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书面申请。
2、落户地组、村、乡(镇)证明。
3、被申请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4、承包合同书。
5、《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交款收据及原房主的住宅土地使用证。
6、拟随迁人员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户口登记明确的除外)、未婚证明(法定婚龄以上出具)。
7、非农户口的,需提供在原籍失业证明或退休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全市派出所户籍窗口
可参考十堰市城区派出所室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