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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司上市律师-孙春明律师
孙春明律师
  孙春明,男,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曾经连续担任两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事迹:孙律师原系法律教师。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从1997年孙律师开始从事兼职律师,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目前孙律师已经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各类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使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孙律师善于全面深入细致地分析案情,制定科学可行的诉讼方案。孙律师工作态度认真,办案效率高,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专长:人身损害、民间借贷、保险纠纷、劳动争议、合同审查、刑事辩护以及各类再审检察监督案件等。  孙律师的执业理念是: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孙春明律师部分经办案例人身损害案件1、孙律师代理郭某与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地人身损害案件,经法院调解,赔偿郭某人民币120万元,其中60万元已经到位。2、孙律师代理范某某与某煤矿工伤赔偿案件,经过劳动仲裁调解,为范某某争取到13万5千元的赔偿款。3、孙律师代理吕某某与哈尔滨公交公司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6万元的赔偿款,且一次性支付到位。4、4、孙律师代理陈某某与刘某某火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经再审,双方调解结案,为当事人多争取5万元赔偿款。5、孙律师代理康某某与刘某某故意伤害赔偿案件,为康某某争取到6万元赔偿款。6、孙律师代理曲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赔偿案件,为曲某某争取到近4万元赔偿款。7、孙律师代理邵某某与屈某某交通肇事案,原告索赔近10万元,后经孙律师据理力争,最后以2万元调解结案。8、孙律师代理陈某与刘某某治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诉请近4万元,后经孙律师据理力争,法院仅支持原告1万多元。民间借贷案件1、孙律师代理某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市级检察院抗诉支持,省经过抗诉,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判决某某公司败诉,二审市级法院判决某某公司胜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2、孙律师代理柳某某与李某因婚恋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主张近4万元借款,后经孙律师举证质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孙律师代理林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主张25万元借款,后经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后原告撤诉。4、孙律师代理宋某某与杨某因婚恋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12万多元,法院均予以支持。5、孙律师代理孙某某与白某夫妻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为44万余元,法院均予以支持。6、孙律师代理徐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为98万余元,法院均予以支持。刑事案件1、景某某绑架、抢劫案,一审两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7年,二审打掉一个抢劫罪名,判刑十二年。2、信某某盗窃罪、诈骗罪辩护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3、薛某某受贿罪及侵占公司财产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改判九年。4、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数额4000元左右,一审判处罚金刑。5、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历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后诉至法院,后检察院撤诉,无罪释放。6、赵某某涉嫌强奸罪,经一审辩护,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获得缓刑。  
哈尔滨公司上市律师-殷宏律师
殷宏律师
殷宏律师,法学学士学位,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自2003年执业以来已执业十七年,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为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返败为胜。现担任黑龙江报业集团《黑龙江农村报》、黑龙江省节能减排协会、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润天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是其始终秉承的从业和做人原则,良好的执业道德和精湛的专业水平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被哈尔滨市司法局和道外区司法局授予“优秀律师”和“深入基层访民情,化解矛盾保稳定,做人民的忠诚卫士”主题活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殷宏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执业十多年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上千件,尤其擅长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婚姻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案件。  殷宏律师办理过的经典案件:  1、2004年,代理伊春市姚某盗窃案二审辩护,该案因其盗窃的是国家机关而且数额巨大,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通过二审辩护,姚某被成功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2005年,鸡西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诉建三江赵某货款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赵某应诉并成功反诉,最终迫使农机公司撤回起诉。  3、2005年,代理呼兰区王某诉哈尔滨报业集团某报社侵犯王某名誉权一案,最终王某胜诉,判令该报社向王某登报道歉。  4、2006年,在王某与黑龙江省文化厅人事争议仲裁一案中,代理省文化厅参加仲裁,最终案件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5、2006年,代理北安市宋某诉通北林业局电力侵权纠纷一案,本案被黑龙江省高院申请指令省林区中院再审,最终以调解结案,宋某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6、2005年---2007年间,代理哈尔滨市联运、联通、北环、电力、森业、飞达、大通实业等十余家出租车公司的200余位车主起诉公司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成功使200余位出租车经营权手续更名为个人名下,成为真正的个体出租车车主。  7、2006年,代理建三江某农场杜某诉建三江农垦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案件,最终农垦中级院确认建三江农垦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杜某获得了赔偿。  8、2007年,代理桃山林业局魏某贪污案申诉一案,使该案起动再审程序,历经二十多年的冤案被成功改判。  9、2007年,代理巴彦县杨某等三人抢劫杀人案的刑事辩护,通过二审辩护和调解,将杨某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10、2008年,代理青岗县王某、何某起诉松北农机大市场某公司农机质量纠纷,通过诉讼,使该农机公司退货返款。  