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确有困难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②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推荐并成功上岗。
二、政策时限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