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市秀峰、叠彩、象山、七星或雁山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新单位参保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参保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属于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明;
5.属于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6.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对象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7.属于村干部、贫困残疾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8.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9.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新单位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登记事项变更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更新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六证合一”系统中采集不到相关信息的新成立单位须提供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批准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银行开户资料(原件、复印件);
4、人员批量新参保模板(增员表)(一式二份,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业务专用章,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须同时提供);
5、新参保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注明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6、参保当月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注:1、用人单位须全员参保,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聘用的在册员工或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其他单位参保的,须提供参保缴费证明; 2、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参保
1、身份证;
2、1寸免冠相片;
3、户口簿;
4、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失业职工、档案被托管人员等自由职业者,凭《失业证》、《托管协议书》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可按个体劳动者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居民本人也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新单位参保
1.持单位成立批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到企事业科办理社保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2.如实填报职工缴费花名册(含身份证号、月工资收入情况、原参加社保的职工须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编号)。
3.提供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每月15日前报申报单,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托收养老保险费。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参保
1.个体户须持个体营业执照、户口簿、身份证;自由职业者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到个体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期满、失业、辞职的职工需提供原已缴纳养老保险凭据如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到个体科办理续保手续。
3.各城区失地农民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城区有关部门盖章同意参保的《审批表》到个体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凭参保登记手续到市区中国银行、桂林银行、交通银行任一网点申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发票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办公地址:桂林市依仁路24号劳动保险所3楼农保科
联系电话:0773-2016286
桂林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系首次在该单位参保,则为员工起薪当月的工资)为基础,在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实行一年一核定。
2、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9%(执行时间为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个人缴纳比例8%;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执行时间为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个人缴纳比例0.5%;
4、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8.5%,个人缴纳比例2%;
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根据人社部公布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表划分为一至八类即0.2%-1.9%不等,个人不用缴纳;
6、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用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
1、银行托收:从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按月托收,单位须按当月应交数确保银行账户留有足够余额。
2、银行代收:由单位携带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单到银行柜台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缴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主要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由参保人、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协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缴费期前将其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缴存入银行存折(卡),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扣款。