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5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资格确认全面质量管理的通知》(川人口发〔)28号〕。
二、申请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女均年满55周岁)。
具体条件见《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文件的政策解释。
三、所需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7、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8、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9、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10、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四、办理流程
1、申报人(受理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2、受理人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如不齐全发放《补充材料告知书》;
3、受理人询问对象基本情况、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等情况。如不符合发放《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4、受理人进入《四川奖扶、特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对象相关信息,打印《申报表》2份;申报人核对《申报表》内容,无误后签名、盖指模;受理人口头告知申报人申报受理完毕。
5、各级对申报受理对象按程序进行审批。
五、收费与否
免费办理
六、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