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誉总结
质量信誉总结
一、公司基本制度
1、购置质量检测专项规定和行业标准资料,参照机动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等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维修标准。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对全体员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树立优质、高效维修观念和企业质量信誉观念。
3、经理、总检验员负责监督和指导维修过程中的规范操作,并对维修竣工车辆的质量负有第一检测义务和直接责任。
4、除特殊情况(车型老旧、配件稀缺、托修方主动要求等)外,车辆维修原则上一律使用原厂配件,决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对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开保管,明码标价;仓库管理员需对所采购的物资分类整理,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储存方位等详细信息,以备查找。
5、对于企业所购置的各种维修设备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性能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6、在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过程中,质检人员应坚持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7、对于维修竣工的机动车,经检测其综合性能符合各相关质量标准
的,质量检验人员应予以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二、我厂机动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和质量纠纷的解决
1、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__0公里或
维修竣工出厂100日。
2、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维修竣工出厂30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__公里或
维修竣工出厂10日。
4、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
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5、对于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合同约定期内的质量纠纷,合
同中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的按合同规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予规定的,根据具体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当事双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纠纷,提请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
6、对于在质保期内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在确定非托修方因操作
失误等人为原因造成故障的情况下,企业有义务予以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