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职工养老保险退职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许昌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规定的办法计发,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调节金部分不再发给。
一、对于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人员,属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退职生活费按下述标准按月领取:
(1)基础部分:以本人按规定封定的档案工资的40%计发;
(2)帐户部分: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1.8%~0.8%)计发;
(3)各项补贴: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补贴。
二、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退职人员,其退职生活费在批准其退职时,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