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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自留地是什么?
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二、关于自留地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3、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4、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5、所以说自留地这一历史概念,带着鲜明的时代色彩和中国国情的底色,从出现到已经基本消失。
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华律网小编提醒您: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法律咨询。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关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纪鹏律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工作严谨细致,作风优良,待人诚恳友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划拨土地决定书能不能延期公告,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情形要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划拨决定书能否延期公告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划拨土地出让金每平方米的价格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土地使用权划拨形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首先,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严格审批后,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补偿金、安置费等费用之后方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我国划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具备的特征有:第一特征是具有无偿性,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无偿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第二个特征是公益性,一般都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是国家的一些规划才划拨土地。关于划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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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鹏律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土地使用权划拨形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首先,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严格审批后,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补偿金、安置费等费用之后方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划拨土地的包括两种情况:(1)机关用地和军用,比如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这些地方都要用到;(2)城市的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像给水、环保、电力、通讯、燃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等这些设施的用地。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