分是无效的。郭老太的另一半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三个子女和张老先生四人按照比例平分。因此,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各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四、问题三:书写不规范太随意,遗嘱无效吗

孟某某法官说,遗嘱作为处理遗产的书面资料,必须明确具体,让人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不会出现歧义。如果一份遗嘱内容模糊,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不明确,则为无效遗嘱。

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的严先生遗嘱纠纷案中,该遗嘱就因此无效。严先生与结发妻子领养了一个儿子严-平。在妻子早逝后,严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又与周女士结婚。后来周女士年事已高,无法照顾严先生,严先生与养子媳妇关系又不好,他就自己去了养老院。

严先生去世后,其养子严-平持“遗嘱”诉至法院。该遗嘱中称:“我名下房产系我一人所有,在我死后由周女士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其处分应由严。”遗嘱最上方有严先生的签字,但没有日期。

严-平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但周女士认为严先生的晚年生活是由她照料的,养子严-平从未管过,二人也早已断绝父子关系,严先生不可能给严-平写遗嘱。而且该遗嘱书写不明确,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日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由严先生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很随意,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由严-平和周女士二人平分该房产。

法官说法

孟某某法官认为,遗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此案中,虽名为“遗嘱”,但其内容不明确,在指定继承人时,仅写了一个姓氏“严”,没有指名遗产归属的具体人。该遗嘱虽有签名,但在上方,也没有年月日。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法院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该房产。

五、遗嘱效力问题及风险提示!

【风险提醒】现在很多家庭还没有立遗嘱的习惯,但其实因为无遗嘱导致的后事纠纷层出不穷,今年2月一个亲生子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利甚至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遗嘱有没有效,主要看四个点:①立遗嘱人②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③处分财产是否有处分权④形式是否合法。

【专家建议】实践中,建议遇到遗嘱效力问题,提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可以帮助您:

1、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遗嘱的要件、效力、形式、后果等方面进行专业解读。

2、在当事人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遗嘱的情况下,见证律师可根据法律与经验协助当事人修改遗嘱,以使见证遗嘱符合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可以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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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三金和彩礼要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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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三金和彩礼是否需要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一般情况下,三金作为婚后赠予女方的个人财产,可不退还;彩礼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女方应退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后两种情形需以离婚为条件。 若三金是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且双方最终未结婚,一般应退还;若彩礼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等,已消耗部分可不退还,仅退还未消耗部分。 总之,是否退还三金和彩礼,要综合考虑结婚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活、赠与目的等多种因素,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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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吗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12小时前回复:

继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如果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存在合法的亲子关系,那么继子女享有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受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婚姻关系的影响。 然而,如果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已经解除,例如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合法方式,那么继子女通常就不再享有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此外,即使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如果生父母在遗嘱中明确排除了继子女的继承份额,那么继子女也不能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总之,继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财产,取决于他们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及生父母的遗嘱等因素。如果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夫妻之间在家协议签字离婚有效吗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4小时前回复:

夫妻在家协议签字离婚通常是无效的。离婚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并颁发离婚证后,离婚才正式生效。 在家签订的离婚协议,缺乏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定程序和审查,无法确保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它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一种意愿表达,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此外,离婚协议还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且这些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如果在家签订的协议在这些方面存在瑕疵或不合法之处,可能会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引发争议和纠纷。 总之,夫妻之间在家协议签字离婚在法律上一般是无效的,为了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出租属于共同财产吗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6小时前回复: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出租所得的收益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出租,但租金收益是基于该房屋的婚前所有权产生的,并非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劳动、经营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然而,如果在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装修等添附行为,且该添附行为增加了房屋的价值,那么在离婚时,对于添附部分的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该房屋的出租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出租收益应视为共同财产。 总之,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出租的收益通常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两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17小时前回复:

在夫妻离婚过程中,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首先,不同意离婚的一方需明确表达其不同意的原因,例如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其次,起诉方需准备充分的证据,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事实(如分居满两年、对方存在重婚或虐待等重大过错行为)、财产状况的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等)以及子女抚养情况的说明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信息,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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