11、2008年,代理林甸县张某诉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及法院均认为被告必败,接受被告王某委托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将案件转败为胜,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12、2008年,在徐某入室抢劫杀人一案中,代理受害人孙某委托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徐某杀害的是孙某的13岁的儿子,孙某要求追死刑,代理人协助公诉人行使控诉职能,最终使被告徐某判处死刑,同年10月徐某执行死刑。  13、2009年,代理兰西县汤某等人故意杀人案,为汤某提供刑事辩护并取得成功,汤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4、2009年,代理延寿县高某三兄妹起诉长春市李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通过十余次来往于长春和哈尔滨,最终为当事人追回近三十万元的赔偿款。  15、2009年,代理庆安县崔某诉庆安县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经过绥化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撤销了庆安县政府的违法行政决定。  16、2009年,代理兰西县南山水利工程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辩护,成功辩护并使王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17、2010年,代理牡丹江的李某委托为其哥哥贩卖毒品案的刑事辩护,成功辩护使其从轻处罚。  18、2010年,代理齐齐哈尔市王某诉富区公安局国家赔偿诉讼案,经过赔偿申请程序、赔偿诉讼和申诉程序,最终使王某获得国家赔偿款100余万元。  19、2010年,代理巴彦县李某等十人诉巴彦某商都和某物业火灾事故侵权一案,经过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最终十户业主均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20、2011年,代理北安管局某农场高某诉段某交通肇事赔偿案,经过行政复议,使交警部门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改为段某承担全责,使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成功获得赔偿。  21、在办理宾县孟某与赵某土地流转一案时,担任被告赵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阅卷发现,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土地转让时未经村委会同意的事实,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该案如果按照原告的思路走被告必败无疑;遂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思路,不去推翻被告的证据,而是指导被告举证证明村委会虽然在土地发生转让时未经村委会同意,但事后村委会同意了并进行了追认,最终胜诉。  22、2012年,代理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与佳木斯莲江口姜某货款纠纷一案,为公司追回货款200余万元。  23、2012年,代理宾县赵某故意杀人案件,担任赵某二审诉讼的辩护人,成功辩护和调解,将赵某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24、2012年,代理方正赵某土地流转案件二审诉讼,因一审败诉二审委托办理,通过正确理顺法律关系和运用法律,二审转败为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5、2013年,代理哈尔滨森永乳业公司93名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诉讼案件,经过仲裁和诉讼使93名职工胜诉并获得了赔偿款。  26、2013年,代理桦南林业局郭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辩护一案,最终二审对郭某依法从轻改判。  27,2014年,代理五常市水疗会馆莫某杀人案受害人的代理人,经过认真研究案情,确定正确的办案思路,实现了即追被告死刑的目的,又从雇主水疗会馆内获得了工伤赔偿款。  28,2014年,代理木兰县某村委会起诉村民马某返还土地案件,接受马某委托,正确运用法律,在二审时返败为胜,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保住了两垧土地。  29,2014年,代理庆安县常某母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经与肇事方和解先拿到了除交强险之外的赔偿款,然后单独起诉保险公司又拿到了保险赔偿金,使当事人多获得赔偿款五万余元。  30,2014年,代理宾县张某某土地纠纷案件,该案张某艰难诉讼了十余年未果,代理后经重新理清法律关系,组织新证据,终于要回了自已的承包地。  31,2015年,代理虎林市于某某与吴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过一审和省高院二审,最终黑龙江省高院依法改判驳回了原告吴某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终审获得胜诉。  32,2015年,代理建三江鲍某某与王某房地产开发合伙纠纷一案,农垦中级法院一审支持原告本金外,另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利息156万元;二审中经过审理黑龙江省高院改判支持原告利息468万元。  33,2015年,代理红兴隆机械制造公司与农垦睿祥房地产公司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过组织证据和诉讼保全了被告60余个车库的门市,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本金本金及利息1700余万元。  34,2015年,代理为宝泉岭管局王某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刑事辩护,公诉人二罪量刑为15年,经本辩护人与公诉人三天的激辩,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不成立,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决王某一年零六个月。  35,2016年,代理黑河陈某某与逊克县某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因一审陈某某败诉,被判决解除合同并给付所欠的承包费,本代理人代理二审后,改变代理思路,承认欠费的事实并同意继续交费,认为合同依法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最终二审改判合同继续履行,保住了陈某某的承包地。  36,2016年,代理大庆市谢某与马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谢某均败诉,案件经省高院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大庆中院再审,后又发回大庆开发区法院重审,最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谢某胜诉,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37,2016年,代理哈尔滨市马某某与李某某的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给付李某某本金1500余万元,利息近1000万元。本代理人接受二审的委托后,从证据和法理上主张利息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且已给付的代理意见被省法院采纳并作出判决,为当事人挽回1000余万元的损失。  38,2017年,代理逊克县赵某诉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财政局给付粮补纠纷行政诉讼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黑龙江省高院的再审,最后指令逊克县法院依法受理本案,认定粮补给付之诉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39,2017年,代理明水县陶某某等十五户村民林地纠纷二审案件,因一审十五户村民被富裕县法院判决败诉,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现场勘查并提供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40,2017年,代理建三江管局红卫农场范某与红卫农场欠款纠纷一案,案件属于二十多年的陈年积案,经过精心组织证据和运用庭审技巧,黑龙江农垦中院一审判决红卫农场给付范某欠款200余万元。 
哈尔滨公司上市律师-代志强律师
代志强律师
  代志强律师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备案合伙人,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侵权责任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学学士。曾担任共青团12355法律服务台法律咨询站律师;省广播电台97频道《青少年成长导航》栏目座客嘉宾;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自2009年正式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代理好每一个案件,凭借当事人的口碑相传获取了大量案源,一直坚持拒绝勾兑、只做专业律师的执业信条。执业初期就注重专业化办案,在十几年的执业过程中主要研究以下领域,侵权、合同、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建设工程、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刑事辩护。尤其在侵权责任领域进行过深入研究,对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往往具有独到性见解,现担任侵权责任法律事务部主任。曾担任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处理各类相关保险案件若干起,为多名犯罪嫌疑人争取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在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缓刑,定罪免处。  成功案例:  1.郭某艳诉哈尔滨市某公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公园胜诉,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2.李某峰诉庞某英及庞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全力争取,法院最终判决庞某及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财务混同承担连带责任,为当事人挽回百万元经济损失。  3.哈尔滨市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中煤某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仲裁、对方申请法院撤销仲裁等诉,为当事人索要回工程款。  4.刘某彦诉哈尔滨鸿某通信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当事人避免了重复支付工程款。  5.毛某诉哈尔滨博达某某室内游乐公园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由直接侵权人曲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哈尔滨博达某某室内游乐公园仅仅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补充赔偿责任。  6.吴某诉营口交通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因地面湿滑吴某在银行门口摔倒,法院判令银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7.为北京鸿某杰公司解除五百多名职工进行非诉讼代理,确保移动某公司的后勤稳定。  8.交通肇事案件多起,涵盖交通事故多种类型案件。  9.郝某妨害公务案,郝某系聋哑人,因心情不好殴打了站岗的特警警察,造成对方轻伤,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10.田某涉嫌诈骗案,田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过律师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未批捕,田某释放。  11.庄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庄某因涉嫌占用一百多亩农用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过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庄某被释放,未进行刑事立案。  12.白某家属与朱某“车门因未知原因开启导致白某坠亡赔偿案”,为委托人争取到几十万元赔偿款。  13.田某涉嫌诈骗一案,经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并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且建议直诉。  14.修某涉嫌强奸一案,经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案件事实的存疑之处,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5.高某涉嫌诈骗一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离婚后老婆带孩子是否会后悔,这是一个因人而异的情况。一方面,对于一些对孩子有着深厚情感且有足够决心和能力独自抚养孩子的女性来说,她们可能并不会后悔。她们会享受与孩子相处的时光,见证孩子的成长,从孩子身上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女性在离婚后带孩子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压力,比如经济负担、照顾孩子的辛苦等,这些可能会让她们在某些时刻产生后悔的情绪。 然而,后悔与否并不仅仅取决于离婚这一行为本身,还与个人的性格、生活态度以及后续的应对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女性能够积极调整心态,合理安排生活,寻求家人和朋友的支持,那么她们在带孩子的过程中可能会逐渐找到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从而减少后悔的可能性。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老婆离婚后带孩子一定会后悔,每个家庭和个人的情况都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黑龙江-哈尔滨2024-12-29 07:49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 保险单: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凭证,上面记录了保险的相关信息,如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通常是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用于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份。 3. 驾驶证:驾驶人的驾驶证,证明其具备驾驶资格。 4. 行驶证:车辆的行驶证,证明车辆的合法性。 5. 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用于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 6. 医疗费用发票:包括门诊发票、住院发票、用药清单等,用于报销医疗费用。 7. 伤残鉴定报告:如果有人员受伤并导致伤残,需要提供伤残鉴定报告,以确定伤残等级和赔偿金额。 8. 车辆定损单:用于确定车辆的损失程度和维修费用。 9. 其他相关证明:如施救费发票、停车费发票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在进行保险理赔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获得理赔款。
    黑龙江-哈尔滨2024-12-29 10:344位律师解答
  • 一般而言,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形的,在离婚后三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财产。但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已经知道上述行为存在,那么在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就应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该诉讼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总之,具体的申请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哈尔滨2024-12-29 13:55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需按照以下步骤办理。首先,双方协商一致是最便捷的方式,只要父母双方就变更抚养权达成协议,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经双方签字后即可生效。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起诉时需提交书面起诉状,明确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如对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等。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或者自己的抚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总之,离婚后抚养权变更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办理,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哈尔滨2024-12-29 03:54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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